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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4   2010年10月2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计算方法如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0年5月4日证监许可[2010]592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本基金的主要风险一是境外投资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新兴市场投资风险等。新兴市场国家/地区仍处于现代化发展的初级阶段,难以预计的改变有可能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二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法律风险、衍生品风险等。三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金砖四国中的巴西、印度、俄罗斯和中国目前均属于新兴市场,面临新兴市场投资的一般性风险。同时由于金砖四国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模式和速度差异使各国上市公司盈利和收益出现差异,从而存在使标的指数和成份股的风险收益特征发生显著变化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

  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其制定机构所

  作出的修订、补充和有权解释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通知》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

  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银行业监管机构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仅指该法人)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受基金托管人委托为本

  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境外投资顾问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

  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运 作情况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

  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或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

  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

  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

  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即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日,但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全部因节假日而休市的日期除外)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

  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

  金份额情况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

  系统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

  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

  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

  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

  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

  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公司行为信息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

  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

  派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或因素

  

  3.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一是境外投资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新兴市场投资风险等;二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法律风险、衍生品风险等;三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

  一、境外投资风险

  1、海外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因素如基础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变化或由于这些市场因素的波动率的变化而引起的证券价格的非预期变化,并产生损失的可能性。

  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因此一方面基金净值会因境外市场的整体变化而出现价格波动。另一方面,境外市场经济发展的周期变化也将对基金的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2、汇率风险

  一方面,本基金每日的净资产价值以人民币计价,而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以港币和美元计价的标的,因此当人民币汇率发生变动时,将会影响到人民币计价的净资产价值。

  3、政治风险

  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也会产生风险,称之为政治风险。例如,外国政府可能会鉴于政治上的优先考虑,改变支付政策。本基金以境外市场为主要投资地区,因此境外市场的政治、社会或经济情势的变动(包括天然灾害、战争、暴动或罢工等),都可能对本基金造成直接或者是间接的负面冲击。

  4、新兴市场投资风险

  新兴市场国家/地区仍处于现代化发展的初级阶段,难以预计的改变有可能影响基金投资收益。新兴市场政府一般会维持高度而直接的经济控制权,可能采取一些突然而且影响深远的政策。国有化、征用私人财产、提高税收、外汇管制、政治变动、政府规定的变化、社会不稳定或外交事件,均有可能对新兴市场经济以及基金所投资的金融工具构成不良影响。此外,投资新兴市场还面临市场流动性不足、价格波动大、对外国投资及本金汇出有管制、高通胀、高利率的风险。

  二、开放式基金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金融资产不能迅速变现,而可能遭受折价损失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或者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流动性风险。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如经常性的串户,帐务记重,透支、过失付款,资金汇划系统款项错划,日终轧帐假平,会计备份数据丢失,利息计算错误等。通过双会计制以及基金会计核算、托管方会计复核的方法可以有效控制会计核算风险。

  4、税务风险

  在境外投资时,因海外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境外市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缴纳本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本基金在投资境外市场时会事先了解当地的税务法律法规,同时,在境外托管人的协助下,完成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税务扣缴工作。

  5、交易结算风险

  结算风险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风险。当双方在同一天进行交换时,就会产生结算风险。在一方已经进行了支付后,如果另一方发生违约,就会产生结算风险。本基金将通过国际性的专业清算公司统一进行交易结算,规避结算风险。

  6、法律风险

  由于交易合约在法律上无效、合约内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由于税制、破产制度的改变等法律上的原因,给交易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法律风险主要发生在OTC(也称为柜台市场)的交易中。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合约的不可实施性,包括合约潜在的非法性,对手缺乏进行该项交易的合法资格,以及现行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而使该合约失去法律效力等;二是交易对手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失去清偿能力或不能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为清偿合约进行平仓交易。对于法律风险,本基金将本着审慎的原则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选择交易对手,并借助于本基金聘请的海外律师严格合约的各项条款与内容,同时,关注相应国家或地区法律环境的变化,有效规避法律风险。

  7、衍生品风险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的目的是为了基金的有效管理和避险,而不是投机,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控制规模、计算合约理论价值、风险敞口、及时移仓等手段来有效控制风险。

  三、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的指数的风险

  标的指数因为编制方法的缺陷有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的差异。因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增加基金投资成本,并有可能因此而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编制者或所有者停止对本基金的指数使用授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而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导致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跟踪偏离风险

  基金在跟踪指数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基金的净值表现与标的指数表现之间产生差异的不确定性,可能包括:

  (1)基金在跟踪指数过程中由于买入和卖出证券时均存在交易成本,导致本基金在跟踪指数时可能产生收益上的偏离;

  (2)受市场流动性风险的影响,本基金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由于投资者申购而增加的资金可能不能及时地转化为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或在面临投资者赎回时无法以赎回价格将股票及时地转化为现金,使得本基金在跟踪指数时存在一定的跟踪偏离风险;

  (3)在本基金实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管理人对指数基金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3、金砖四国风险

