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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2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上接D5版)

发展概况:

1912 年2 月,经孙中山先生批准,中国银行正式成立。从1912 年至1949 年,中国银行先后行使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职能,坚持以服务大众、振兴民族金融业为己任,稳健经营,锐意进取,各项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银行成为国家外汇外贸专业银行,为国家对外经贸发展和国内经济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1994 年,中国银行改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003 年,中国银行开始股份制改造。2004 年8 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成立。2006 年6 月、7 月,先后在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成为首家在内地和香港发行上市的中国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是中国国际化和多元化程度最高的银行,在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及29 个国家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主要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并通过全资附属机构中银国际控股集团开展投资银行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和联营公司经营保险业务,通过控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基金管理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从事直接投资和投资管理业务,通过中银航空租赁私人有限公司经营飞机租赁业务。按核心资本计算,2009 年中国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 家大银行”排名中列第十一位。

在近百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银行始终秉承追求卓越的精神,稳健经营的理念,客户至上的宗旨和严谨细致的作风,得到了业界和客户的广泛认可和赞誉,树立了卓越的品牌形象,中国银行被The Banker(英国《银行家》)评为“2009 年中国年度银行”,被Euromoney(《欧洲货币》)评为“2009 年度最佳私人银行”,被Global Finance(《环球金融》)评为“2009 年度中国最佳外汇交易银行”,被Trade Finance(《贸易金融》)评选为“中国本土最佳贸易服务银行”,被The Asset(《财资》)评为“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被Finance Asia(《金融亚洲》)评为“中国最佳私人银行、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中国最佳外汇交易银行”。面对新的历史机遇,中国银行将坚持可持续发展,向着国际一流银行的战略目标不断迈进。

(二)主要人员情况

肖钢先生,自2004年8月起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自2003年3月起任中国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行长,自1996年10月起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期间曾兼任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司长、货币政策司司长、广东省分行行长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局长。1989年10月至1996年10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总裁、计划资金司司长等职。肖先生出生于1958年8月,1981年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1996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李礼辉先生,自2004年8月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行长。2002年9月至2004年8月担任海南省副省长。1994年7月至2002年9月担任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1988年至1994年7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新加坡代表处首席代表、福建省分行副行长等职。李先生出生于1952年5月,1977年毕业于厦门大学经济系财政金融专业,1999年获得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和经济学博士学位。

李早航先生,自2004年8月起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0年11月加入中国银行并自此担任中国银行副行长。于1980年11月至2000年11月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曾工作于多个岗位,先后担任分行行长、总行多个部门的总经理及副行长。1978年毕业于南京信息工程大学。2002年6月起担任中银香港控股非执行董事。

董杰先生,自2007年11月27日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自2005年9月起任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1983年7月至2005 年9月历任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沙头角支行行长、深圳市分行信贷经营处处长、公司业务处处长、深圳市分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等职。董先生出生于1962年11月,获得西南财经大学博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部门的情况

中国银行于1998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根据不断丰富和发展的托管对象和托管服务种类,中国银行于2005年3月23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集合类产品、机构类产品、全球托管产品、投资分析及监督服务、风险管理与内控、核算估值、信息技术、资金和证券交收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现有员工110余人。另外,中国银行在北京市分行、上海市分行、深圳市分行、广东省分行、江苏省分行设有托管业务团队。

(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2010年9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长盛创新先锋混合、长盛同盛封闭、长盛同智优势混合(LOF)、大成2020生命周期混合、大成蓝筹稳健混合、大成优选封闭、大成景宏封闭、工银大盘蓝筹股票、工银核心价值股票、国泰沪深300指数、国泰金鹿保本混合(二期)、国泰金鹏蓝筹混合、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海富通股票、海富通货币、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华宝兴业大盘精选股票、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华夏策略混合、华夏大盘精选混合、华夏回报二号混合、华夏回报混合、华夏行业股票(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沪深300指数(LOF)、嘉实货币、嘉实稳健混合、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嘉实增长混合、嘉实债券、嘉实主题混合、金鹰成份优选股票、银河成长股票、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易方达货币、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易方达深证100ETF、易方达中小盘股票、万家180指数、银华优势企业混合、银华优质增长股票、银华领先策略股票、景顺长城动力平衡混合、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货币、景顺长城鼎益股票(LOF)、泰信天天收益货币、泰信优质生活股票、招商先锋混合、泰达宏利精选股票、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华泰柏瑞价值增长股票、南方高增长股票(LOF)、国富潜力组合股票、国富强化收益债券、宝盈核心优势混合、国富成长动力股票、泰信蓝筹精选股票、华泰柏瑞货币、国泰区位优势股票、招商行业领先股票、东方核心动力股票、金鹰行业优势股票、泰信债券增强收益、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嘉实回报混合、海富通中证100指数(LOF)、易方达深证100ETF联接、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工银全球股票(QDII)、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银华全球优选(QDII-FOF)、长盛环球行业股票(QDII)、华安行业轮动股票、华泰柏瑞量化现行股票、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民生加银稳健成长股票、诺德中小盘股票、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博时宏观回报债券等89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市场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和理财品种,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五)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1998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制定了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最近一年内,中国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六)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梁棠

