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13版:股民呼叫中心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我要评报 | 我要订报 | 我来提问 | 我来出题 | 我要投稿

返回首页 证券时报网 版面导航 标题导航 新闻检索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10月3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海外金融投资案鉴
看香港市场如何惩戒操纵市场行为
宋一欣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宋一欣

  编者按:本周四,“汪建中荐股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汪建中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被提起公诉。虽然当日庭审没有公布结果, 但这个中国证券市场史上首例操纵市场案,依然引起广泛关注。

  毗邻内地的香港素有“全民皆股”之称。近年来,港股市场发生过哪些操纵市场案例?作为成熟的法制社会,香港市场又是如何惩戒此行为?本期“海外金融投资案鉴”特意选取香港样本,分析香港市场操纵市场案例及其法律规制,我们可从中得到借鉴。

 

  “市场失当行为”概念面世

  香港是一个“全民皆股”的城市。根据香港联交所2008年公布调查结果显示,在这个600多万人口的弹丸之地,股民人数早在2007年突破200万人,占成年人口的36%。

  1987年10月股灾后,香港于1989年成立了证监会,主要负责监管香港的证券及期货市场。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其监管架构进一步完善。2003年颁布的香港《证券与期货条例》是香港政府吸取亚洲金融危机教训,依照大市场、小政府的监管理念而颁布,并成为监管证券及期货市场的主要法律。其最大亮点是明确香港证监会可对上市公司的失当行为进行查询,并成立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及增订刑事罪行。由此,对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大大加强了。香港在实施《证券与期货条例》之前,香港证监会只负责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部分,审判结果通常只是罚款。遇到涉及诈骗、公众利益等严重违法事件时,必须与商业罪案调查科或廉政公署联合调查。

  “市场失当行为”是香港证券法上的概念。它一般指对整体证券及期货市场的健全及公平运作有负面影响的活动,这些活动会对市场或市场价格造成一个虚假或误导的现象。市场失当行为已在《证券与期货条例》中作出界定,除了内幕交易、披露不合法的证券或期货合约交易的资料、披露虚假及误导的资料几种外,涉及操纵市场的事项有三类:其一,操纵股票市场,指操纵某公司的证券价格及诱使他人购买或出售该公司发行证券的行为;其二,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虚假交易,造成交投活跃、市场或价格畅旺的虚假或误导现象;第三,操纵证券或期货合约的价格,令价格维持不变、提高或下跌。

  香港《证券与期货条例》颁布前,操纵市场的处理属于行政处分的范围,被裁定为操纵市场者至多向香港政府缴付罚金而已;《证券与期货条例》颁布后,操纵市场行为归为市场失当行为,操纵市场行为改由香港证监会法规执行部负责监控和调查。而对操纵市场的处理,可依行政和刑事裁决两条路径进行。

  行政裁决的裁判机构是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刑事制裁由香港法院作出。目前,香港证券市场中并无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例。

  证监会专人监察市场异动

  1974年,香港政府颁布过《证券条例》(SO)和《保障投资者条例》(PIO)。在《证券条例》第135-137条中,规定操纵市场行为的表现形式为:制造虚假交易、制造虚假市场;不涉及实际拥有权转变的证券交易;流传或散播资料、使用欺诈或欺骗手段、证券价格的限制,即违法操作。

  2003年,香港政府颁布《证券与期货条例》。其第295条定义为“虚假交易的罪行”,第296条定义为“操控价格的罪行”,第299条定义为“操纵证券市场的罪行”,第300条定义为“涉及在证券、期货合约或杠杆式外汇交易方面使用欺诈或欺骗手段等的罪行”,第305条定义为“就违反本部需负的民事法律责任”。

  香港证监会每日都有专人负责监察证券市场中的异动变化,一旦发现有不合理的情况发生,就会调查涉及股票的买卖盘来源,并参考证券机构提交的报告,即可看到投资者的背景资料。如果找到疑点和不合理性,就可以立案调查,然后视情况决定采取哪种打击失当行为的方式。

  然而,较之过去行政处分处理操纵市场行为的香港证监会来说,刑事诉讼的难度显然较大。过去,基本上是举证更加充分的一方胜诉。但根据香港法,刑事案件一定要合情合理举证,证明被告在合理怀疑下,有操纵市场之嫌。

  2005年,香港证监会曾在一起刑事诉讼案中因证据不足败诉。当时,香港证监会对衍锋集团投资(金进证券)负责人许巍瀚、何东畇及前职员林耀麟三人提起刑事诉讼,认为其曾对认股权证中移汇理896B(4561)进行价格操控,制造交投活跃的假象。然而,因香港证监会证据不足,香港法院判证监会败诉。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版权声明 © 证券时报网 网站版权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粤B2-2008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