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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11月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证券代码:002482 证券简称:广田股份 公告编号:2010-013

  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深圳广田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

  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 年10 月18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深圳广田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现金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深圳广田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田高科")增资28,228万元,其中4,500 万元用于增加广田高科注册资本,其余23,728 万元将增加广田高科资本公积。

  广田高科已于2010 年10 月27日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领取了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由5500 万元人民币变更为10000 万人民币,其他事项不变。

  特此公告。

  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证券代码:002482 证券简称:广田股份 公告编号:2010-014

  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深圳广田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

  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证监许可[2010] 1172号文批准,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田股份")于2010年9月15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51.9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7,92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8,332.08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人民币199,587.92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20日出具的中审国际验字(2010)01020010号《验资报告》确认。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司已于2010年10月26日用募集资金28,228万元增资深圳广田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用于绿色装饰产业基地园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顺利实施募集资金项目,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广田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田高科")连同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富里昂"或"保荐机构")与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振华支行(以下简称"深圳发展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文锦渡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两家募集资金存放机构(以下统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于2010年10月29日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广田高科已分别在上述两家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1、广田高科深圳发展银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1011502132601,截止2010年10月29日,深圳发展银行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52,280,000.00元,该专户中人民币152,280,000.00元仅用于绿色装饰产业基地园-部品部件生产建设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广田高科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人民币100,000,000.00元整,开户日期为2010 年10月29日,其中:1、期限12个月,金额人民币50,000,000.00元整;2、期限6个月,金额人民币50,000,000.00元整。广田高科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财富里昂。广田高科存单不得质押。

  2、广田高科中国银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819813443508091001,截止2010年10月29日,中国银行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30,000,000.00元,该专户中人民币130,000,000.00元仅用于绿色装饰产业基地园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广田高科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人民币100,000,000.00元整,开户日期为2010 年10月29日,其中:1、期限12个月,金额人民币50,000,000.00元整;2、期限6个月,金额人民币50,000,000.00元整。广田高科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财富里昂。广田高科存单不得质押。

  二、广田高科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财富里昂作为广田高科母公司广田股份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广田高科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财富里昂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广田高科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广田高科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财富里昂的调查与查询。财富里昂每季度对广田高科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广田高科授权财富里昂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成曦、冯力涛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广田高科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广田高科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财富里昂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广田高科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广田高科出具对账单,并抄送财富里昂。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广田高科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财富里昂,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财富里昂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财富里昂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广田高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财富里昂出具对账单或向财富里昂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财富里昂调查专户情形的,广田高科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财富里昂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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