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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书涉及专业术语释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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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1、公司未能有效开展现有业务,资产质量较差,营业收入规模较小,盈利能力很弱
目前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马血浆的加工、销售及矿产品贸易。为了公司经营业务调整和解决公司债务的需要,并为化解公司长期投资的风险,2010年9月公司将所持子公司江西堆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对外转让,交易金额为人民币1,458.42万元。
2008年、2009年、2010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580.59万元、998.71万元、1,645.42万元,由于公司各项业务未能有效的开展起来,公司的营业收入规模较小且波动较大。公司各项业务的盈利能力较弱,公司经营陷入困境,最近两年一期都发生亏损,2008年、2009年、2010年1-9月公司实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分别为-340.53万元、-365.09万元、-356.80万元。2008年末、2009年末、2010年9月末公司的资产规模分别为16,109.83万元、17,145.90万元、15,345.85万元。公司的资产规模较小,抵御风险能力较弱。
由于公司资产规模较小,公司经营困难,主营业务不突出,各项业务缺乏有效的盈利能力,公司连续发生亏损,因此公司迫切希望实施重组,改变公司资产的经营面貌,从而使公司走出困境。
2、2008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后,迫切需要通过重大资产重组改变公司现状
因违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进行立案稽查,公司股票于2008年2月被临时性停牌至本次重组之预案公布之日。由于公司股票长期停牌,影响了公司的市场形象,公司迫切需要通过重大资产重组等方式改善公司基本面,重塑公司市场形象。
2008年11月底,盛达集团从*ST威达原控股股东处购买了上市公司23.32%的股权,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盛达集团拥有银都矿业等优质的矿业资产,其入主上市公司以来,各监管层及全体股东也迫切希望公司通过重大资产重组改变公司现状。
3、银、铅、锌采选加工行业发展前景良好
本次交易公司拟置入资产为银都矿业62.96%股权,银都矿业主要从事银、铅、锌等有色金属的采选加工。
由于我国的银、铅、锌等有色金属矿石属于稀缺的矿产资源,尤其以含银的矿石十分短缺,且大部分银矿资源属于品位低,难以直接利用的贫矿。因此,铅、锌尤其是银等高品位矿石采选产品的市场前景发展良好。自2008 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全球实体经济均受到了较大影响,国内的有色金属行业也经历了较大幅度的调整,但在国家刺激经济计划的影响下,我国宏观经济正在逐步转好,随着有色金属下游行业的全面复苏也带动了银、铅、锌等有色金属矿石采选加工行业的复苏。目前银、铅、锌等精矿粉的价格已经探底回升,正处于稳步上升阶段。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
1、解决上市公司目前的困境,使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突出,获得可持续经营能力。
由于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均未能有效开展,使上市公司最近几年一直处于主营业务不突出,盈利能力较弱甚至连年亏损的状态,公司上市地位和持续经营能力受到严重的影响。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将出售现有盈利能力较弱的业务资产,同时购入盈利能力较强且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优质矿业资产,有利于恢复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解决目前公司所处的困境,有效维护公司的上市地位,最大限度地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2、改善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提高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使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公司通过本次交易将资产质量较差,盈利能力较弱的业务资产予以出售,同时购入优质的矿业资产银都矿业62.96%股权。2007年至2010年9月,银都矿业累计实现营业收入32.69亿元,实现净利润18.33亿元(本次交易标的银都矿业62.96%股权相应期间对应累计净利润为11.54亿元),累计分配现金利润19.89亿元(2007年至2010年9月分配的现金利润含银都矿业2006年实现的净利润),为股东实现了丰厚的回报。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主营业务将变更为银、铅、锌等有色金属的开发、生产、加工与销售。公司的主业突出,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得到了根本性的改变,公司的市值可期,实现了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
(一)决策程序
2009年12月,公司开始与银都矿业及其股东进行沟通,协商本次交易事宜。本次交易决策过程如下:
1、2010年4月29日,银都矿业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北京盛达、红烨投资、王彦峰、王伟分别将所持银都矿业的股权与威达股份进行资产置换;
2、2010年4月29日,本公司与北京盛达、红烨投资、王彦峰、王伟等签署了《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框架协议》;
3、2010年4月30日,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等议案,并于2010年5月5日公告;
4、2010年11月2日,银都矿业召开股东会,通过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5、2010年11月2日,北京盛达、红烨投资作出股东决议,通过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6、2010年11月3日,威达股份与北京盛达、红烨投资、王彦峰、王伟等签订了《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威达股份与北京盛达、红烨投资、王彦峰、王伟签订了《利润补偿协议》;
7、2010年11月3日,本次交易具体方案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关联方回避表决情况
盛达集团为本公司之控股股东,且北京盛达为盛达集团之全资子公司,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根据《重组办法》和《上市规则》,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相关事项经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宜时,关联股东也将需要回避表决。
本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交易事项发表意见: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回避,也没有代理非关联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回避后,参会的非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交易主要内容
(一)交易主体
本次交易涉及的交易主体包括:*ST威达、北京盛达、红烨投资、王彦峰、王伟。
其中,北京盛达、红烨投资、王彦峰、王伟为银都矿业62.96%股权的出售方;同时北京盛达、红烨投资、王彦峰、王伟为上市公司拟置出资产的购买方。
上市公司为银都矿业62.96%股权的购买方,同时上市公司为拟置出资产的出售方。
(二)交易标的
拟置出资产: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合法拥有的全部构成业务的资产。具体包括公司持有的张掖市天马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甘肃万都贸易有限公司100%股权,大北山省级森林公园林地使用权;
拟置入资产:银都矿业62.96%股权。
(三)交易方案
1、*ST威达实施重大资产置换。公司置出截至评估基准日合法拥有的全部构成业务的资产,具体包括公司持有的张掖市天马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甘肃万都贸易有限公司100%股权,大北山省级森林公园林地使用权。公司置入由北京盛达、红烨投资、王彦峰、王伟合计持有银都矿业62.96%的股权。
2、*ST威达非公开发行股份。公司拟置入资产与拟置出资产之间的差额,由*ST威达向北京盛达、红烨投资、王彦峰、王伟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
3、交易对方承接上市公司拟置出资产。北京盛达、红烨投资、王彦峰、王伟将按各自在拟置入资产中的比例共同承接置出资产,并按各自置入资产与承接置出资产的差额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在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割时,*ST威达向交易对方或交易对方指定的第三方办理置出资产的过户手续。
(四)交易价格情况
