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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4   2010年11月1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记者观察
突击入股有两大公害
杨 冬

  虽然国内现行的法律法规尚未对突击入股行为做出禁止性规定,但突击入股产生的“公害”显然已引起投资者的愤怒。

  突击入股的第一大公害就是损害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试想一家创投或一个自然人在目标公司申报IPO材料前半年入股,大多数情况下,对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和拓展公司业务很少有帮助,也就是说他们对于目标公司的发展往往没太多价值。但是,他们却可以在目标公司成功IPO后实现高达数十倍的浮盈,只需待至禁售期一过就可抛售获得无风险暴利,但接盘的不外乎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两类。

  机构投资者由于担任着“理性人”的角色,具备信息和资金优势,可对风险做出最佳评估;但中小投资者则处于信息和资金的弱势,往往获取信息不对称。突击入股人在甩出丰厚获利盘的同时,中小投资者却可能拿着成本昂贵的股权踩在高市盈率泡沫上,随时可能“坠落云端”。

  突击入股的第二大公害是其中隐含的腐败行为或涉及灰色利益交换。当一家公司存在明确的上市预期,且申报IPO材料时间大致可以确定的情况下,又在先期完成了多轮私募融资,为何在申报材料前半年或一年内给一家素不相识的创投或自然人股权呢?利益寻租和经济腐败很可能就此滋生。

  关于突击入股的讨论中,却能经常听到一些创投、券商直投等既得利益者这样说:“要树立正确的财富观”。

  是的,正确的财富观值得建立。不过,当突击入股现象充斥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时,对建立正确财富观的伤害显而易见。(杨 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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