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增、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11月3日(星期三)上午9时
2、会议地点:山东省龙口市龙口经济开发区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方式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姜开学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0人,代表股份135,313,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31%。
公司董事、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形成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在唐山投资建设项目的议案》;
同意135,31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唐山兴民钢圈有限公司高强度轻型钢制车轮项目"的议案》;
同意135,31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年产400万件轿车车轮生产项目"总投资金额的议案》;
同意135,31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