本次交易拟置入资产为银都矿业62.96%的股权。评估机构国友大正采用资产基础法(其中采矿权为折现现金流量法)和收益法对拟置入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并选择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根据国友大正评报字(2010)第232号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截至评估基准日2010年9月30日,拟置入资产经审计后账面净资产合计为19,735.43万元,评估值为285,952.70万元,评估增值额为266,217.27万元,增值率为1,348.93%。
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为公司截止评估基准日2010年9月30日合法拥有的全部构成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北方亚事采用资产基础法对拟置出的股权资产进行评估,对拟置出的林地资产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根据北方亚事评报字[2010]第163号、北方亚事评报字[2010]第164号、北方亚事评报字[2010]第165号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截至评估基准日2010年9月30日,拟置出资产经审计后账面净资产合计为10,720.79万元,评估值为11,024.57万元,评估增值额为303.78万元,增值率为2.83%。
本次交易拟置入资产与拟置出资产的交易价格均以评估值为基础,并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拟置入资产的交易价格为285,952.70万元,拟置出资产的交易价格为11,024.57万元,置换资产的差额为274,928.13万元,由*ST威达以向北京盛达、红烨投资、王彦峰、王伟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
(五)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并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拟置入资产的评估值为285,952.7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根据中国证监会《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对方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盛达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北京盛达,根据《上市规则》,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六)置入资产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
根据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约定:审计、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公司拟置出资产的收益或亏损均由交易对方享有或承担;公司拟置入资产如产生的利润为正数,则该利润所形成的权益归上市公司享有,如产生的利润为负数,则交易对方以现金全额补偿予上市公司。
(七)本次交易方案实施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尚需满足多项交易条件方可完成,包括但不限于:
1、中色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涉及的其子公司红烨投资以资产认购股份事项的具体方案;
2、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本次交易并批准北京盛达及一致行动人盛达集团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3、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准,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豁免北京盛达及一致行动人盛达集团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要约收购义务。
第二节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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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设立及上市情况
本公司的前身为广东威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1994年6月15日经广东省体改委文件“粤股审[1994]110号”批准设立。公司于1994年6月28日在广东省揭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9337982-9)。1995年6月22日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登记注册(注册号:23112439-3)。2000年11月21日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注册登记为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设立时,初始股本总额4500万股,其中国有法人股3000万股,定向募集法人股1387.50万股,内部职工股112.50 万股。
1996年8月1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公开发行1387.50 万股,发行价每股7.38元。1996年8月23日,公司新发行的1387.50万股社会公众股和112.5万股内部职工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后,公司股本总额增至5887.50万元,其中国有法人股3000万股,定向募集法人股1387.50万股,社会公众股1500万股。
截止本报告书公告日,公司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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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最近三年的控股权变动及资产重组情况
(一)公司控股权的变动情况
2007年3月13日,公司收到了《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07)吉执字第286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江西堆花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原第一大股东)所持公司法人股3,273.60万股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江西生物制品研究所,用于清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2,237万元债务。本次股权变动后,江西堆花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再持有公司股份,江西生物制品研究所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法人股3,273.6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32%。
2008 年9 月1 日,江西生物制品研究所与盛达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江西生物制品研究所将其持有的威达公司3,273.60万股股份全部转让给盛达集团。此次股权转让已于2008 年11 月27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过户手续。本次股权变动后,江西生物制品研究所不再持有公司股份,盛达集团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法人股3,273.6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32%。
(二)公司最近三年的资产重组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资产重组。
四、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最近两年一期的财务报表已经天健正信审计,出具了带有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两年一期简要财务数据如下:
1、最近两年一期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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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两年一期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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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近两年一期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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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概况
截至本报告书公布之日,银都矿业的股东在银都矿业的出资额及股权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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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上述股东中,王伟与王彦峰为叔侄关系。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银都矿业除内蒙古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内蒙古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参与本次交易。
二、交易对方的具体情况
