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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上接D21版)

(2)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或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3)金融模型风险

金融模型风险是指由于投资决策或风险管理所依赖的金融模型错误或参数不准确而引发的风险。

(4)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或工作疏忽形成的风险。上述违规操作或工作疏忽包括经常性的串户,透支、过失付款,资金汇划系统款项错划,日终轧账假平,会计备份数据丢失,利息计算错误等技术性错误。

7、不可抗力风险

指自然灾害、政治动荡、战争、恐怖事件等不可抗力发生时,影响到当地证券价格及证券市场的正常运作,从而给基金收益带来负面影响或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对“金砖四国”各地区间的积极配置,以及对“金砖四国”相关ETF和股票的精选,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基准货币

本基金的基准货币是人民币。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 “ETF”);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产品、结构性投资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合同中,“金砖四国”是指巴西、俄罗斯、印度、中国(含香港)。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金砖四国”相关的金融资产,包括以“金砖四国”至少一国/地区为主要投资范围的ETF以及两类上市公司的股票:(1)在“金砖四国”登记注册的企业,(2)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于“金砖四国”的企业。本基金投资上述“金砖四国”相关的金融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权益类资产的80%,其余不高于20%的权益类资产可投资于非符合本基金定义的“金砖四国”相关金融资产,如台湾股票等。

本基金投资于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且本基金所投资的ETF应在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

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若法律法规变更或取消本限制的,则本基金按变更或取消后的规定执行)。

(四)投资理念

本基金认为,“金砖四国”作为新兴市场的代表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其不可多得的资源禀赋、较为成熟的经济体系为其成长的可持续性亦提供了后续支撑。因此,将“金砖四国”相关证券资产作为主要投资标的并严格控制风险,本基金有望为投资人实现资本的长期增值。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着重于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通过对“金砖四国”各国家地区间的积极配置以及进一步的个券精选,构建组合,追求超越比较基准的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资产配置策略包括大类资产配置和地区配置两个层面。

在大类资产配置层面,原则上,本基金将积极投资于ETF和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当权益类市场整体系统性风险突出,无法通过地区配置降低组合风险的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将降低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但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

同时,本基金将运用积极的地区配置策略,在追求超额收益的同时,分散组合风险。地区配置通过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依据对全球和投资目标市场的经济和金融参数的分析,综合决定主要目标市场国家地区的投资吸引力和投资风险,进而决定各个国家地区市场的投资比例。

(1)定量分析

本基金的定量分析主要从估值指标和动量指标两类指标入手。

长期看,价格必将回归价值。估值指标包括预期盈利收益率(E/Y)和市净率(P/B)。本基金将对各个市场的估值水平进行横向比较,选择相对低估的市场。同时,将各个市场当期值与其历史水平相比较,判断是否存在较大程度的低估或高估。

短期看,价格回归价值的路径各不相同,市场动量因素会影响短期收益。因此,本基金在考察价值的同时还将引入动量指标,主要包括1个月价格动量和12个月价格动量。

综合估值水平判断和动量分析的结果,得出初步地区配置建议。

(2)定性分析

本基金的定性分析将检验定量分析,并对初步配置进行校准。主要分析投资者情绪及风险偏好、政府政策转变、经济结构变化和特殊事件冲击等。例如,低估的市场可能会继续下行或者在长时间都处于低估状态。同时,结构性变化可能导致最初的估值信号变得不那么强烈或者不足以触发市场表现。另外,定性分析还将客观审慎的对分析师预测值进行合理调整,以克服预测值的“过分乐观偏差”。该过程实质上包括了对定量分析中所采用的因子进行深入分析,以及对定量分析不能覆盖到的一切有效信息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将综合以上的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决定各国家地区的配置权重。

2、拟投资ETF和个股的选择

(1)拟投资ETF的选择

本基金在甄选ETF时将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标的指数的市场代表性。指数的市场代表性不仅体现在其能够较好反映全市场收益,更在于其与市场经济运行情况及预期的较高的相关性。因此,选择具有市场代表性的ETF有利于地区配置策略的有效执行。

