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2010年9月6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217号文核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者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者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境外市场特有的汇率风险及其他特定风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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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风险揭示
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分为如下两类,一是因投资标的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的市场类风险,包括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等系统性或非系统性风险;二是持有开放式基金的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申购赎回未知价风险、管理人风险等。另外,本基金主要投向海外新兴市场,投资者还将承担新兴市场的投资风险、国家配置风险等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金砖四国”相关的权益类资产,主要投资工具包括股票型ETF、股票等。本基金存在以下特有风险:
1、海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为境外投资基金,因此基金的投资效益将受到各国汇率、税法、政府政策、对外贸易、结算、托管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海外许多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此外,海外投资的成本、海外市场的波动性可能会高于本国市场,也存在一定风险。
2、新兴市场风险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是“金砖四国”。与成熟市场相比,新兴市场国家的经济发展模式较为粗放,经济结构欠平衡,对外部经济依存度高。政治上,政权、政策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低,存在国家风险。一旦外部环境恶化,国际机构将会对新兴市场进行风险重估,一方面资产价格会随着走低,另一方面货币贬值,通胀攀升会使得对新兴市场的投资蒙受更大的损失。
新兴市场国家的资本市场往往具有市场规模较小、发展不完善、制度不健全、流动性较差、波动性较高等特点,投资于新兴市场的风险往往高于投资于成熟市场。以美国标准普尔500指数为代表的成熟市场的过去5年的年平均收益波动率为20.85%,以摩根士丹利全球指数(MSCI AC World Index)为代表的全球市场的过去5年的年平均收益波动率为17.53%,而以摩根士丹利金砖四国指数(MSCI BRIC Index)为代表的“金砖四国”的过去5年的年平均收益波动率为29.06%,明显高于成熟市场及全球市场的波动率(数据截至2009年末)。
3、基金中的基金产品特有风险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工具为第三方基金,此类投资方式蕴含的风险包括:基金管理人对第三方基金不具有实质影响力,标的基金的投资风格及未来风险收益特征可能偏离其投资目标,而致使母基金的投资失效;基金管理人对第三方基金的评估大多来自于公开披露信息,这些信息往往是滞后的,并且存在所提供信息与事实不符或非事实全部的情况。另外,基金中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构建FOF投资组合的时候,对基金的选择在很大的程度上依靠了基金的过往业绩。但是基金的过往业绩往往不能代表基金未来的表现,所以可能引起一定的风险。
4、国家配置风险
(1)分散化不足风险
与投资于全球市场的基金相比,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四国资产,且均为新兴市场,集中投资风险较突出。投资于全球市场的基金可通过配置多国资产分散各国非系统性风险,而本基金组合由于资产类别的有限可能导致相对较低的风险分散化程度。若四国经济联动性和市场相关性日益加大,那么这种国家配置的集中性风险会日益凸现。
(2)地区配置风险
本基金的目标超额收益将部分来自于地区配置,相应地,这也成为基金主动风险的主要来源之一。本基金将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资产配置策略对四个国家及地区进行分析进而确定投资比例。在分析过程中,各分析指标的权重的合理性,参数的准确性及资产配置策略的适用性、时效性都会影响策略的输出结果。
5、行业集中风险
行业集中风险是指较行业均衡市场而言,基金因投资于行业集中程度较高的市场所面临的额外风险。本基金的标的市场中,巴西和俄罗斯的资源类股票权重较大,仅能源及原材料行业占两国上市资源的半数左右;而在中国(含香港)市场,金融行业是集中程度较为突出的行业。在这些市场,一旦出现行业景气度下降、行业政策发生不利转变或行业周期进入低速增长阶段等情况,会对相关行业本身股价产生不利影响,进而拖累全市场。
6、输出型经济风险
巴西、俄罗斯、印度及中国均为出口导向型经济,对主要贸易伙伴的依赖性较大。一旦其出现主要贸易伙伴国内经济不振或对外产品服务需求下降,将对四国经济造成负面影响。
7、特定ETF的对手方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均为ETF。海外市场中,部分ETF存在对手方风险。此类ETF并非通过持有指数成分股,而是通过持有衍生品合约(互换等)或结构化产品等各种柜台式工具获取指数收益。由于不是持股复制指数,而是与对手方约定以一定的方式换取指数收益,因此,此类ETF存在着较为显著的对手方风险,即对手方出现违约导致该ETF无法全额获得指数收益甚至损失部分或全部本金的风险。另外,柜台式工具不受中央结算机构的信用担保,且一般不进行每日盯市及结算,也可能加剧持有此类ETF的潜在违约风险。
8、初级产品风险
本基金不直接投资于钢材、石油、煤炭、有色金属等初级产品,但上述初级产品价格的不利变化可能对相关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带来负面影响,甚至对国民经济造成冲击,从而对本基金的收益带来间接影响。
9、法律及政治管制风险
新兴市场国家的资本项目不完全开放,对外资参与证券投资的方式、比例及购/售汇存在诸多管制。因此,这些管制及其可能的不可预期的变化会给基金带来负面的影响。
10、税务风险
本基金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各国、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该等国家缴纳本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都可能对本基金造成影响。
11、上市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且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另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二)市场类风险
1、经济周期风险
从各国经济情况来看,均呈现显著的周期性特征,并大致分为复苏、过热、滞胀以及衰退四个阶段,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下不同资产及行业的投资表现存在较大差异。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全球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各国政策的出台、废止及变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汇率风险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以人民币计价,而标的资产的投资须以当地货币购买,汇率变动将会影响到以人民币计价的资产净值。
4、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或其波动率发生变化,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金业绩。
5、信用风险
(1)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就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当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2)结算风险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风险。在一方已经进行了支付后,如果另一方发生违约,就会产生结算风险。
(3)国家风险,或称主权风险,是指由于投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违约或进行政府管制的风险,例如俄罗斯债券及迪拜世界债务违约事件。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各市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7、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8、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变革、新产品研发、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虽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9、金融衍生品风险
投资于金融衍生品,首先面临市场风险,又称作价格风险,指因标的资产(如利率、汇率、股票指数、商品等)市场价格波动而导致金融衍生工具价格变动的不确定性。
其次,投资于金融衍生品可能带来信用风险。这里,信用风险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手风险,指衍生合约交易的一方可能出现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另一类是发行者风险,指标的资产的发行者出现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由于金融衍生品的投资往往只需要支付相对于名义资产来说极少的现金,因此衍生品一般具有高杠杆性。因此,由于名义资产较大,基础资产微小的价格变化可能会给投资人带来难以承受的下行风险,甚至引发平仓。另外,金融衍生品的虚拟性和复杂性也隐含着各种管理风险和操作风险。
10、证券借贷风险
证券借贷风险是指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
11、正/逆回购风险
正/逆回购风险是指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三)主动型开放式基金风险
开放式基金是一种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工具。不同于银行存款或国债等无风险的投资工具,它不能保证投资人一定获得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主动型开放式基金的一般风险主要包括:
1、主动风险
主动风险,又称“积极风险”,是指由于基金采取主动管理的投资策略而导致的基金收益与基准收益偏离的风险。基金的主动风险和市场自身风险共同构成了基金的总风险。主动风险可能来自于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及个股选择等。