参与本次交易的银都矿业股东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北京盛达振兴实业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北京盛达振兴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方庄158号
成立日期:2007年5月18日
法定代表人:赵满堂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010216960
组织机构代码:66215299-4
税务登记证号码:京税证字110106662152994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销售建材、百货、五金交电、装饰材料、纺织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电子产品、通讯产品(卫星接收设备除外);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房地产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房地产开发;生产、销售计算机软硬件。
2、 历史沿革
北京盛达成立于2007年5月18日,为盛达集团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北京盛达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由盛达集团在北京盛达成立时以货币资金缴足。
北京盛达自成立至本报告书公告日,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为盛达集团全资子公司。
3、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发展状况
北京盛达除持有子公司股权外,不经营任何实体产业,为持股型公司。截至目前,北京盛达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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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
(1)经审计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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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07年末为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
(2)经审计合并利润表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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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07年度为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
(二)赤峰红烨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赤峰红烨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赤峰市红山区东城办事处红旗路居委会(红烨公司院内)
成立日期:2006年2月22日
法定代表人: 宫新勇
注册资本:1,000万元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504002002846
组织机构代码:783028869
税务登记证号码:150401783028869
主要经营范围:投资经营与管理、咨询(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生产经营)。
2、主要业务发展情况
红烨投资从成立以来除参股银都矿业外,未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3、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
(1)未经审计的简要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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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经审计的简要利润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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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赤峰红烨投资有限公司为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赤峰红烨投资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股权控制关系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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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王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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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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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情况
本次交易对方北京盛达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盛达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上市规则》,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其他交易对方红烨投资、王彦峰、王伟与上市公司没有关联关系。
四、交易对方最近五年内受到行政处罚的基本情况
2010年11月,北京盛达、红烨投资、王彦峰、王伟分别出具承诺函,截至承诺函出具之日,北京盛达、红烨投资及上述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王彦峰、王伟最近五年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第四节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
一、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概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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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次交易审计、评估基准日为2010年9月30日;
注2:拟置出资产为本公司截至评估值基准日合法拥有的全部构成业务的资产。
二、置入资产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拟置入资产为银都矿业62.96%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银都矿业将成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公司将直接持有银都矿业62.96%的股权。
(一)置入资产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内蒙古银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赤峰市克旗巴彦查干苏木
法定代表:赵满堂
注册资本:人民币10,800万元
成立日期:2004年2月11日
营业执照注册号:1504251140063
组织机构代码号:75667577-X
税务登记证号码:15042575667577X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银、铅、锌、金等有色金属的采、选、冶及矿产勘查、开发、生产、加工和销售产品及矿产机器设备制作(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生产经营)。
(二)置入资产的历史沿革
2004年2月11日,内蒙古银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成立。根据2004年2月4日克什克腾腾飞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克会验字(2004)3号验资报告,银都矿业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首期出资为人民币3,250万元,均为货币出资。首期出资后,银都矿业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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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24日,赤峰红花沟金矿将其持有银都矿业20%的股权转让给盛达集团。
2004年6月6日,盛达集团将其持有银都矿业4%股权转让给内蒙古自治区矿业开发总公司。
2004年6月6日,盛达集团将其持有银都矿业1%股权转让给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