2)流动性。关注ETF的流动性包括两个层面:第一,ETF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流动性情况。一般而言,成分股的流动性愈好,ETF的流动性愈好。第二,ETF本身的流动性指标,例如ETF市值规模、日均成交量及换手率,ETF买卖价差(bid-ask spread)等。本基金亦会根据不同资金规模假设对标的ETF进行市场冲击检验。

3)跟踪误差。跟踪误差即意味着积极风险(active risk)。积极风险愈低,ETF的跟踪效果愈好。

4)总费用率(Total Expense Ratio)。ETF是一种间接投资工具,投资人在投资时须考虑其购买和持有成本,例如管理费、托管费及前端收费等等。

5)折溢价情况。由于ETF存在以实物申赎(股票组合和ETF份额互换)为基础的套利机制,折溢价水平一般较低。本基金将选择折溢价波动较小的ETF。

(2)个股的选择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将秉承价值主导的投资理念,甄选具有一定安全边际的个股。

本基金将根据调研考察和案头分析寻找基本面优良的股票,指标方面主要关注税后盈余增长情况、毛利率情况及资产回报情况等,同时强调上市公司治理情况,是否为股东创造最大价值。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估值指标识别低估品种,主要关注市盈率、市净率和市现率。若为成长型股票,还将考察“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辅以判断。

本基金还将结合行业研究分析进行个股的行业配置调整,实现风险分散化。本基金管理人行业研究包括宏观经济周期、行业生命周期、行业结构升级、宏观和产业政策等内容。

3、固定收益资产的投资

本基金的固定收益资产投资仅作战术性规避风险之用。当全球股市整体估值过高或基金由于市场流动性不足而无法充分分散风险时,本基金将适度投资于国家信用债券、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债券或其他投资级及投资级以上的债券,例如美国国债、七大工业国(G7)发行的主权债券等。本基金的固定收益资产投资不限于“金砖四国”。

4、金融衍生品风险管理策略及流程

(1)运用原则

为了服务于“金砖四国”投资配置、投资策略执行以及风险管理的需要,本基金可能会进行一定的金融衍生品投资。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投资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本基金运用金融衍生品遵循避险和有效管理两项原则:

1)避险

目前全球股票市场之相关连动性越来越高,提高了齐涨齐跌的风险,股指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是系统性风险避险操作的有效工具,可减小基金因市场下跌而遭受的市场风险;另一方面,外汇远期合约、外汇期货、外汇互换等操作,亦可为控制外汇汇兑风险的重要策略。

2)有效管理

金融衍生品具有交易成本低及流动性佳等优点,通过对金融衍生品的有效管理,可提高基金投资组合的管理效率。

(2)风险管理流程

本基金在投资金融衍生品时的风险管理流程如下:

1)投资分析

在投资金融衍生品时,须进行周密的投资分析,分析本身要有严格的论证基础和根据。

2)交易执行

依据投资分析,来进行投资决定,并由交易部门来执行交易,做成交易执行纪录。

3)投资检讨

在金融衍生品的交易过后,须进行投资检讨,以落实投资的事后评价。

4)交易限制

严格遵守监管机关对金融衍生品的各种法规限制,并根据风险状况设立交易限额。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准普尔金砖四国(含香港)市场指数(总回报)。

标准普尔是全球最重要指数供应商之一,其编制的指数得到了全球金融参与者的广泛应用。与标准普尔指数直接关联的投资资产在1.5万亿美元以上,有5万亿美元以上的资产以标准普尔指数为基准,超过了其他所有指数供应商规模之和。其中,标普全球宽基指数(S&P Global BMI Index)是世界上第一只采用自由流通市值进行加权的全球市场指数。

