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数量为133,446,802股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0年11月16日
一、公司新股发行及股本变动情况
1、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7]371号文核准,本公司于2007年11月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800万股,并于2007年11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总股本为11,000万股。
2、经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于2008年6月19日以总股本110,00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同时派发现金1元(含税)。转增股本后,公司总股本为22,000万股。
3、截至2010年11月9日,公司总股本为22,000万股。
二、本次持有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的相关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公司控股股东许泓、郭孟榕、赵大砥、何勤奋、袁国民、方健、陈建兴及其关联人许志汉、劳红为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袁国民同时承诺:本人持3,330,592股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自2006年12月27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该部分股份,也不由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公司作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得再行买入本公司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得再行卖出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4、上述股东严格履行了承诺。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0年11月16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数量为133,446,8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66%。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序号 |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 持有限售股份数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 |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数 | 备注 |
1 | 许泓 | 51,894,940 | 51,894,940 | 12,973,735 | 董事长 |
2 | 郭孟榕 | 47,311,794 | 47,311,794 | 11,827,949 | 副董事长总经理 |
3 | 赵大砥 | 11,449,502 | 11,449,502 | 2,862,376 | 董事 |
4 | 何勤奋 | 11,449,502 | 11,449,502 | 11,449,502 | |
5 | 袁国民 | 3,330,592 | 3,330,592 | 0 | 离职董事和高管 |
6 | 许志汉 | 2,939,738 | 2,939,738 | 2,939,738 | |
7 | 劳红为 | 2,939,738 | 2,939,738 | 2,939,738 | |
8 | 方健 | 1,535,522 | 1,535,522 | 383,881 | 董事 |
9 | 陈建兴 | 595,474 | 595,474 | 0 | 离职高管 |
合 计 | 133,446,802 | 133,446,802 | 45,376,919 | |
注:截至2010年11月16日,袁国民和陈建兴离职后未满半年,故所持股份不可上市流通。
四、股份变动情况表
股份类型 |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 |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 |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
1.国家持股 | | |
2.国有法人持股 | | |
3.境内非国有法人持股 | | |
4.境内自然人持股 | 133,446,802 | |
5.境外法人持股 | | |
6.境外自然人持股 | | |
7.内部职工股 | | |
8.高管股份 | 3,295,009 | 91,364,892 |
9.投资者配售股份 | | |
10.其它 | |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 136,741,811 | 91,364,892 |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
1.人民币普通股 | 83,258,189 | 128,635,108 |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 | |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 | |
4.其他 | |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 83,258,189 | 128,635,108 |
三、股份总数 | 220,000,000 | 220,000,000 |
五、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等相关文件,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认为,海得控制的股东目前已严格履行并正在执行其在首次公开发行中所做的各项承诺。海得控制本次部分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此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将不影响其在首次公开发行中所做的相关承诺。
六、其他事项
1、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本公司资金的情况,本公司也未对上述股东提供违规担保。
七、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报告;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