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0年10月12日在《兴业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已披露庆泰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庆泰信托)诉本公司杭州清泰街证券营业部(以下称杭州营业部)财产侵权纠纷案,该案最新进展情况如下:
2010年11月1日,本公司杭州营业部收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0]青民二初字第3号),该判决主要内容如下:杭州营业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庆泰信托19475985元;如果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21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杭州营业部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本公司将责成杭州营业部将依法行使上诉权,并通过二审程序积极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
鉴于在与本案相关的诉讼案件中,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扣划本公司银行存款20475985元,而在相关诉讼案件再审判决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应退还上述扣划款项。在本案诉讼过程中,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庆泰信托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将应退还本公司的上述款项冻结,并仍滞留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情况详见2010年10月12日《兴业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同时,本公司已经将上述被扣划款项列入损失。因此本案判决结果对本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不会发生新的负面影响。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