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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11月1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第十九条"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的规定,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如果您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请及时到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办理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更新手续,以免影响交易。

  如有疑问,投资者可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9-8866(免长途通话费用),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ncfund.com.cn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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