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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4   2010年11月1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关注登记结算新实施细则
加强自律管理规避结算违规行为
于 扬

证券时报记者 于 扬

  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参与机构自律管理措施实施细则》除对账户管理内容进行专门规定之外,另一重要内容就是规定了结算管理、结算银行业务管理中的自律管理措施。

  其中,针对结算参与人(含证券公司、托管银行等)的自律管理在结算管理一章予以规定。该章首先针对结算参与人管理中,结算参与人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明确了由轻到重的处分措施;然后针对结算业务中经常发生的最低结算备付金不足、债券回购质押物不足、一般性交收违约及重大交收违约、未按要求提交结算互保金或交收担保物等情况,分别明确了各种处分措施。该章还专门界定了一般性交收违约和重大交收违约的含义,这在结算公司的各类业务规则中属首次提出。

  针对结算银行的自律管理在结算银行业务管理一章予以规定。该章针对结算银行在收划款业务、利息支付、账务核对、技术测试、年检配合及材料报送等方面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分别明确了各种处分措施。结算银行未按规定办理收款业务和划款业务,不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对结算公司验资专户和网下发行专户中的资金进行验证,发生操作失误或技术故障,结算公司可视情节采取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约见谈话、通报批评、暂停部分或全部结算业务等措施。

  《实施细则》实施后,可以及时制止和处理结算管理和结算银行业务管理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增强自律管理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性,促进我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一步发挥自律管理的优势,切实履行好自律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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