2005年6月30日,银都矿业申请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1亿元,实收资本变更为6,000万元。根据2005年6月23日克什克腾腾飞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克会验(2005)39号验资证明,二期出资为人民币2,750万元,占增资后注册资本的27.5%。首期、二期累计出资人民币6,000万元,占增资后注册资本的60%。第二期出资后,银都矿业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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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27日,赤峰红烨锌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将持有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赤峰红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2005年8月5日的《内蒙古银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关于将探矿权价款转入公司资本金的决议》,“拜仁达坝银多金属矿探矿权经评估,价款为17,009万元。内蒙古自治区矿业开发总公司在银都矿业资本金中的股权比例为34%,以探矿权价款3400万元作为出资。内蒙古第九地质勘查院在银都矿业资本金中的股权比例为6%,以探矿权价款600万元作为出资。”拜仁达坝银多金属矿探矿权出资后剩余款项13,009万元,由银都矿业支付给内蒙古自治区矿业开发总公司。
2005年8月26日,银都矿业与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签订《探矿权转让合同书》,2005年10月25日,上述探矿权变更至银都矿业名下,变更后的探矿权证号为1504000520354,探矿权人为银都矿业。
2007年5月18日,公司实收资本变更为10,000万元。根据2007年3月23日克什克腾旗腾宇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克会验(2007)8号验资证明,内蒙古自治区矿业开发总公司与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地质勘查开发院以经评估的探矿权价款作价17,009万元,其中4,000万元为对银都矿业的出资,超出部分13,009万元,由银都矿业支付给内蒙古自治区矿业开发总公司。本期出资后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实收资本变更为10,000万元。第三期出资后,银都矿业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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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博金律师核查,在银都矿业设立和增资过程中,内蒙古矿业公司、第九勘查开发院存在分期认缴出资的问题,当时生效的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的相关法规对此虽无明确规定,但上述两方分期认缴出资仍然存在一定的瑕疵。
博金律师认为,内蒙古矿业公司、第九勘查开发院双方虽在在分期认缴银都矿业出资方面存在一定的瑕疵,但银都矿业各股东对分期出资的事项在出资协议和章程中均做出了明确约定;银都矿业工商登记资料,验资报告,营业执照等文件对分期出资均有明确记载;内蒙古矿业公司和第九勘查开发院亦在协议约定的分期出资时间内完成了出资,并办理了工商登记事宜,上述瑕疵已经消除;银都矿业自设立以来,生产经营正常,各股东均按照章程及相关协议的约定履行各项义务,从未因上述分期出资在各股东之间引发任何纠纷,各股东对相互之间的股权状况没有任何异议;银都矿业历年均经过工商年检,2009年底,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工商局出具了银都矿业不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证明。
根据上述事实,博金律师认为,内蒙古矿业公司、第九勘查开发院分期认缴出资行为不存在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风险,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法律障碍。
2007年5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将其持有银都矿业6%股权转让给内蒙古自治区矿业开发总公司。
2007年6月29日,甘肃盛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持有银都矿业35%的股权转让给北京盛达振兴实业有限公司。
2009年10月17日,克什克腾旗鑫宇矿业有限公司将其持有银都矿业8%的股权按原始出资额转让给自然人王彦峰,将其持有银都矿业7%的股权按原始出资额转让给自然人王伟。克什克腾旗鑫宇矿业有限公司截至目前股东为自然人王海及其配偶,王彦峰为王海之子、王伟为王海之弟,鑫宇矿业将持有银都矿业15%的股权分别转让给王彦峰、王伟属于家族内部转让。上述股权转让后公司股东及股权比例变更为:北京盛达振兴实业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5%,内蒙古自治区矿业开发总公司持股比例为40%,赤峰红烨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自然人王彦峰持股比例为8%,自然人王伟持股比例为7%。
2009年11月20日,银都矿业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为10,800万元。根据克什克腾旗腾宇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克会验(2009)86号验资证明, 北京盛达振兴实业有限公司向公司增资人民币800万元。本次增资后,公司的股权比例变更为:北京盛达振兴实业有限公司出资额为人民币4,3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9.80%,内蒙古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矿业开发总公司改制更名为内蒙古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7.04%,赤峰红烨投资有限公司出资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26%,自然人王彦峰出资额为人民币8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41%,自然人王伟出资额为人民币7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49%。
截至本报告书公告日,内蒙古银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10,800万元,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其股权结构如下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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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具《关于确认内蒙古银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探矿权出资及股权变动情况的批复》(内国土资字[2010]403号)。经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核批复:内蒙古银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探矿权出资及历次国有股权变动,均经局(集团)和下属单位股东代表参加的银都矿业股东会审议决议。银都矿业原探矿权出资按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探矿权已出资到位,探矿权出资后的剩余价款和历次国有股权转让价款均已足额支付,未损害国有股东权益,未发生国有资产流失,且有关行为已履行相关登记审批手续,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的纠纷。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银都矿业设立时探矿权出资及国有股权历次变动行为予以确认。
2006年5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组建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有色地质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地质勘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内政字[2006]12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暂时履行上述三家集团公司的出资人职责,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新组建的三家集团公司授权经营,并负责有关的监管工作。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为银都矿业国有股权的主管国资部门。
(三)置入资产近三年资产评估、交易、增资及改制情况
1、克什克腾旗鑫宇矿业有限公司与其关联人之间的转让
2009年10月17日,银都矿业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克什克腾旗鑫宇矿业有限公司将其持有银都矿业8%的股权按原始出资额800万元转让给自然人王彦峰,将其持有银都矿业7%的股权按原始出资额700万元转让给自然人王伟。同日,股权转让双方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克什克腾旗鑫宇矿业有限公司截至目前股东为自然人王海及其配偶,王彦峰为王海之子、王伟为王海之弟,鑫宇矿业将持有银都矿业15%的股权分别转让给王彦峰、王伟属于家族内部转让。
2、盛达集团内部转让及2009年11月北京盛达对银都矿业增资
2007年6月10日,盛达集团与其全资子公司北京盛达振兴实业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盛达集团将持有银都矿业全部股权转让给北京盛达,作价7740万元,此次转让属于盛达集团内部转让。
2009年11月20日,银都矿业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规范公司注册资金变化和股东变更工商登记事宜,同意北京盛达以资本公积(原盛达集团出资电力资产形成)及货币资金对银都矿业进行增资800万元。本次北京盛达的增资属于规范原盛达集团电力资产出资事宜,属于银都矿业投产之前已出资但未及时办理验资及工商变动登记的规范措施。
