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0年11月1日上午9时30分
2.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华发大厦东座六楼本公司会议厅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中秋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116,489,894股,占公司总股份41.14%
2.A股股东出席情况:
A股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116,489,894股,占公司总股份41.14%
3.B股股东出席情况:
B股股东(代理人)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0%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会议以普通决议的形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本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武汉恒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每月1000万美元以内的连带责任担保,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类 别 | 代表
股份 | 同 意 | 反 对 | 弃 权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与会全体股东 | 116,489,894 | 116,489,894 | 100 | 0 | 0 | 0 | 0 |
与会A股股东 | 116,489,894 | 116,489,894 | 100 | 0 | 0 | 0 | 0 |
与会B股股东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孔雨泉、孙林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