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有关情况
2010年 10月27日,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因合作纠纷,原告武汉方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德公司)、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公司)将被告本公司、宜昌泓清源水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清源公司)起诉至湖北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3年9月19日,本公司与华新公司、方德公司以及兴山兴发三利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利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由方德公司与三利公司合资组建宜昌方利达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利达公司),利用废磷渣作为原料,兴建一条年产40万吨的磷渣烘干线,磷渣由公司和三利公司在合资期限内供应,其产品干磷渣由华新公司负责收购,作为生产水泥的材料之一。为保证方利达公司的正常生产,上述四方于同日签订了《磷渣供销协议书》,作为合作协议书的附件。
上述合同签订后,在完成立项审批、环境评估等法律程序后,方利达公司注册成立,其磷渣烘干线于2005年2月建成投产。2006年1月泓清源公司收购了三利公司持有方利达公司的全部股权。后来由于在履行上述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原告方德公司和华新公司提起了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作协议书》与《磷渣供销协议》,并由两被告连带赔偿违约行为给原告方德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2001.68万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鉴定费、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
三、案件进程情况
截止公告日,本案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根据应诉通知书,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10年11月30日开庭审理本案。
四、诉讼对公司可能会造成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应诉,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由于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对公司的影响尚无法判断,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