经博金律师核查,银都矿业于2009年11月20日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规范公司注册资金变化和股东变更工商登记事宜的决议,同意北京盛达以资本公积(原盛达集团出资电力资产形成)及货币资金对银都矿业增资800万元。
根据盛达集团和银都矿业提供的资料和说明,博金律师对银都矿业本次增资的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工商登记资料进行了核查,北京盛达增资的货币资金240万元已实际出资到位,实物部分(盛达集团于2006年根据股东间约定以电力资产作价出资部分)已于2006年1月交付给银都矿业。
博金律师对上述实物出资的到位情况至银都矿业进行了现场核查,上述评估报告所涉及的资产(供电线路、变电所及配电线路,包括66KV变电所及拜仁达坝银都矿业配电线路)所有权已经转移至银都矿业,并由银都矿业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据此,博金律师认为北京盛达以资本公积(原盛达集团出资电力资产形成)及货币资金对银都矿业进行增资800万元,该部分出资已全部到位,银都矿业对本次增资履行了必要的股东会决议,验资、评估,工商变更登记等法定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010年7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具《关于确认内蒙古银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探矿权出资及股权变动情况的批复》(内国土资字[2010]403号)。经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核批复,对银都矿业设立时探矿权出资及国有股权历次变动行为予以确认。
三、置入资产的矿权情况
(一)矿权基本情况
银都矿业拥有的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拜仁达坝银多金属矿。
1、矿权总体概况
银都矿业于2006年6月28日获得了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1000000610082,有效期自2006年6月28日至2031年12月28日,矿权区面积5.1481Km2,开采深度标高为1433—782m。
2、矿区位置及交通条件
拜仁达坝银多金属矿矿区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林西县及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分界处的克什克腾旗境内,隶属于克什克腾旗巴彦高勒苏木所辖。地理坐标为:东经117o 32′15″~117o 34′15″,北纬4o 06′22″~44o 07′12″。采矿工业区位于整个矿区内,在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占地面积0.0271km2。
矿区北距西乌珠穆沁旗政府所在地巴彦乌拉镇55公里,南东距林西县城90公里。S204省道从矿区东20公里处通过,与矿区有乡级砂石公路连接,交通较为方便。矿区开采的精矿粉主要采取汽车运输的方式对外进行运送。
3、矿藏金属基本情况
银都矿业资源为银多金属矿,矿石中含有银、铅、锌三个金属元素。根据经评审备案的2004年《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拜仁达坝银多金属矿详查报告》,矿山在开采前储量银为3,961.25吨、铅为424,499.57吨、锌为901,066.93吨。2000年4月国土资源部颁布的《矿区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单一矿山中含铅金属超过50万吨,含锌金属超过50万吨,含银金属超过1000吨的为大型矿山。银都矿业按单一元素计量,银的金属储量达到大型矿山标准;铅的金属储量达到中型矿山标准,接近大型矿山标准;锌的金属储量达到大型矿山标准。
4、开采方式及开采条件
银都矿业采用地下开采方式,开采方案为竖井-斜井-平硐联合开拓,采矿方法为浅孔房柱法。银都矿业的地质构造条件较为简单,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工程地质条件简单,因此,综合开采条件较为便利,有利于节约企业开采成本,提高盈利能力。
5、矿山的建设与经营情况
(1)矿山的建设及技改达产情况
拜仁达坝银多金属矿原设计生产能力为60万吨/年,2004年6月开工建设,于2005年9月初步建成试生产。2007年该矿开始进行采选矿技改,设计技改完成后的生产能力为90万吨/年。
2007-2008年该矿选矿厂新增一个1000吨/日(30万吨/年)能力的磨浮系统,新增尾矿库一座,选厂和尾矿库技改工程已于2008年10月完成。技改后选厂设计生产能力达到90万吨/年。采矿技改正在建设过程中。
(2)矿山的经营情况
①银都矿业2008年、2009年、2010年1-9月的产销量情况如下表:
■
2008年、2009年、2010年1-9月,银都矿业平均产销率高达98.20%,表明银都矿业产品比较畅销。
②银都矿业2008年、2009年、2010年1-9月实现净利润情况
银都矿业2008年、2009年、2010年1-9月分别实现净利润5.05亿元、3.86亿元、3.15亿元。2009年度银都矿业受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其主要产品的产销量及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有所下降,导致2009年度净利润同期下滑23.55%。2010年银都矿业主要产品银金属的价格回升幅度较大,预计全年可实现净利润4.08亿元,较上年同比上升5.64%。
(二)矿权资产的立项、环保、用地等有关报批事项的情况
银都矿业的拜仁达坝银多金属矿项目均依法履行了各项应予履行的审批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1、立项事项
2004年4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工业化进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了《关于内蒙古银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拜仁达坝银多金属矿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内工办投资字[2004]106号),同意内蒙古银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成年处理矿石能力60万吨,年产银98,037公斤、铅10,251吨、锌20,122.8吨的项目。
2007年11月15日,赤峰市经济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内蒙古银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改造项目立项的批复》(赤经冶字[2007]178号),同意内蒙古银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扩建,将采选生产能力从现有2000吨/日提高到3000吨/日。
2010年6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内蒙古银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增采选一千吨多金属矿技术改造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内经信重点字[2010]110号)。经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初步审查并研究,该项目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同意建设单位开展项目核准的相关前期工作。该项目改造完成后,日采、选多金属矿由2000吨提高到3000吨。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银都矿业正在履行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技改扩建项目的核准程序。
2、环评事项
2005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出具了《关于内蒙古银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克什克腾旗拜仁达坝银多金属矿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内环字[2005]331号),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同意拜仁达坝银多金属矿项目的建设。
2006年10月15日,赤峰市环境保护局出具《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赤环自验[2006]4号),认定银都矿业克什克腾旗拜仁达坝银多金属矿采选项目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环保审批手续齐全,原则同意项目通过环评验收。
受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委托(内环办发[2007]202号文),赤峰市环境保护局于2007年9月18日出具了《关于内蒙古银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克什克腾旗拜仁达坝银多金属矿扩建1000t/d采选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赤环发[2007]210号),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同意拜仁达坝银多金属矿的扩建。
2009年4月28日,赤峰市环境保护局出具了《关于内蒙古银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克什克腾旗拜仁达坝银多金属矿扩建1000t/d选矿项目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批复》(赤环发[2009]61号),同意拜仁达坝银多金属矿项目的扩建。
受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委托(内环办发[2007]202号文),赤峰市环境保护局于2009年11月16日出具了赤环自验[2009]02号负责验收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同意内蒙古银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克什克腾旗拜仁达坝银多金属矿扩建1000t/d采选矿项目在采取部门整改和补救措施后,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3、安全生产事项
