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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11月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394 证券简称:联发股份 公告编号:LF2010-026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 别 提 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0 年11 月3 日(星期三)上午9: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0年11月2日~2010年11月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0年11月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0年11月2日15:00至2010年11月3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海安县恒联路88号 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孔祥军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7名,代表公司股份81,301,4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3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0,9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9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01,4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72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效表决股数。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生产性流动资金的议案》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81,217,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96%;反对7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4%;弃权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辉、孙丽珠律师

  3、结论性意见: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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