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1月12日上午十时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北区彩虹科技大厦六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719.269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34,147.9847万股的31.39%。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袁明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代表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关于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主体的议案》;
表决结果: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10,719.2692万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三、律师见证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潘渝嘉、刘晓光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