2005年7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了《关于对<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拜仁达坝银多金属矿安全预评价报告>的批复》(内安监管一字[2005]67号),评审通过了《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拜仁达坝银多金属矿安全预评价报告》。
2006年11月10日,赤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了《关于<内蒙古银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银多金属矿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的批复》(赤安监管字[2006]165号),原则同意拜仁达坝银多金属矿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2009年7月3日,赤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了《关于内蒙古银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选厂尾矿库(技改)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批复》(赤安监管字[2009]160号),原则通过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010年3月23日,赤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了《关于内蒙古银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拜仁达坝银多金属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安全卫生专篇>评审意见的函》(赤安监管函字[2010]9号),认为该专篇技改扩建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可行,予以通过。
2010年7月5日,赤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了《关于内蒙古银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选厂尾矿库(技改)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批复》(赤安监管函非煤字[2010]66号),认为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该项目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2010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关于内蒙古银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拜仁达坝银多金属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安全专篇评审意见的函》(内安监非煤函[2010]160号),认为技改扩建提出相应对策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的要求。
4、土地
2005年12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具了《关于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拜仁达坝银多金属矿建设用地的批复》(内政土发[2005]231号),同意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将53.3057公顷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以有偿方式提供给银都矿业,作为拜仁达坝银多金属矿建设用地。
2005年12月27日,赤峰市国土资源局出具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批复通知单》([2005]第20号),转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拜仁达坝银多金属矿建设用地的批复。
2009年12月4日,银都矿业取得座落于克旗巴彦查干苏木查干敖包嘎查光明嘎查生产经营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面积为533,057平方米,土地用途为采矿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
2010年7月21日,克什克腾旗建设局出具《关于同意内蒙古银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增日采选一千吨多金属矿技术改造项目规划选址的批复》(克建发[2010]87号),原则同意该项目选址。
5、节能评估
2010年8月20日,赤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关于内蒙古银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克什克腾旗拜仁达坝银多金属矿3000吨/日采选项目扩建工程节能评估报告的批复》(赤经信能字[2010]138号),认为该项目符合本行业节能技术规范和准入条件要求。
(三)矿权资质及相关权证的情况
银都矿业已取得相关资质证书的情况
■
注:采矿权证正在办理生产规模90万吨/年的变更。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银都矿业已分别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最近三年银都矿业在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安全生产、工商、税务、社会保障、产品质量等方面未受过行政处罚,因此上述各项批准文件到期后,续期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置入资产评估情况说明
(一)置入资产评估概述
国友大正评报字(2010)第232号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如下:
(1)交易假设
(2)公开市场假设
(3)资产持续使用假设
(4)企业持续经营假设
(5)国家现行的宏观经济不发生重大变化
(6)公司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以及所执行的税赋、税率等政策无重大变化
(7)公司未来的经营管理班子尽职,并继续保持现有的经营管理模式持续经营
(8)内蒙古银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能够于2012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生产规模为90万吨/年的采矿权许可证,并且达到90万吨/年的生产能力
(9)本次估算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
(10)本次评估中不考虑股权的溢价和折价问题
国友大正评估人员根据了解到的相关事实,认为上述评估假设在本报告出具时是合理的,当未来经济环境及有关交易各方承诺的结果发生变化时,将对评估结论产生较大影响,提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国友大正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是在内蒙古银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2月31日之前能够取得生产规模为90万吨/年的采矿权许可证及扩能至90万吨/年为重要假设下做出的。北京盛达振兴实业有限公司、赤峰红烨投资有限公司、王彦峰、王伟和内蒙古银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就采矿权证的如期变更和取得等事项做出了承诺。若内蒙古银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能于该重要假设设定的时间取得生产规模为90万吨/年的采矿权许可证及扩能至90万吨/年,将会对评估结论产生较大影响。提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为规避采矿权证生产规模变更事项对本次交易置入资产评估结论产生较大影响的风险,交易对方与威达公司在《利润补偿协议》中约定:根据北京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内蒙古银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矿权生产规模变更对评估结论影响的专项说明》,置入资产在矿山服务年限内若均按60万吨/年的证载生产能力评估,置入资产的评估值为238,556.60万元,较本次交易置入资产评估作价285,952.70万元,相差47,396.10万元。若银都矿业在2012年12月31日前未能取得变更后采矿权证及未能完成技改扩能至90万吨/年,交易对方承诺上述差额对应的认购股份62,854,550股,由威达公司以1元的价格进行回购,并予以注销。
1、资产基础法评估
至评估基准日,内蒙古银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总资产账面值53,231.14万元,评估值476,066.71万元,增值额422,835.58万元,增值率794.34%;负债账面值21,885.16万元,评估值21,885.16万元,增值额0.00万元,增值率0.00%;所有者权益(净资产)账面值31,345.98万元,评估值454,181.55万元,增值额422,835.58万元,增值率1,348.93%。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评估明细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单位:万元
■
2、资产基础法评估的分析
资产基础法评估中,银都矿业评估增值主要为采矿权增值幅度较大。除此之外,评估增值的主要资产是存货、土地使用权、固定资产等。具体分析如下:
