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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11月1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证券代码:002345 证券简称:潮宏基 公告编号:2010-033

  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0年11月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及会议资料已于2010 年10月28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及传真形式通知了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应到董事为8人,实到董事8人,其中独立董事3名。股份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股份公司董事长廖木枝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以及参会董事人数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和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以 8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使用超额募集资金购置办公场所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人民币3180万元(该转让价格不含税费)的价格购置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03号4501房,总建筑面积为1341.5平方米。同意以上房屋购置总价款及交易过程产生的税、费全部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额募集资金进行支付。

  关于本公司使用超额募集资金购置办公场所之事宜,已经由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分别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超额募集资金购置办公场所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1月8日

  证券代码:002345 证券简称:潮宏基 公告编号:2010-034

  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0年11月8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林镜坤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通知于2010年10月28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全体监事。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共3名,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监事会。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监事经认真审议和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额募集资金购置办公场所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人民币3180万元(该转让价格不含税费)的价格购置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03号4501房,总建筑面积为1341.5平方米。同意以上房屋购置总价款及交易过程产生的税、费全部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额募集资金进行支付。

  本次募集资金超额部分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时上述事项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升潮宏基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和股东的利益。上述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特此公告

  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0年11月8日

  证券代码:002345 证券简称:潮宏基 公告编号:2010-035

  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超额募集资金购置办公场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概况

  2010年11月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额募集资金购置办公场所的议案》,拟以人民币3180万元(该转让价格不含税费)的价格购置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03号4501房,总建筑面积为1341.5平方米的写字楼。根据公司资金情况,为节省资金成本,提高超募资金的使用效率,本项目总投资拟全部使用超募资金。待房屋交易完毕且相关税费确定后,公司将对税费的具体情况进行公告披露。

  公司本次购置房地产目的为自用,拟作为办公使用,不以出售、出租为目的,但该房地产之上目前存在租约(情况详见本公告三之3、标的概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和《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在本次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授权公司经理层负责实施。

  二、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房屋出卖人:伍新龙

  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性别:男

  2、房屋出卖人与本公司、公司主要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获悉有任何关联关系,无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本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标的名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03号4501房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2、资产类别:固定资产

  3、标的概况:

  标的坐落于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03号4501房,系卖方以购买方式于2007年取得所有权的房产,并于2009年8月3日取得编号为穗字第0120042242号房地产权证。房地产用途为办公;登记建筑面积1341.5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971.54平方米;房屋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层数共52。该房地产土地使用权系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年限50年,自2004年3月8日起算。

  该房地产上存在一项抵押权,抵押权人为广州市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白云信用社,于2009年8月12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该房地产之上存有租约。卖方将该房地产拆分为4501A和4501B分别出租予埃尔夫润滑油(广州)有限公司和北京市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根据合同约定,该房地产产权转移后,原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买方仍然有效。其中,(1)4501A出租予埃尔夫润滑油(广州)有限公司,租期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由卖方继续享有原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至合同期结束;(2)4501B出租予北京市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租期2009年2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买方自首期支付该房地产价款之次日起开始享有卖方在原租赁合同项下之权利义务,该项租赁约占总建筑面积的39%,月租金为49210元。

  此外,经出卖人承诺,该房屋产权清楚,不存在潜在的纠纷。买方买受后,如因买受前该房产产权有纠葛,致使影响买方权利行使,由卖方承担责任,并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 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1、 成交价格:

  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3180万元整(大写:叁仟壹佰捌拾万元整)。该转让价款不含税费。

  2、 资金来源

  购房总价款和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全部税费的资金均来源于超额募集资金。

  3、 付款时间及方式

  (1)买方应当于本合同签订之后,卖方取得抵押权人同意对转让标的注销抵押登记并同意本次房产买卖的书面函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第一期购房款人民币 2500万元(大写:贰仟伍佰万元整);

  (2)买方应当于本合同签订之后,并且该房产产权抵押状态注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第二期购房款人民币 500万元(大写:伍佰万元整)。双方同意该款由买方直接支付给上述抵押权人指定的银行帐户,买方支付完毕,视同已向卖方支付;

  (3)买方应当于该房地产产权转移登记至自己名下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结清剩余购房款。

  (4)买方向卖方支付购房款,卖方应当在30日内向买方出具合法合规的票据。

  4、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买卖双方及担保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5、 房屋交付

  卖方应当于收到买方所支付的首批购房款之日起7日内将该房地产中出租予北京市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的房产交付买方,于2011年3月31日将该房地产中出租予埃尔夫润滑油(广州)有限公司的房产交付买方。

  为了保证卖方能够如期交付房地产予买方,卖方关联方的相关公司及自然人(以下统称"担保方")向买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买方依据本《房产买卖合同》项下对卖方享有的全部债权。

  五、 购置办公场所的目的

  公司多年以来在品牌推广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根据公司业务规划,未来品牌发展目标为:在准确的品牌定位基础上,通过个性化的品牌公关活动、事件营销、品牌互动及顾客关系维护等手段,进一步提升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成为国内时尚珠宝首饰品牌的领先者。

  针对以上目标,在公司渠道不断扩张的情况下,结合公司上市后业务规模的发展以及股东和投资者的迫切要求,需要对品牌建设和推广部门及其人员进行整合和升级,同时公司对相关人才的需求也是大幅增加。作为全国经济发展前沿及广东省会的广州,从信息接收到人才聚集等方面是汕头无法比拟的,因此,公司拟在广州设立品牌推广中心,以加强品牌维护和推广,完成既定目标。

  为了尽可能地方便工作并节约成本,同时从长远发展考虑,公司战略决策委员会和经理层经过认真研究、论证及实地考察,决定在广州购买上述写字楼,作为品牌推广中心和公司广州业务窗口。

  六、审批程序

  2010年11月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额募集资金购置办公场所的议案》,明确表示同意使用公司超额募集资金购置该办公场所。

  七、 专项意见结论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用超额募集资金购置办公场所的专项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使用超额募集资金购置办公场所的独立意见》。

  八、 备查文件

  1、 董事会决议;

  2、 监事会决议;

  3、 独立董事意见;

  4、 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意见;

  5、 房屋买卖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O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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