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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10月3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058 证券简称:威尔泰 公告编号:2010-038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 会议召开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10月29日(星期二)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0年10月28日-2010年10月29日。(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0年10月29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 00至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0年10月28日下午15:00至10月29日下午15: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彧先生

  6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50人,代表股份17,451,1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98%;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6人,代表股份16,485,8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43%;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44人,代表股份965,3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邀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通过了《关于运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16,992,5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37%;反对450,6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58%;弃权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2、见证律师:徐 晨、朱玉婷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 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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