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于2010年11月5日上午9点在江苏省昆山市黑龙江北路8号御景苑二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吴礼淦先生主持,公司7名董事、2名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23,647,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6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523,647,750股,反对股份零股,弃权股份零股;赞成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表决权总数的100%。
2、审议通过修订后的《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523,647,750股,反对股份零股,弃权股份零股;赞成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表决权总数的100%。
3、审议通过修订后的《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523,647,750股,反对股份零股,弃权股份零股;赞成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表决权总数的100%。
4、审议通过修订后的《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523,647,750股,反对股份零股,弃权股份零股;赞成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表决权总数的100%。
5、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523,647,750股,反对股份零股,弃权股份零股;赞成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表决权总数的1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陈婕律师和陆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