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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11月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S*ST 生化 公告编号:2010-057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2010年11月2日收到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0)锦江民初字第2678号《民事调解书》,详情如下:

  一、调解协议如下:

  1、截止2010年9月20日,长征药业公司尚欠光大银行成都分行贷款本金2,907, 939.68元。此款光大银行成都分行同意长征药业公司于2010年10月31日前,偿还贷款本金500,000元;2010年11月30日前,偿还贷款本金500,000元;2010年12月31日前,偿还贷款本金500,000元;2011年1月31日前,偿还贷款本金500 000元;2011年2月28日前,偿还贷款本金500,000元;2011年3月31日前,偿还贷款本金407,939.68元。

  2、上述欠款长征药业公司应于2010年10月21日起,每月的21日向光大银行成都分行支付利息(贷款本金余额的利息按年利率7.92%上浮50%计算)。如长征药业公司未按时支付前述利息,应向光大银行成都分行支付复利(复利按年利率7.92%上浮50%计算)。上述贷款本息长征药业公司应于2011年3月31日前清偿完毕。

  3、截止2010年9月20日,长征药业公司尚欠光大银行成都分行利息(包括逾期罚息及复利)61,349.51元。此款光大银行成都分行同意长征药业公司于2010年10月21日前给付清结,并支付该款2010年9月21日至2010年10月20日的利息(利率按年利率7.92%上浮50%计算)。

  4、光大银行成都分行对长征药业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发酵大罐8台,喷雾干燥系统1套)以及位于乐山市通江镇道座庙村56-59幢,建筑面积共计8593平方米的生产房享有优先受偿权。

  5、振兴生化公司对长征药业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6、如长征药业公司未按照上述期限支付任何一期款项,光大银行成都分行有权就上述欠款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光大银行成都分行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8、本案案件受理费30 800元,减半收取15 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20400元。由长征药业公司承担(此款已由光大银行成都分行垫交,光大银行成都分行同意长征药业公司于2010年10月20日前直接给付给光大银行成都分行,振兴生化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本案的详细情况,请见2010年9月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10-049。

  二、备查文件:

  民事调解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678号

  特此公告。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S*ST 生化 公告编号:2010-058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2010年11月2日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0)武执字第00164号,详情如下:

  一、本次诉讼当事人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相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湖北华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华明")

  被告: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已更名为"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生化")

  (二)案件诉讼请求

  湖北华明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诉请法院:1、判令被告偿还货款本金2537793.1元人民币。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赔偿金686631.62元,请求支付至清偿之日止。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湖北华明诉称:自2002年起,湖北华明向振兴生化长期供应钢材,合同约定诉讼管辖地为合同签订地武汉市。截止2005年7月,湖北华明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振兴生化共拖欠湖北华明货款总额为人民币2537793.1元。

  三、执行通知书内容

  执行通知书(2010)武执字第00164号

  1、向湖北华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和赔偿金322.44万元及相关利息损失。

  2、负担案件受理费34968元;申请执行费34644元。

  3、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账户为:

  开户银行:民生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213006;

  户名: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分户;

  账号:0501014210009121。

  四、公司对本次诉讼的对策

  2007年12月10日,公司与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公司将持有的宜工业务及相关资产、负债以壹元价格转让给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协议明确约定由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承担宜工2007年10月30日核定的资产负债表中的债务及签订日后由宜工业务所产生的任何债务。2009年8月31日,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对《转让协议》涉及的资产、负债挂牌,以壹元的价格再次转让。在转让基本要求第5条中指出:本标的所涉及的银行及其它1.6亿的债务,受让人必须承诺在2010年6月30日之前全部还清。2009年9月29日,浙江鑫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通过电子竞价方式竞买成功;2009年12月19日上述资产过户完毕。

  公司将根据上述约定督促相关当事人履行,否则公司将另行提起诉讼解决。

  五、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无

  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诉讼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七、以上案件如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公告。

  八、备查文件

  《执行通知书》(2010)武执字第00164号

  特此公告。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S*ST 生化 公告编号:2010-059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2010年11月2日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乐执字第32号、33号、34号、36号、37号《执行通知书》;(2010)乐执字第32、33、34、36、37-3号《执行裁定书》,详情如下:

  一、本次重大裁定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相关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

  申请人二:中国农业银行乐山市分行

  申请人三: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

  被申请人一:四川省长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二: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已更名为"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生化")

  被申请人三:振兴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乐山长征药业有限公司

  (二)案件诉讼请求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乐山市分行申请执行四川省长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振兴生化、振兴集团有限公司为借款担保责任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申请执行四川省长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振兴生化、振兴集团有限公司、乐山长征药业有限公司为借款担保责任人。

  二、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内容

  (一)执行通知书(2010)乐执字第32号:

  1、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支付借款本金22950000元及未付利息;

  2、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3、负担案件诉讼费79650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92505元;

  4、直接向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15万元。

  (二)执行通知书(2010)乐执字第33号:

  1、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支付借款本金15620000元及未付利息;

  2、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3、负担案件诉讼费62710元,申请执行费84216元;

  4、直接向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10万元。

  (三)执行通知书(2010)乐执字第34号:

  1、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支付借款本金31400000元及未付利息;

  2、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3、负担案件诉讼费100875元,申请执行费100666元;

  4、直接向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20万元。

  (四)执行通知书(2010)乐执字第36号:

  1、向中国农业银行乐山市分行支付借款本金23623617.71元及未付利息;

  2、向中国农业银行乐山市分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3、负担案件诉讼费96200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97289元;

  4、直接向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20万元。

  (五)执行通知书(2010)乐执字第37号:

  1、向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支付借款本金60875077.79元及未付利息;

  2、向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3、负担案件诉讼费178137.50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128275元;

  4、直接向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36万元。

  (六)执行裁定书(2010)乐执字第32、33、34、36、37-3号:

  1、冻结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四川省长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70.42%的股权。

  2、冻结期限为二年。

  关于本案的详细情况,请见2009年9月3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09-075。其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将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乐民初第27号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转让至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

  三、备查文件

  1、执行通知书(2010)乐执字第32号、33号、34号、36号、37号;

  2、执行裁定书(2010)乐执字第32、33、34、36、37-3号;

  特此公告。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S*ST 生化 公告编号:2010-060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股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2007年12月12日披露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2007年12月24日,公司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目前,公司股改方案尚未实施。

  特此公告。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S*ST 生化 公告编号:2010-061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恢复上市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因公司2004年、2005年、2006年连续三年亏损,公司股票于2007年4月27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暂停上市。公司于2008年4月26日公布了《2007年年度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公司在2008年5月5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了股票恢复上市的申请及材料,深圳证券交易所已于2008年5月9日正式受理本公司关于恢复股票上市的申请,并要求公司补充提交恢复上市申请的相关资料。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本)14.2.13条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同意受理本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的三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核准本公司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本公司补充提供材料期间不计入上述期限内)。

  公司正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有关文件函的要求准备材料,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恢复上市的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如未能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核准,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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