主动风险一般以跟踪误差衡量。跟踪误差的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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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市场或者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流动性风险又分为个股波动或资金调拨不畅引起的日常流动性风险和突发性事件引起的巨额赎回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建仓成本控制不力,建仓时效不高;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或变现成本高;在投资人大额赎回时缺乏应对手段;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问题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状况下,其流动性表现是不均衡的,具体表现为: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本基金的操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或变现困难的情况。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一些单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投资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或买入卖出行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基金投资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3、申购、赎回价格未知的风险
开放式基金的申购数量、赎回金额以基金交易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加减有关费用计算。投资人在当日进行申购、赎回基金单位时,所参考的单位资产净值是上一个基金交易日的数据,而对于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在自上一交易日至交易当日所发生的变化,投资人无法预知,因此投资人在申购、赎回时无法知道会以什么价格成交,这种风险就是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未知的风险。
4、基金投资风险
开放式基金作为集合投资形式,会事先设定投资目标及相对应的投资策略。不同的投资目标将带来各异的投资风险。例如,股票型基金投资风险比债券型基金高,混合型居中;小盘成长型基金投资风险相对大盘价值型基金较高,平衡型基金居中。投资人可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符合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及意愿的基金品种。
5、投资管理类风险
开放式境外投资基金的相关参与机构众多,这些机构的参与合作存在诸多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基金管理人风险
基金管理人风险分为诚信风险和专业水平风险。基金管理人诚信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的员工可能在境外投资管理活动中违法违规操作,或者在与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发生冲突时照顾私利,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形成基金管理人诚信风险。基金管理人专业水平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的员工可能由于缺乏境外市场知识与较高职业水准,基于主观的或者客观的原因没有及时掌握境外金融市场动态并获取相应的知识与技能,在境外投资决策和运作中失误,而导致境外投资的收益受到不利影响。
(2)投资顾问风险
投资顾问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在选择投资顾问由于采用的标准及掌握的信息有一定的时效性和局限性而导致所聘的投资顾问不能较好地履行预期的投资顾问职责。例如,在境外投资管理活动中,投资顾问所提供的投资建议有可能不适合当前的市场状况,而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3)托管人风险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风险是指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托管基金资产的过程中,由于自身或外在因素,可能在投资运作合规监管、资金调拨和证券交割及各类报表编制等环节出现差错,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4)证券经纪商风险
证券经纪商风险是指由于证券经纪商自身或外在的不利因素而出现的不能有效完成证券经纪业务及其它职责时,会影响到本基金的投资管理与交易活动,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6、技术类风险
(1)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故障或者人为差错而影响基金日常运作导致及投资人利益受损的风险。例如,当计算机系统、通信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又如基金经理或交易员在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过程中由于人为失误,造成错误指令或错误交易,从而引发操作风险,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下转D23版)
基金或本基金: | 指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 指《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招募说明书: | 指《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
托管协议: | 指《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发售公告: | 指《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发售公告》; |
《业务规则》: | 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代销及注册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银监会: |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外管局: |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
《合同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基金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元: | 如无特指,指人民币; |
基金合同当事人: |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管理人: | 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境外托管人: | 指基金托管人委托的、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负责基金境外财产的保管、存管、清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
投资顾问: | 是指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运作情况选择、更换或撤销投资顾问; |
注册登记业务: |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注册登记机构: | 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投资人: |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个人投资者: | 指年满18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机构投资者:
|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
基金份额持有人: |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
基金募集期: |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
存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开放日: | 指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
认购: |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申购: |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赎回: |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卖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
投资指令: | 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
代销机构: |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以及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
会员单位: | 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
销售机构: |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
基金销售网点: |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
指定媒体: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
基金账户: |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交易账户: |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深圳证券账户: |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 |
T 日: |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
T+n日: |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括T日); |
销售场所: |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
场外: |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
场内: |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
发售: |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
注册登记系统: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
日常交易: | 指场外申购和赎回、转换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赎回及上市交易等场内基金交易; |
上市交易: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
系统内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
跨系统转登记: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
基金资产总值: |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
基金资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值 |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额后得出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
基金财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
法律法规: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
公司行为信息: |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
不可抗力: |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台风、洪水、地震、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戒严、没收、恐怖主义行为、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