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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10月3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

  公司负责人方中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余竞贤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尚义民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0]667号文件核准,公司向截至股权登记日2010年7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方正科技全体股东(总股本1,726,486,674股),按照每10股配3股的比例配售。本次配股认购缴款工作于2010年7月8日结束,有效认购数量为468,404,530股,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30,489,966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03,256,636元,公司总股本变化为2,194,891,204股。

  公司于2010年8月3日在北京召开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0年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和北大方正与宏碁股份和宏碁上海签署PC业务合作协议的议案(详见公司公告临2010-023号)。2010年8月20日公司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及公司管理层就本公司与宏碁公司的合作计划进行进一步商讨并签署具体协议文件。公司于2010年8月26日在北京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0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宏碁上海签售《IT系统及其他财产购销协议》和关于公司与宏碁上海签售《渠道资源合作协议》的议案(详见公司公告临2010-026号)。根据协议,本公司向宏碁上海转让所有用于本公司PC产品相关业务的数据库、软件(方正IT系统)等无形资产,宏碁上海将向本公司分期支付人民币5100万元;本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向宏碁上海转让本公司所控制或掌握的所有与PC产品业务经营相关的渠道资源信息,宏碁上海将向本公司分期支付人民币6900万元。目前本公司与宏基公司的PC业务合作正顺利进行中。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004年11月2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04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与公司控股股东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商标许可合同)续签协议之补充协议Ⅱ》,并经公司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双方同意在该协议约定的许可期限内(2004年10月12日至2007年10月11日)方正集团许可本公司无偿使用《商标许可合同》及《续签协议》所包含的所有商标(系指"方正"系列商标), 当约定的许可期限届满后至2010年10月11日期间,在北大方正集团仍然是公司第一大股东、且推荐的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仍占控制地位的前提下,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仍可无偿使用许可协议项下的全部商标。

  2010年1月8日,方正集团向本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1)在方正集团仍然是公司第一大股东,且推荐的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仍占控制地位的情况下,许可公司无限期、无偿使用方正集团的"方正""FOUNDER"等商标;(2)如果方正集团不再是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推荐的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不占控制地位,公司可以选择不再使用方正集团的"方正""FOUNDER"等商标,也可以选择使用,使用期限为方正集团不再是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推荐的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不占控制地位之日起三年,使用费每年不超过公司年销售收入的1%。,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决定,三年之后商标使用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报告期内,公司未向方正集团交纳品牌使用费。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基于本公司与宏碁公司PC业务全面合作顺利进行的前提下,预计本公司2010年度PC业务利润同比去年会有较大幅度的增长,预计本公司2010年度净利润同比去年增长100%以上。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优先选择现金分配股利方式,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相关规定拟定预案,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二)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三)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0年6月15日召开的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扣税后每10股现金红利0.09元。现金红利于2010年7月2日发放。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中华

  201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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