电话:020-38797023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熊桃红

网址:www.efunds.com.cn

2、场内代销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场外代销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电话: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金毅

联系人:金毅 

六、基金的募集安排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358号)核准募集。

(一)基金的类别

债券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含三年)为封闭期,封闭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三)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五)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份额目标上限为40亿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份额),募集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八)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投资人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基金份额,但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但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中,证券账户是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换。

投资者还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efunds.com.cn),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场外认购等业务。(目前本公司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服务)

具体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份额发售公告及后续关于增加本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九)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2010年11月1日至2010年11月19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2、认购数量限制

(1)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通过场内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每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必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 且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000份。

(5)通过场外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各代销网点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也是人民币1,000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以上金额含认购费。)

(6)如发生末日比例确认,认购申请确认不受最低认购数量的限制。

(7)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场内认购资金利息折算的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场外认购资金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部分舍去,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场外认购费认购金额M(元)(含认购费)认购费率
M<100万0.6%
100万≤M<500万0.3%
M≥500万1000元/笔
场内认购费场内认购费率由场内基金代销机构比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

认购费用由认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在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成本中列支。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

场内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截位保留到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剩余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人选择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的比例确认,认购费率为0.6%,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10,000×(1+0.6%)=10,06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6%=60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1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50/1.00=5.50份

即:投资人认购1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认购金额10,060元,若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利息折算的份额截位保留到整数位为5份,其余0.50份对应金额计入基金财产,最后该投资人实得认购份额为10,005份。

(3)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认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场外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本基金10,000元,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的比例确认,认购费率为0.6%,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如果其场外认购,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0.6%)=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10,000-59.64+5.50)/1.00=9,945.86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选择场外认购,可得到9,945.86份基金份额。

5、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销售机构对投资人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发售公告。

(十)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内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后,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的上市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售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合同期限五年以上;

3、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适用大宗交易的有关规则。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条“(一)基金的上市”中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九)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期间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本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者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可以使用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投资人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2、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内代销机构,即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等。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实施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申购赎回业务在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开始办理,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后,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代销网点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均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根据其规定办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000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者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提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M<100万0.8%
100万≤M<500万0.4%
500万≤M<1000万0.2%
M≥1000万1000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适用固定的赎回费率,为0.1%。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天)赎回费率
0-3640.1%
365-7290.05%
730及以上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调整实施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场外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涉及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1000万(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人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0.8%)=39,682.54元

申购费用=40,000-39,682.54=317.46元

申购份额=39,682.54/1.040=38,156.29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为38,156份,其余0.29份对应金额返回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38,156×1.040=39,682.24元

退款金额=40,000-39,682.24-317.46=0.30元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的赎回价格,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四: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1% = 10.16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10.16 = 10,149.84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49.84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1、场外申购和赎回的登记结算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正常情况下,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结算手续。

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登记结算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登记结算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当时基金资产组合状况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选择下述处理方式: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财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上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或数笔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上述(5)除外。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提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提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在本基金开放期,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三)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本基金开放期以及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

(一)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定来决定是否冻结。

(四)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主要投资债券品种,力争为基金持有人提供持续稳定的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品种、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40%,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开放期内,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所指的信用债券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公司债、金融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央行票据之外的、非由国家信用担保的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三)投资理念

以宏观经济研究指导债券配置,利用严格的信用评估和信用利差分析等技术手段,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争取稳健回报,通过新股申购等方式,提高基金收益。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对以下因素的判断,进行基金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国债、央行票据等)、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和新股(含增发)申购之间的配置:1)基于对利率走势、利率期限结构等因素的分析,预测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收益和风险;2)对宏观经济、行业前景以及公司财务进行严谨的分析,考察其对固定收益市场信用利差的影响;3)基于对新股发行频率、中签率、上市后的平均涨幅等的分析,预测新股申购的收益率以及风险。

2、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

(1)固定收益品种的配置策略

a)平均久期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长、货币信贷、固定资产投资、消费、外贸差额、财政收支、价格指数和汇率等)和宏观经济政策(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外贸和汇率政策等)进行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趋势,判断债券市场对上述变量和政策的反应,并据此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提高债券组合的总投资收益。

b)期限结构配置

本基金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期限结构进行分析,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预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方式,选择确定期限结构配置策略,配置各期限固定收益品种的比例,以达到预期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c)类属配置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2)单个债券的选择