标准普尔金砖四国(含香港)市场指数是标准普尔为本基金所定制,由标准普尔公司编制及日常维护。该指数主要覆盖了在全球各大交易所上市的具有较好流动性的金砖四国股票,是适合作为以“金砖四国”为主要标的的投资组合的业绩比较基准。

标准普尔金砖四国(含香港)市场指数由五个子指数的成分股构成,并按各成分股的自由流通市值加权编制而成。这五个子指数分别是标准普尔巴西指数、标准普尔俄罗斯指数、标准普尔印度指数、标准普尔中国指数(剔除B股)及标准普尔香港指数。它们均为标准普尔现有的标准指数,隶属于标普全球宽基指数体系。标准普尔金砖四国(含香港)市场指数编制方法与标普全球宽基指数体系一致,样本行业划分遵循全球行业分类体系(GICS)。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的指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与“金砖四国”相关的权益类资产。从所投资市场看,“金砖四国”均属于新兴市场,其投资风险往往高于成熟市场;同时,“金砖四国”经济联动性和市场相关性存在日益加大的可能性,因此本基金国家配置的集中性风险也可能较其他分散化程度较高的新兴市场投资基金更高。从投资工具看,权益类投资的风险高于固定收益类投资的风险。因此,本基金是属于高预期风险和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一般的投资于全球或成熟市场的偏股型基金。

(八)投资决策

1、资产配置决策流程

QDII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每月审议基金经理递交的资产配置提案,并就提案内容进行决议。

具体流程为基金经理根据定量模型及定性判断对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及地区间配置比例形成资产配置提案,供月度投决会讨论。投决会就该提案有权驳回、修正。

基金经理须根据每月投决会形成的资产配置决议,对日常交易进行事前检查,以确保该资产配置决议得到贯彻。

2、证券选择决策流程

本基金遵循投资标的备选库制度,即本基金所投资的ETF和股票必须在此备选库中。

首先,本基金将依据基金合同的基本要求形成投资标的初选库。在此初选库范围内,投研人员根据流动性观察、基本面研究等提交建议有关证券进入备选库的报告,由QDII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决定其是否进入投资标的备选库。备选库形成后,管理人对库进行日常和定期维护,并进行出库和入库的调整。

3、组合构建决策流程

投资组合构建方面,基金经理将依据基金合同的各项投资禁止及限制制度,并依据基金投资风格,从备选库中选取券种初步构建投资组合。在初步组合形成后,管理人将利用数量化方法等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

投资组合回顾是管理人实现投资目标的重要步骤。本基金将定期回顾检验组合的业绩及风险数据,以便对组合进行必要的动态调整和风险控制。

(九)投资限制

1、组合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包括ETF)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包括ETF)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包括ETF)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不得购买证券(不包括ETF)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7)本基金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2、关于投资境外基金的限制

(1)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其他基金中基金;

2)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3)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3、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所持有的有价证券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得超过前一日基金资产的100%。本基金不做杠杆放大交易。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ETF、债券(不含到期日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

(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所持有的权益类资产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得低于前一日基金资产的60%。

4、证券借贷交易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5、证券回购交易

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参与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十)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2、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一)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十二)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若基金投资超过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三)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投资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四)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政府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五)代理投票

1、基金管理人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义行使代理投票权利时将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基金管理人内部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履行职责之便获取不正当利益。

2、在履行代理投票职责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操作需要,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票的建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

3、本着基金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日常运作非重要事项、持股比例较低、支付较高费用等各种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不参与投票表决。

4、基金管理人应保留投票记录。

(十六)证券交易

基金管理人对于本基金的证券交易管理,将从经纪商的选择、经纪商的考核、佣金政策和基金交易文档保存等各方面来加以规范。

1、证券交易经纪商的选择原则与标准

基金管理人对经纪商的选择原则与标准如下所示:

(1)经营状况稳定,信誉良好。

(2)研究实力较强,能及时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投资咨询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行业报告、市场分析、个股分析报告及其它专门报告,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