①存货账面值为1,939.45万元,评估值为5,716.87万元,评估增值3,777.42万元,评估增值率为194.77%。存货增值主要为库存商品增值,其原因主要在于:库存商品的账面价值仅包括采矿成本、选矿成本等历史成本,而存货的评估值中不仅包括采选成本,还包括合理利润,故造成库存商品增值。(下转D7版)
探明的(预可研)经济基础储量(11lb) | 指 | 在勘探地段内,达到勘探阶段探明的程度,预可行性研究认定为是经济的,是未扣除设计、采矿损失的部分。 |
经济基础储量(122b) | 指 | 在详查地段内,达到了详查阶段控制的程度,经预可行性研究认定为是经济的,是未扣除设计、采矿损失的部分 |
资源量(333) | 指 | 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在普查地段内,达到推断的程度,对矿体在地表或浅部沿走向有工程稀疏控制,沿倾向有工程证实,并结合地质背景、矿床成因特征和有效的物、化探成果推断、不受工程间距的限制,进行了概略研究,尚无法确定其经济意义的那部分资源量。 |
采矿损失率 | 指 | 在采矿过程中损失在采场中的未采下和采下未运出的矿石量与计算范围内矿山的工业储量之间的百分比。矿石损失是对矿产资源的一种浪费。损失过大将会缩短矿山的服务年限,造成储量后备不足,使每吨矿石所摊销的折旧费用增加。 |
矿石贫化率 | 指 | 亦称废石混入率,是指采矿过程中混入矿石中的围岩数量与实际开采的工业矿量的百分比值。矿石贫化率将影响出矿品位,使生产1t精矿或金属所需的矿石量增加,降低最终的生产能力,降低加工过程中有用组分的回收率,降低矿山企业的经济效益。 |
选矿回收率 | 指 | 精矿中所含被回收有用成分的金属重量与原矿中该有用成分的金属重量的比重。它是反映选矿过程中该金属的回收程度、选矿技术水平、选矿工作质量的一项重要的技术经济指标。在保证精矿质量的前提下,不断提高选矿回收率,不仅能充分回收矿产资源,而且能提高矿山经济效益。 |
公司名称 | 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WeiDa Medical Applied Technology CO. LTD |
股票简称 | *ST威达 |
证券代码 | 000603 |
上市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成立日期 | 1994年6月28日 |
注册资本 | 140,362,500元 |
法定代表人 | 朱胜利 |
注册地址 |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68号14-5 |
通讯地址 |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68号14-5 |
邮政编码 | 400015 |
董事会秘书 | 代继陈 |
营业执照号 | 500000000000897 |
税务登记号码 | 500103231124393 |
联系电话 | 023—63639600 |
传真 | 023—63637919 |
电子信箱 | 000603cq@163.com |
经营范围 | 对外投资,农业、畜牧业投资开发,风力发电投资开发,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投资开发;保健品、医药及医疗器械科研、开发,仪器仪表、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汽车(不含小轿车)、汽车配件、饲料及原料、日用百货、服装鞋帽、针纺织品、办公用品及自动化设备、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五金交电、橡胶及橡胶制品的销售;室内外装饰装修;经济信息咨询服务。 |
股 东 | 股份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83,377,700 | 59.40 |
其中:甘肃盛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32,736,000 | 23.32 |
南京万年聚富投资有限公司 | 13,700,000 | 9.76 |
赣州希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13,526,500 | 9.64 |
深圳市安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7,000,000 | 4.99 |
深圳市中连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5,000,000 | 3.56 |
中国新技术创电投资公司 | 3,800,000 | 2.71 |
深圳市金惠丰实业有限公司 | 2,000,000 | 1.42 |
广东威达医疗器械集团公司 | 2,000,000 | 1.42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56,984,800 | 40.60 |
三、总股本 | 140,362,500 | 100.00% |
项 目 | 2010年9月30日 | 2009年12月31日 | 2008年12月31日 |
总资产 | 153,458,481.59 | 171,458,951.77 | 161,098,270.24 |
负债总额 | 84,120,053.17 | 98,688,733.97 | 84,773,701.12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 69,338,428.42 | 72,770,217.80 | 76,324,569.12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0.49 | 0.52 | 0.54 |
项 目 | 2010年1-9月 | 2009年度 | 2008年度 |
营业收入 | 16,454,214.63 | 9,987,141.89 | 15,805,937.12 |
营业成本 | 12,538,685.70 | 4,697,834.49 | 5,272,486.02 |
利润总额 | -2,281,563.92 | -3,347,932.67 | -1,883,927.67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3,567,964.59 | -3,650,948.52 | -3,405,342.69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3 | -0.03 | -0.02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03 | -0.03 | -0.02 |
项 目 | 2010年1-9月 | 2009年度 | 2008年度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8,397,397.56 | 11,612,142.56 | -4,343,613.77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12,491.03 | -104,609.50 | 39,092,336.65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 | - | 3,320,592.74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 | 18,709,888.59 | 11,507,533.06 | 38,069,315.62 |
序号 | 名 称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北京盛达振兴实业有限公司 | 4,300 | 39.80% |
2 | 内蒙古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4,000 | 37.04% |
3 | 赤峰红烨投资有限公司 | 1,000 | 9.26% |
4 | 王彦峰 | 800 | 7.41% |
5 | 王伟 | 700 | 6.49% |
| 合 计 | 10,800 | 100% |
序号 | 公司
名称 | 注册
资本 | 成立
日期 | 持股
比例 | 经营业务
及主要产品 | 关联关系 | 法人代表 |
1 | 内蒙古银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10,800万元 | 2004.2.11 | 39.80% | 银、铅、锌、金等有色金属的采、选、冶及矿产勘查、开发、生产、加工和销售产品及矿产机器设备制作 | 控股 | 赵满堂 |
2 | 三河华冠资源技术有限公司 | 512万美元 | 2005.3.30 | 52.00% | 铜、铅、锌、银、金及其伴生多金属矿产的勘探和开发,并销售开发后的产品 | 控股 | 赵满堂 |
3 | 北京盛达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00万元 | 2010.1.11 | 100% |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 | 控股 | 赵庆 |
4 | 内蒙古光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500万元 | 2009.9.29 | 100%(三河华冠资源技术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铜、铅、锌、银、金及其伴生多金属矿产品的购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未获许可不得生产经营) | 控股 | 赵满堂 |
项目 | 2009年12月31日 | 2008年12月31日 | 2007年12月31日 |
总资产 | 61,936.75 | 57,773.52 | 28,527.90 |
总负债 | 2,247.35 | 12,060.11 | |
所有者权益 | 59,689.40 | 45,713.42 | 28,527.90 |
其中: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 59,620.84 | 45,873.37 | 28,527.90 |
项目 | 2009年度 | 2008年度 | 2007年度 |
营业收入 | - | - | - |
利润总额 | 13,376.34 | 17,002.19 | 18,527.90 |
净利润 | 13,376.34 | 17,002.19 | 18,527.90 |
归属母公司净利润 | 13,714.96 | 17,174.13 | 18,527.90 |
项 目 | 2009年12月31日 | 2008年12月31日 | 2007年12月31日 |
总资产 | 10,594 | 11,175 | 10,978 |
总负债 | 8,842 | 8,358 | 9,014 |
所有者权益 | 1,752 | 2,817 | 1,964 |
项 目 | 2009年度 | 2008年度 | 2007年度 |
营业收入 | 0.00 | 0.00 | 0.00 |
利润总额 | 6,892 | 4,058 | 2,459 |