在进行债券组合平均久期、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对影响个别债券定价的主要因素,包括流动性、市场供求、信用风险、票息及付息频率、税赋、含权等因素进行分析,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3)信用债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信用债券采取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和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对债券的信用风险进行度量及定价,利用市场对信用利差定价的相对失衡,对溢价率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a)根据宏观经济环境及各行业的发展状况,决定各行业的配置比例;

b)研究债券发行人的产业发展趋势、行业政策、公司背景、盈利状况、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特殊事件风险等基本面信息,分析企业的长期运作风险;

c)运用财务评分模型对债券发行人的资产流动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度量发行人财务风险;

d)利用历史数据、市场价格以及资产质量等信息,估算债券发行人的违约率及违约损失率;

e)综合发行人各方面分析结果,确定信用利差的合理水平,利用市场的相对失衡,选择溢价偏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4)信用风险管理

本基金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信用风险管理:1)进行独立的发行主体信用分析,不断在实践中完善分析方法和积累分析经验数据;2)严格遵守信用类债券的备选库制度,根据不同的信用风险等级,按照不同的投资管理流程和权限管理制度,对入库债券进行定期信用跟踪分析;3)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和集中度限制,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和转换期权价值,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

本管理人将对发行公司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包括所处行业的景气度、公司成长性、市场竞争力等,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判断可转换债券的股权投资价值;基于对利率水平、票息率及派息频率、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采用期权定价模型,估算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期权价值。综合以上因素,对可转换债券进行定价分析,制定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此外,本基金还将根据新发可转债的预计中签率、模型定价结果,积极参与可转债新券的申购

4、权益类资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还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进行股票配售及派发所形成的股票、因投资可分离债券所形成的权证等资产。

本基金对新股发行公司的行业景气度、财务稳健性、公司竞争力、利润成长性等因素进行分析,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进行股票的价值评估,从而判断一、二级市场价差的大小,并根据资金成本、新股的中签率及上市后股价涨幅的统计、股票锁定期间投资风险的判断,制定新股申购策略。在新发股票获准上市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对股票内在投资价值的判断,结合市场环境的分析,选择适当的时机卖出。对于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认股权证上市后,本基金将根据权证估值模型的分析结果,在权证价值被高估时,选择适当的时机卖出。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1.2%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理论上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

2、决策程序

1) 研究员提交宏观经济、债券市场、行业分析、新股申购、公司研究及信用分析报告;

2) 基金经理根据研究报告以及对宏观经济、债券市场投资机会、新股申购收益率、

股票市场预期收益水平的判断,制定资产配置计划,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的资产配置计划;

4)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固定收益品种、新股(含增发)的投资方案,构造投资组合;

5) 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执行交易;

6) 基金绩效与风险评估组定期评估基金的投资风险,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报告;

7) 基金经理定期检讨投资组合的运作成效,并进行相应的组合调整。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不能在二级市场主动投资权证但可以通过一级市场申购可分离债等方式持有权证,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只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只投资于投资级别的信用债券,基金持有信用债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至投资级别以下,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卖出。其中,本基金所指投资级别是指具有由国内评级机构出具的BBB级及以上级(若为短期融资券,则为A-3级及以上级)信用评级的信用债券;

(1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 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5、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每个工作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权证,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其他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含第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6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相关事项

(一) 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

契约型,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含三年)为封闭期,封闭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本基金在封闭期结束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转换运作方式,提前成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二) 在封闭期内转换运作方式

1、在封闭期内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满12个月后,若基金折价率连续50个交易日超过10%,则基金管理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审议有关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的事项。

其中,T日基金折价率=1-T当日基金份额收盘价/T日基金份额净值。

2、在封闭期内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失败

在封闭期内,若审议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满足基金合同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召开条件而未能召开,基金将保持封闭运作方式。

若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告。

如在上述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召开,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但第1条约定的情形再次出现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第1条另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有关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事项。

(三) 转换运作方式对基金份额的交易的影响

转换运作方式后,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相关事宜并不因基金转换运作方式而发生调整。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封闭期内,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开放期内,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红利方式,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封闭期内,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1次,最多分配12次,并且本基金每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该年度已实现收益的90%,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封闭期内,基金合同生效满6个月后,若基金在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每10份基金份额可分配利润金额高于0.05元(含),则基金须进行收益分配,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80%;

4、开放期内,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60%;

5、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汇划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开放期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汇划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结算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与上市月费;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行业惯例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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