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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2010年11月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10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357号)的核准,进行募集。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或“本公司”)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亚洲地区主要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利率、汇率等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二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指《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指《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基金法》: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 年6 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指2004 年6 月25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 年7 月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2004 年6 月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 年7 月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公布、同年7 月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指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卖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T 日: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括T日)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外汇兑换损益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台风、洪水、地震、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戒严、没收、恐怖主义行为、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的风险基本可分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及合法合规风险等几大类。本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科学、严谨的原则,对基金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等全过程进行严格管理。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各种市场因素(如股票价格、利率、汇率、商品价格等)变化而造成的投资组合价值波动,给基金资产带来潜在的风险。本基金将投资于亚洲不同区域的证券市场,不同市场中的风险暴露具有复杂的关联关系,需要通过一定的手段对相关的风险暴露进行归并和整理。

1、海外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各国或地区处于产业景气循环周期的不同阶段,将对基金的投资绩效产生影响;同时,境外证券市场因特有的社会政治环境、法律法规、市场状况和经济发展趋势,对特定的负面事件的反应存在诸多差异;另外,部分投资市场,如香港,其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上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波动,从而引起投资风险的增加。

2、新兴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涉及海外新兴市场的证券投资,鉴于各新兴市场特有的监管制度(包括市场准入制度、外汇管制等)和市场行为的特有的不稳定状态,可能对本基金参与新兴市场的投资收益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3、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这就是购买力风险。

4、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利率的变动对金融资产价格带来的影响。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股票及债券的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发生变动,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以及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这些因素的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5、汇率风险

由于不同国家的证券采用不同的货币进行标价,汇率的变动将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以人民币表示的基金资产的价格或价值,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从而产生汇率风险。汇率风险是本基金面临的重要风险之一。

6、大宗商品风险

虽然本基金不直接投资于钢材、石油、煤炭、有色金属等大宗商品,但这些商品价格的变化可能对相关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带来负面影响,从而对本基金参与相关证券投资的收益带来间接的影响。

7、非系统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单个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企业的信用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能力、技术更新、研究开发、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和债券的发行人经营不善,导致其股票价格下跌、股息、红利减少,或者存在所投资的企业债券发行人无法按时偿付本息,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务人或交易对手未能履行金融工具的义务或信用质量发生变化,影响金融工具的价值,从而给债权人或金融工具持有人带来损失的风险。信用风险由两部分组成:

1、违约风险,即交易一方不愿或无力支付约定款项而致使交易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在违约的情况下,根据合约签定时的保护性条款的安排,一部分债权会得到受偿,这一比率成为挽回率。

2、信用差别风险,是指由于信用品质的变化引起信用价差的变化而导致的损失,具体由信用价差跳动风险和信用价差波动风险组成。

3、国家信用风险。国家风险或称主权风险,是指由于投资标的国家或地区违约或进行政府管制的风险。

在基金面临的众多信用风险中交易对手风险是重要的风险之一。交易对手风险是指预期在交易期间,交易对手违反合约或不能履行合约约定的义务,包括支付应付款项、支付应付有价证券、提供金融服务等义务,或因交易对手的其他原因导致本基金损失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不能以适当价格及时进行证券交易的风险,或基金无法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起的违约风险。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变化。基金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可能使基金资产难以按照预先期望的价格变现,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或者投资组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造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与国内的基金产品不同,本基金在赎回时要经过抛售股票、兑换外币、跨境转账等环节,在这些环节中均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而这些风险都大大地增加了产品的流动性风险。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失效等原因导致的风险。操作风险又可以包括以下几种具体风险:

1、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交易指令的执行产生偏差或错误;或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行交易指令,事后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或者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未能履约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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