(3)具备较强的交易执行能力,保证所有交易能够按照交易规则完成,并能实现较佳价格成交,及时反馈交易结果,提供较为准确的交易建议。

(4)具备较强的清算和交割能力。

(5)合理的佣金和收费标准。

(6)经营行为规范,具备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7)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2、证券交易经纪商的考核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经纪商进行综合考评,

并根据综合考评的结果,分配基金在各经纪商的交易量。对于在券商选择和分仓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妥善处理。

五、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在业绩披露中将采用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

(一)在业绩表述中采用统一的货币;

(二)按照GIPS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计算;

(三)如果GIPS的标准与国内现行要求不符时,同时公布不同标准下的计算结果,并说明其差异;

(四)对外披露时,需要注明业绩计算标准是符合GIPS 要求的。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日期:2005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142号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68649788

联系人:隋晓炜

股权结构: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张翔燕女士,董事长,硕士学位。历任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综合计划部总经理,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中信银行总行营业总部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马春光先生,董事,研究生。历任中信公司业务部会计、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财务经理、总会计师等职。2002年10月起担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陈一松先生,董事,金融学硕士。历任中信实业银行资金部科长、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主任、长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秘书兼行长办公室副主任。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Graham David Mason先生,董事,南非籍,保险精算专业学士。历任南非公募基金投资分析师、南非Norwich公司基金经理、英国保诚集团(南非)执行总裁。现任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执行总裁。

柯世峰先生,董事,MBA。历任怡富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友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ING彰银安泰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ING安泰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AIG环球退休服务友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区主管总经理。现任英国保诚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台湾)总经理。

陈桂明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教授,博导。历任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教育学院院长、教务处处长等职。现任《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何德旭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副所长、研究员。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

夏执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主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部副处长、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北京天华中兴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现任北京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2、监事

李莹女士,监事会主席,金融学硕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沧浪办事处信贷科长、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分行中间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北京证券投行华东部一级项目经理、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苏州工业园区银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苏州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解晓然女士,监事,双学位,历任上海市共青团闸北区委员会宣传部副部长、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总监。

詹朋先生,职工监事,经济学学士。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主管、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计。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

3、经营管理层人员情况

王俊锋先生,总经理、首席执行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瑞银环球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监。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首席执行官。

隋晓炜先生,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经理、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现任信诚基金管理公司首席市场官。

黄小坚,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经济学硕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公司研究所行业分析师,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投资管理部组合经理、基金经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股票投资总监、信诚优胜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督察长

唐世春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秘书。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5、基金经理

刘儒明先生,电机工程硕士,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境外投资部经理、台湾工银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经理、金复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永昌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海外投资副总监。

6、QDII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黄小坚先生,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股票投资总监;

王旭巍先生,固定收益总监;

胡喆女士,研究总监;

吴雅楠,数量分析总监;

刘儒明先生,海外投资副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了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设立的各种内控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措施和方法等文本制度的总称。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营运高效、稳健发展的机制,使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尽可能免受各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层次,贯穿了各业务流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效性原则: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互制约原则:在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各业务环节及重要岗位体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作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分离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的设置分离(如交易执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的分离等),形成权责分明、相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而不断修正,并随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基金交易、投资研究、市场开发、绩效评估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2、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控与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全面和重点的分析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作为风控与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控与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总经理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分析、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全面、及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达到: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基金管理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七、境外投资顾问

(一)境外投资顾问基本情况

名称: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Prudential Asset Management (Singapore) Limited,以下简称“PAMS”)

注册地址:新加坡

办公地址:新加坡保诚大厦#20-01赛丝丝大街30号(30 Cecil Street, #20-01 Prudential Tower)

邮编:049712

成立时间:1994年

联系人:Nick Ferres

电话:65-63179-734

电子邮箱:nick.ferres@prudential.com.sg

传真:65-6536-7020

公司简介:

PAMS是全球领先的金融服务机构之一英国保诚集团旗下的一家全资子公司,亦是英国保诚集团亚洲资产管理业务的区域总部之一。近年来,PAMS及其所属的英国保诚集团的亚洲业务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其管理资金来自于亚洲各主要国家、地区的机构客户及零售客户。英国保诚集团的基金业务遍及香港、新加坡、印度、日本、台湾、马来西亚、韩国、越南、中国及阿联酋。截至2010年6月30日,PAMS资产管理规模总计约达437亿美元,其中,拥有投资管理决定权(discretionary power)的账户资产规模合计约335亿美元。

(二)境外投资顾问主要人员情况

Kelvin Blacklock先生于2001年加入PAMS,目前担任全球资产配置团队(GAA)的首席投资官。GAA团队不仅管理着各类公募零售基金资产,也负责管理相当规模的保诚人寿委托资产。在过去多年中,Blacklock先生为保诚人寿的全球投资组合贡献颇多,主要体现在其对资产的战略配置及对机构的资产负债管理。近年,Blacklock先生将工作重点主要放在公募零售基金上。

在加入保诚之前,Blacklock先生就职于施罗德投资管理公司长达11年之久。他曾在伦敦担任固定收益团队的基金经理,主要关注G10的债券市场及汇率市场;之后他分别在香港和新加坡相继负责组建施罗德亚洲的新兴市场债券团队。

Blacklock先生毕业于苏格兰格拉斯哥的斯特拉斯克莱德大学,数学学士学位(优秀荣誉学位)。

Nick Ferres先生于2007年加入PAMS,目前担任全球资产配置团队投资总监。他主要负责GAA团队的权益类资产配置,具体包括制定大体投资策略及提供权益类资产的国家配置建议。他同时负责保诚香港的相关人寿资产及零售基金、保诚泰国的相关人寿资产以及台湾相关零售基金的投资管理工作。

在加入保诚之前,Ferres先生曾在澳大利亚任Goldman Sachs JBWere资产管理公司的平衡型基金的策略师及组合经理,管理资产规模为12亿澳元。据晨星数据,他所管理的基金Goldman Sachs JBWere分散化成长基金五年业绩排名在前四分之一位。

Ferres先生毕业于澳大利亚的蒙纳士大学,获得文科学士学位(优秀荣誉学位)及经济学毕业文凭。

Riki Frindo先生于2002年7月加入保诚人寿印度尼西亚公司(隶属保诚集团),并在2005年5月转至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目前,他在全球资产配置团队担任投资总监,主要负责制定货币策略及负责全球资产配置团队所管理的零售全球平衡型帐户的投资工作。他同时负责管理英国保诚人寿的亚洲固定收益战略资产配置基金。Riki先生拥有14年的投资经验。在加入保诚之间,他曾在荷兰国际集团(ING)投资管理部的投资经理。

Frindo先生毕业于印度尼西亚万隆技术学院(Institut Teknologi Bandung),获得电子工程学士学位。他同时拥有注册另类投资分析师(Chartered Alternative Investment Analyst)和金融风险管理师(Certified Financial Risk Manager)。

(三)境外投资顾问的职责

1、以合理的依据提供投资建议;

2、协助寻求基金的最佳交易执行;

3、协助基金管理人进行业绩评估;

4、协助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风险管理。

八、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217文核准。

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募集时间

本基金于2010年11月8日至2010年12月10日向社会公开发售。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募集期,但最长不超过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同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

(二)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募集规模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投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对基金发售规模进行限制。具体规模限制和控制措施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四)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外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发售是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具体名单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投资者也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登记。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本基金认购的币种为人民币。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不超过5%,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注:M:认购金额;单位:元)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000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2%。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20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9,881.42+5.20)/1.00=9,886.6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9,886.62份。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挂牌价格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挂牌价格×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利息结转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

