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D01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我要评报 | 我要订报 | 我来提问 | 我来出题 | 我要投稿

返回首页 证券时报网 版面导航 标题导航 新闻检索

3 上一篇   2010年11月1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简称:*ST南方 证券代码:000716 公告编号:2010-052
广西南方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银行贷款逾期的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0年11月8日,本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中院")[2010]南市民二初字第90、91、92号和93号《一审应诉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民族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民族支行")就本公司与该行的人民币借款合同纠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国贸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国贸支行")就本公司与该行的美元借款合同纠纷分别向南宁中院提起诉讼。南宁中院已受理了上述案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农行民族支行提起的诉讼

  1、有关当事人情况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民族支行

  住所:南宁市民族大道45号

  负责人:莫少恩

  被告:本公司

  住所:广西容县城南规划工业集中区黑五类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韦清文

  2、诉讼事由:

  2006年6月2日、2006年6月28日和2006年8月2日,本公司分别与农行民族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号分别为:NO45101200600001564号、NO45101200600001828号和NO45101200600002198号),由本公司向农行民族支行借款合计人民币5920万元(各合同的借款金额分别为1440万元、3000万元和1480万元)作为经营流动资金,借款期限均为一年,执行的年利率为7.605%,本公司以持有广西容县南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92.40%的股权及拥有的南宁市民主路8号斯壮聚宝苑小区地下停车场一层及二层126个停车位作为上述借款的质押或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农行民族支行发放了上述借款。

  至目前为止,该借款已经逾期,由于资金方面的原因,本公司尚未偿还清楚上述借款。

  3、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农行民族支行根据以上事由向南宁中院提起诉讼,诉讼请示如下: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人民币本金合计5920.00万元及利息14,694,052.92元(利息暂算至2010年9月1日),合计共73,894,052.92元;

  (2)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出质的权利变现,或者以出质的权利折价,或拍卖、变卖出质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二)农行国贸支行提起的诉讼

  1、有关当事人情况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国贸支行

  住所:南宁市教育路4-2号

  负责人:张咪咪

  被告:本公司

  住所:广西容县城南规划工业集中区黑五类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韦清文

  2、诉讼事由:

  1994年6月,广西斯壮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的前身,以下简称"广西斯壮")与中国农业银行国际业务部(以下简称"农行国际业务部")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广西斯壮向农行国际业务部借款500万美元,借款期限为1994年6月10日至1995年5月26日,贷款月利率为11BOR91.5%。,该笔美元借款没有抵押物。农行国际业务部于1994年6月10日发放了该笔借款。

  1997年4月23日,农行国际业务部通知广西斯壮,该美元借款已全部划转至农行广西分行。

  3、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农行国贸支行根据以上事由向南宁中院提起诉讼,诉讼请示如下: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230.00万元美元及利息782,421.49美元(利息暂算至2010年9月1日),本息合计共3,082,421.49美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三)有关借款事项说明

  1、截至2010年9月30日止,本公司财务账上反映对农行民族支行的借款本金余额合计为58,483,470.66元,本公司已偿还了本金716,529.34元。

  2、本公司与农行国贸支行的美元借款发生于1994年(当时公司尚未上市),由于时间较长,在公司的档案中并没有查核到借款合同等与该项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有关该借款事项有待公司进一步核实。

  三、案件进程情况

  根据法院通知,南宁中法院将于2010 年12月9日开庭审理。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为止,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也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五、相关诉讼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

  上述案件如法院终审判决本公司败诉,本公司将需要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向债权人偿还人民币借款本金5920万元及利息14,694,052.92元(利息暂算至2010年9月1日),本息合计共73,894,052.92元;需要偿还美元借款本金230.00万美元及利息782,421.49美元(利息暂算至2010年9月1日),本息合计共3,082,421.49美元,对公司将产生以下影响:

  1、对公司资金使用的影响

  公司需要调动近1个亿的资金用于偿还上述银行借款,对公司的资金调度及资金使用将产生巨大的不利影响,由此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运转及正常经营业务的开展;

  2、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1)本公司在以前年度已就农行民族支行的人民币借款计提了相应的利息,该项诉讼对以前年度的损益不会产生影响;但公司本年度需就该借款计提710万元的利息,相应地影响本年度利润约710万元;

  (2)由于历史原因,本公司没有与农行国贸支行的美元借款的相关资料及凭证,因此尚未就该借款计提相应的利息,一旦法院终审判决本公司败诉,需补计提以前年度相应的利息合计约1200万元,公司将按会计准则及财务制度调减以前年度损益,同时将影响本年度的利润约85万元。

  上述两项因素加上有关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的支出,将影响本公司本年度利润约1000万元。

  (3)若上述案件在本年度无法审结且在本报告期后判决本公司败诉,则在本公司履行完毕相关的法律义务前,本公司尚需承担在此期间产生的利息及违约金,对期后利润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目前本公司正由代理律师准备相关的应诉材料积极应诉,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将密切关注并及时披露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一审应诉通知书;

  3、与案件起因有关的其他材料。

  特此公告。

  广西南方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11月10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版权声明 © 证券时报网 网站版权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粤B2-2008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