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70 证券简称:S*ST天发 公告编号:2010-039
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减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通知公告及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公告
时 间 | 公告名称 | 公告刊物 |
2010年10月23日 | 《关于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证券时报
巨潮资讯网 |
2010年11月10日 | 《关于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公告》 |
2、会议召开情况如下: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炎表先生
(3)会议股权登记日:2010年11月8日(星期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398号舜元企发大厦五楼会议中心
(5)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10年11月12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0年11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股票交易时间);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0年11月11日15:00至2010年11月12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6)会议召开方式及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993人,代表股份1296416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625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909503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4119%;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有990人,代表股份数386913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213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审议《关于公司收购长兴萧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0%股权的议案》。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金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回避表决。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表决情况
同意93008524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743%;反对36630136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55%;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
2、表决结果:提案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徐莹、翟晓津
3、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载有公司董事、监事签字确认的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1月12日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京天股字(2010)第080号
致: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1月12日下午14:30在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398号舜元企发大厦五楼会议中心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中国(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公告》”)、《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并现场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监督了投票和计票过程。
本所律师保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过程中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10月22日做出决议决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10年10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以及巨潮网(www.cninfo.com.cn,下同)上发出《董事会决议公告》、《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上述文件中载明了召开股东大会的日期、地点和审议事项。根据《董事会决议公告》及《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10年11月12日,股权登记日为2010年11月8日,股东大会登记日为2010年11月11日;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平台进行,通过交易所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10年11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年11月11日下午15:00至2010年11月1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11月12日下午14:30在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398号舜元企发大厦五楼会议中心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陈炎表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人,代表股份90,950,3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4119%。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990人,代表公司股份38,691,3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2138%。
据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993人,代表公司股份129,641,6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7.625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经审查,前述人员的资格均为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经审查,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拟审议事项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公司董事会已将本次股东大会需审议表决的事项于2010年10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网上刊登。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计算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公布了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关于收购长兴萧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0%股权的议案》,其中同意票93,008,524票,反对票36,630,136票,弃权票3000票,同意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743%。关联股东金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其持有的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本次股东大会已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已由全体出席会议董事(已包括召集人代表及会议主持人)、全体出席会议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本次股东大会未对应表决的议案予以搁置或不予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王立华
经办律师(签字): 徐莹
翟晓津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