  金砖四国中的巴西、印度、俄罗斯和中国目前均属于新兴市场,面临新兴市场投资的一般性风险。同时由于金砖四国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模式和速度差异使各国上市公司盈利和收益出现差异,导致各个市场的风险收益特征发生显著变化,从而存在使标的指数和成份股的风险收益特征发生显著变化的风险。

  4、指数成份股上市地、代表性风险

  根据标的指数编制方法,如果同一只股票有多个H股或者存托凭证,则以最近12个月总成交量为标准,选取流动性最好的作为成份股。虽然上述方法选取的成份股具有较好的流动性,但是仍然存在着入选成份股无法完全代表上市公司股票走势的风险。同时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数量的限制,存在着标的指数走势无法完全反映金砖四国上市公司整体状况的风险。根据指数编制方法,如果金砖四国的整体市值和流动性持续增强,富时指数公司将在每年12月的定期调整中决定是否相应增加指数的成份股数量。

  4.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的金砖四国指数的成份股(包括股票和/或存托凭证,下同)、备选成份股、新股(一级市场首次发行或增发),其中金砖四国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还可投资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在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ETF基金、权证、结构性投资产品、金融衍生产品、银行存款、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投资理念

  金砖四国指数涵盖了中国、巴西、俄罗斯和印度金砖四国的大型上市公司,反映了金砖四国股票市场的整体状况,具有很好的代表性。本基金通过被动式指数化投资以实现对金砖四国指数的有效跟踪,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分享金砖四国经济长期增长的投资工具。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采用指数复制法。本基金按照成份股在金砖四国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金砖四国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在保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前提下,达到有效复制标的指数的目的。本基金力争控制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不超过0.4%,年跟踪误差不超过5%。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计算方法如下:

  ■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一)资产配置策略

  为实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金砖四国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该部分的投资按照成份股在金砖四国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因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基金规模等原因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将利用优化方法,对成份股进行部分替代,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于金砖四国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根据金砖四国指数成份股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1、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在建仓期内,将按照金砖四国指数各成份股的基准权重对其逐步买入。在力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采取适当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当遇到成份股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其他市场因素而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及预期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即将调整或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时,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对基金资产进行适当调整,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将依照标的指数的定期调整规则,对股票组合进行相应的调整。

  (2)不定期调整

  1) 当成份股发生并购、股份回购、增发、送配、拆股等情况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指数公司发布的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2)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3) 若个别成份股因停牌、流动性不足或法规限制等因素,使得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照其所占标的指数权重进行购买时,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最小化和投资者利益,决定部分持有现金或买入相关的替代性组合。

  构造替代性组合的方法如下:

  1)按照与被替代股票所属行业及基本面相似的原则,选取替代股票备选库。本基金投资采用与标的指数相同或类似的行业分类标准;

  2)采用备选库中各股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的历史数据,分析其与被替代股票的相关性;

  3)选取备选库中与被替代股票相关性较高的股票组成模拟组合,以模拟组合与被替代股票的日收益率序列的相关系数最大化为优化目标,求解组合中各股票的权重。

  我们认为,据此得到的优化组合能较好的代表被替代股票的收益率波动情况。

  (三)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以降低跟踪误差和投资组合流动性管理为目的,综合考虑流动性和收益性,构建本基金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组合。

  (四)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各种金融衍生产品,如金砖四国股指期货、期权、权证以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本基金在金融衍生品的投资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对冲某些成份股的特殊突发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利用金融衍生产品的杠杆作用,达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同时降低仓位频繁调整带来的交易成本。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一)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

  (二)投资管理体制

  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团队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有关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基金经理负责日常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调整决策。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运作情况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

  (三)投资程序

  研究支持、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绩效评估、组合维护等流程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支持:金融工程小组依托基金管理人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股指期货跟踪有效性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流动性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撰写研究报告,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金融工程小组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定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以复制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方法构建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和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投资绩效评估:金融工程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跟踪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维护: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体制和程序做出调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非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禁止,本基金可以投资境外托管人发行的金融产品。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6、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1-6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工作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30个工作日延长到3个月。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约定的投资组合限制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四)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五)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六)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七、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富时金砖四国50指数(FTSE BRIC 50 Index),简称金砖四国指数。

  金砖四国指数由富时指数公司编制,选取巴西、印度和俄罗斯的上市公司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和伦敦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存托凭证,选取中国上市公司在香港交易所挂牌的H股和红筹股,作为指数的成份股,涵盖金砖四国中的大型上市公司,反映了金砖四国股票市场和经济发展的整体状况,具备很好的代表性。金砖四国指数以2007年2月28日为基期,基点为1000点。投资者可以通过富时指数公司网站(www.ftse.com)查询金砖四国指数情况;也可以通过彭博资讯查询金砖四国指数情况,代码为FBRIC。

  截至2009年12月31日,金砖四国指数共有50只成份股,其中巴西、印度、俄罗斯和中国成份股的权重分别为39.24%,14.04%、8.93%和37.79%。上述成份股在纽约、纳斯达克、伦敦、香港上市,权重分别为45.42%,3.09%、13.70%和3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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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转D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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