净利润 | 6,892 | 4,053 | 2,456 |
姓 名 | 王彦峰 | 性 别 | 男 |
国 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150402198305140316 |
住 所 | 北京市崇文区新怡家园3号楼4单元1101号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崇文区新怡家园3号楼4单元1101号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最近三年的职业和职务 |
任职单位 | 任职日期 | 职务 | 是否与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 |
鑫宇矿业 | 2008年9月至今 | 助理 | 其父母为鑫宇矿业的股东 |
银都矿业 | 2009年11月至今 | 监事 | 持有银都矿业7.41%股权 |
姓 名 | 王伟 | 性 别 | 男 |
国 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150422196106010072 |
住 所 | 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东城区振兴大街中段南路9组1502(楼中楼) |
通讯地址 | 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东城区振兴大街中段南路9组1502(楼中楼)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最近三年的职业和职务 |
任职单位 | 任职日期 | 职务 | 是否与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 |
巴林左旗辽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2003年至今 | 董事长 | 否 |
内蒙古华宇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05年至今 | 董事长 | 巴林左旗东方富源矿业有限公司持有公司60%股权 |
巴林左旗东方富源矿业有限公司 | 2005年至今 | 董事长 | 持有该公司99.64%的股权 |
内蒙古银都矿业有限公司 | 2009年11月至今 | 董事 | 持有银都矿业6.49%的股权 |
项 目 | 评估基准日账面值 | 评估值 | 增值金额 | 增值率 |
一、拟置入资产 | | | | |
银都矿业62.96%股权 | 19,735.43 | 285,952.70 | 266,217.27 | 1,348.93% |
二、拟置出资产 | | | | |
天马生物100%股权 | 1,377.39 | 1,437.82 | 60.43 | 4.39% |
万都贸易100%股权 | 3,070.61 | 3,070.75 | 0.14 | 0.00% |
大北山省级森林公园林地使用权 | 6,272.79 | 6,516.00 | 243.21 | 3.88% |
拟置出资产合计: | 10,720.79 | 11,024.57 | 303.78 | 2.83% |
股东名称 | 认缴注册资本 | 实收资本 | 认缴比例 |
内蒙古自治区矿业开发总公司 | 1,500 | | 30% |
赤峰红花沟金矿有限公司 | 1,000 | 1,000 | 20% |
甘肃盛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000 | 1,000 | 20% |
克什克腾旗鑫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750 | 750 | 15% |
赤峰红烨锌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 500 | 500 | 10% |
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 | 250 | | 5% |
总 计 | 5,000 | 3,250 | 100% |
股东名称 | 认缴注册资本 | 实收资本 | 认缴比例 |
甘肃盛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3,500 | 3,500 | 35% |
内蒙古自治区矿业开发总公司 | 3,400 | | 34% |
克什克腾旗鑫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1,500 | 1,500 | 15% |
赤峰红烨锌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 1,000 | 1,000 | 10% |
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 | 600 | | 6% |
合 计: | 10,000 | 6,000 | 100% |
股东名称 | 认缴注册资本 | 实收资本 | 认缴比例 |
甘肃盛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3,500 | 3,500 | 35% |
内蒙古自治区矿业开发总公司 | 3,400 | 3,400 | 34% |
克什克腾旗鑫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1,500 | 1,500 | 15% |
赤峰红烨投资有限公司 | 1,000 | 1,000 | 10% |
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 | 600 | 600 | 6% |
合 计: | 10,000 | 10,000 | 100% |
股东名称 | 出资金额 | 股权比例 |
北京盛达振兴实业有限公司 | 4,300 | 39.80% |
内蒙古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4,000 | 37.04% |
赤峰红烨投资有限公司 | 1,000 | 9.26% |
王彦峰 | 800 | 7.41% |
王伟 | 700 | 6.49% |
合 计: | 10,800 | 100% |
年度 | 产品名称 | 产量(金属吨) | 销量(金属吨) | 产销率 |
2008年度 | 铅精粉 | 22,155.03 | 20,295.16 | 91.61% |
锌精粉 | 27,385.15 | 25,614.08 | 93.53% |
铅精粉含银 | 188.17 | 176.54 | 93.82% |
2009年度 | 铜精粉 | 52.18 | 52.18 | 100.00% |
铅精粉 | 18,961.50 | 20,831.38 | 109.86% |
锌精粉 | 26,824.00 | 29,130.86 | 108.60% |
铅精粉含银 | 147.50 | 164.22 | 111.33% |
2010年1-9月 | 铅精粉 | 11,891.67 | 11,415.87 | 96.00% |
锌精粉 | 22,859.90 | 20,440.02 | 89.41% |
铅精粉含银 | 90.78 | 88.64 | 97.64%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核发单位 | 有效期限 |
采矿许可证(60万吨) | 100000061008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 2006年6月28日至2031年12月28日 |
安全生产许可证
(含采矿系统与尾矿系统) | (蒙)FM安许证字[2008]003701号
(蒙)FM安许证字[2008]003702号(尾矿库) |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008年2月2日至2011年2月1日 |
安全生产许可证(尾矿库技改系统) | (蒙)FM安许证字[2010 004563号] |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010年9月6日至2013年9月5日 |
内蒙古自治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0425090001 |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环境保护局 | 2009年6月30日至2012年6月29日 |
矿长资格证(郭文录) | 第08015030400231号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 2008年6月18日至2011年6月17日 |
辐射安全许可证 | 蒙环辐证[00035] |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 2007年1月10日至2012年1月9日 |
取水许可证 | 取水(克水)字[2009]第011号 | 克什克腾旗水利局 | 2009年9月11日至2014年9月11日 |
项 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增减值 | 增值率% |
A | B | C=B-A | D=C/A×100% |
1 | 流动资产 | 19,275.13 | 23,052.55 | 3,777.42 | 19.60 |
2 | 非流动资产 | 33,956.01 | 453,014.16 | 419,058.16 | 1,234.12 |
3 | 其中: 固定资产 | 18,786.78 | 23,634.83 | 4,848.05 | 25.81 |
4 | 在建工程 | 33.70 | 33.70 | - | - |
5 | 无形资产 | 14,800.31 | 429,344.96 | 414,544.65 | 2,800.92 |
6 | 长期待摊费用 | 334.55 | - | -334.55 | -100.00 |
7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0.67 | 0.67 | - | - |
8 | 资产总计 | 53,231.14 | 476,066.71 | 422,835.58 | 794.34 |
9 | 流动负债 | 20,590.50 | 20,590.50 | - | - |
10 | 非流动负债 | 1,294.66 | 1,294.66 | - | - |
11 | 负债合计 | 21,885.16 | 21,885.16 | - | - |
12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31,345.98 | 454,181.55 | 422,835.58 | 1,348.93 |
13 | 62.96%股东权益 | 19,735.43 | 285,952.70 | 266,217.27 | 1,348.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