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11月8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年11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年11月7日15:00 至2010年11月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三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副董事长李春啟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4人,代表股份150,719,1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2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人,代表股份144,577,2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17%;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8人,代表股份6,141,8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桂云天律师事务所代表出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申请委托借款展期的议案》。
关联股东广西河池化学工业集团公司、张志勇先生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44,496,163股)。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总数为6,222,955股。
表决情况:同意5,726,35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2.02%;反对49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本项提案已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桂云天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薛有冰、李长嘉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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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桂云天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O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