实得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利息结转份额

认购期内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1.00元,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内认购的份额数为整数,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000份,若会员单位设定发售费率为1.2%,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20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挂牌价格=1.00元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1.00×10,000=10,000元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1.00×10,000×1.2%=120元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10,000+120=10,12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5.20/1.00=5份

即投资者认购1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120元,若利息折算的份额为5份,则总共可得到10,005份基金份额。

(八)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除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外,每个基金账户在本基金场外代销机构每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每个基金账户在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每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1,000元(含认购费)。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本基金场内单笔认购份额应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

(九)基金份额的认购限额

基金管理人不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基金份额进行限制。

九、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在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及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上市交易和申购赎回两种方式。本章是有关基金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下述第3项规定的基金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拟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基金上市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T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1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T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八)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本基金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

(九)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十)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一)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十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两种方式。本章是有关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和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两种方式。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场外申购赎回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

场内申购与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和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同时正常交易的工作日(各交易所休市日信息将提前公布于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各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或非开放日受理或者拒绝受理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届时以基金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如果本基金接受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具体开放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开始办理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确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于开始申购或赎回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为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投资人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7、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T+3日(包括该日)后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投资者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人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如本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时,赎回款项支付的时间将相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本基金场外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以基金代销机构的约定为准。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投资人可多次申购,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净申购金额的5%,且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如下表所示:

(注:M:认购金额;单位: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其中1年为365天),具体如下表所示:

本基金场内赎回费率为0.5%。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当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与代销机构协商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6、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对业绩基准、信息披露等相关约定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6%,假设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

若投资者选择场外申购,则:

净申购金额=50,000/(1+1.6%)=49,212.60元

申购费用=50,000-49,212.60=787.40元

申购份额=49,212.60/1.05=46869.14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从场外申购本基金,假设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其可得到46869.14份基金份额。

若投资者选择场内申购,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46869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金额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46869×1.05=49212.45元

退款金额=50,000-49212.45-787.40=0.15元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46869份,退款0.15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持有期未满1年的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份,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场内基金份额赎回费不论持有期长短均为0.5%),假设T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00=11,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5%=55元

赎回金额=11,000-55=10945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10,000份基金,假设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元,可得金额为10,945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2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场外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3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场外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或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出现或者可能出现如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 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5)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6)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9)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

(10)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11)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因上述(1)到(9)项和第(11)项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还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出现或可能出现如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以及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 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7)深圳证券交易所、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的,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基金转换的程序及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二、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等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三)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

1、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投资人。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3、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4、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律转为基金份额并冻结。

5、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费用及年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投资基金时所发生的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开户、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9、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简称“税收”);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如基金管理人委托投资顾问,包括投资顾问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7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7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7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包括向其支付的相应服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7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四)基金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予以披露。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境外市场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境内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资金账户,在境外开立外币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4、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按照规定或境外市场惯例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自身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7、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频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T+1日完成T日估值。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品、存托凭证、基金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

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市场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股票: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在估值日无交易的,以其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若债券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的,由基金管理人可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及时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基金托管人。

3、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如果使用估值技术可以合理的确定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否则基金管理人可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及时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基金托管人。

4、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的,由基金管理人可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及时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基金托管人。

6、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的,按其新的规定进行估值。

9、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估值计算中涉及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即期汇率中间价;涉及人民币对其他币种的即期汇率,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

10、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投资顾问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将计算的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人民币,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其中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四)估值方法中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买卖股票差价、银行存款利息、外汇兑换损益以及其它合法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即收益分配基准日。

(三)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其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现金红利则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具体日期以本基金分红公告为准);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支持现金红利方式,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5%(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指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8、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下转D24版)

股 东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980049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8004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400
合 计20000100

单笔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M<100万1.2%
100万≤M<200万1.0%
200万≤M<500万0.6%
M≥500万1000元/笔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1.6%
100万≤M<200万1.2%
200万≤M<500万0.8%
M≥500万1000元/笔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赎回费率
N<1年0.5%
1年≤N<2年0.25 %
N≥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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