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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4   2010年11月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资本市场首个破产重整维权律师团成立

  本报讯 10月28日,中国资本市场首个专门维护“破产重整案件中债权人/出资人权益”的律师团成立。这对于广大债权人和中小股东而言,无疑是个喜讯。据悉,该律师团成员由京、沪、粤等地20位长期在资本市场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的知名律师组成。其中,包括“证券时报维权律师团”的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的郑名伟律师、北京杨兆全律师事务所的杨兆全律师等多名成员。

  2007年6月1日,新《破产法》施行。作为一项重要的商事基本法,其实施3年多以来,在依法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维护市场运行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截至2010年10月19日,已有29家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其中22家为法院裁定。不过,这里面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须解决,法律程序亟须完善,各利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也亟须维护。

  比如,债务人不符合法定重整条件的,却被裁定准予破产重整;债务人宣称无力清偿债务之时,却有闲款超比例竞拍子公司财产,并将优先债权变成普通债权,从而影响普通债权人利益;指定的破产管理人,被债权人斥责为其表现有失公正;未经债权人表决组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却登上了法院的批准裁定书中;同样的普通债权,却可以按金额大小而分列之。普通债权若干万元以下(含本数)按100%清偿,若干万元以上按5%清偿,显失公平等等。

  面对已显露苗头、有蔓延势头的假重整、真逃债行为,作为破产重整维权律师团召集人之一的宋一欣律师称,这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多管齐下,合力防范,即进一步完善与细化破产法律制度、尽快出台破产法司法解释,加强法院对破产重整申请人、债务人、控股股东、重组方、破产管理人的规制及依规定、依程序办事的监督。同时,作为利益主体的债权人、出资人、关联企业乃至债务人职工,也应积极主动地学法、知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或在破产重整过程中聘请专业律师为自己主张权益、保障权益。

  宋一欣表示,基于此,召集全国范围内的重整维权律师团,旨在为债权人/出资人提供法律帮助,推动《破产法》司法解释尽快出台,进一步完善重整程序。同时,可以实现在各个案中律师服务的共同征集、合作协同、资源共享,并可在分别受托基础上实施转委托。他表示,律师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在维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资源有效利用、构建公正市场秩序等诸多方面,作出应有的贡献。“律师团的规模可能还将不断扩大,许多有志于维护破产重整案公正的律师也在联系我们,非常欢迎他们加入律师团,共同推动司法进步。”(文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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