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监事会主席谭士泓先生及副董事长、总经理焦耀中先生于2010年9月30日至2010年10月8日期间减持了本公司部分股票,出现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问题发生后,谭士泓先生和焦耀中先生积极配合本公司进行处置,并按照公司决定及其自愿的原则接受了处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违规买卖股票的基本情况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主席谭士泓先生于2010年9月3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8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3%,均价为22.14元/股。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副董事长、总经理焦耀中先生于2010年10月8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37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14%,均价为22.59元/股。
由于公司于2010年10月26日披露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上述二人的减持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第十九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本事项的处理情况
谭士泓先生与焦耀中先生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并就本次违规买卖股票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同时,上述二人自愿将本次违规买卖公司股票交易金额的10%上缴公司,上缴金额分别为177,120元、835,830元。
公司针对谭士泓先生、焦耀中先生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做出如下处理:
对谭士泓、焦耀中做出严重警告处分决定,分别对其进行80,000元、370,000元的经济处罚,并取消二人2010年度评先资格。
公司董事会已向谭士泓先生、焦耀中先生进一步说明了有关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并要求其严格规范买卖持公司股票的行为,谨慎操作。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