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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4   2010年11月1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深鸿基

  股票代码:00004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深圳市新鸿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北路二横街2号6层

  通讯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北路二横街2号6层

  法定代表人:颜金辉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10年11月15日

  声 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刊登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深圳市新鸿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鸿泰公司”

  出让人 指 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深鸿基公

  司工会”

  受让人 指 深圳市新鸿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鸿基 指 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鸿信 指 深圳市东鸿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 指 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使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鸿基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发生变动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深圳市新鸿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北路二横街2号6层

  法定代表人:颜金辉

  注册资本:2000万元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03984980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各类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信息咨询(以上不含专营、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

  经营期限:自1994年10月27日起至2044年10月18日止

  主要股东名称:叶伟明7.60%、陈密香7.60%、薛运山7.60%、罗伟光8.00%、

  柯汉裕7.60%、刘勤英7.60%、谢利君7.60%、梁庆7.60%、

  关汉雄7.60%、高文清8.00%、颜金辉8.00%、郑健安7.60%、

  吴耀锡7.6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通过持有东鸿信公司股权而间接拥有深鸿基的权益外,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目的

  鉴于深鸿基公司工会通过持有东鸿信公司股权而间接持有深鸿基公司权益,其作为社团法人性质的股东存在产权不清晰的问题,深鸿基公司工会拟通过集体资产量化的方式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2009年8月31日深鸿基公司工会集体资产股东代表大会召开,选举13名成员组成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2009年9月21日,新鸿泰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其股东深鸿基公司工会(持股90%)、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企业公司(深鸿基的全资控股企业)工会(持股10%)同意将新鸿泰公司100%股权转让给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13名成员,即由新鸿泰公司13名自然人股东代表集体资产持有新鸿泰公司100%股权。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东鸿信公司持有深鸿基股份74,386,513股(占深鸿基总股本15.84%),新鸿泰公司通过持有东鸿信100%股权,间接在深鸿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15.84%,新鸿泰公司在未来12个月内无意增加其在深鸿基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

  2010 年10月2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新鸿泰公司与深鸿基公司工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受让深鸿基公司工会所持的东鸿信公司100%股权,在本次《股权转让协议书》签署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东鸿信公司的股权。

  前述股权转让事项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于2010年11月4日完成,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东鸿信公司100%的股份,从而间接在深鸿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达74,386,513股,占深鸿基总股本的15.84%。

  东鸿信公司仍为深鸿基公司第二大股东。

  二、前述《股权转让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1、协议转(受)让的当事人

  出让人: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工作委员会

  受让人:深圳市新鸿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转(受)让标的:深鸿基公司工会持有的东鸿信公司100%股权

  3、股权转(受)让价款:人民币1元

  4、付款安排:在《股权转让协议书》生效日起30天内,将股权转让款一次性以现金方式支付

  5、协议签订时间:2010年10月26日

  6、生效时间及条件:《股权转让协议书》经出让和受让双方签章并由公证处公证方能生效,各方在协议生效后30天内,依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7、权利保证:出让人保证对其转让给受让人的该股权拥有完全处置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出让人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深鸿基的股权及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新鸿泰公司通过持有东鸿信公司100%股份,间接持有“深鸿基”权益的股份数量为74,386,513股,其中46,231,534股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8,154,979股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新鸿泰公司没有在此前6个月内买卖过“深鸿基”股份。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新鸿泰公司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其他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二、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新鸿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颜金辉

  签 注 日 期:2010年11月15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新鸿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2009年8月31日集体资产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四、2009年9月21日深圳市新鸿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五、本报告书所提及的《股份转让协议》。

  附 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深圳市新鸿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颜金辉

  日 期:2010年11月15日

  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深鸿基

  股票代码:00004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工作委员会

  住所:深圳市东门中路1011号鸿基大厦25楼

  通讯地址:深圳市东门中路1011号鸿基大厦25楼

  法定代表人:徐旭辉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10年11月15日

  声 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刊登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深鸿基公

  司工会”

  出让人 指 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深鸿基公

  司工会”

  受让人 指 深圳市新鸿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鸿泰公司”

  深鸿基 指 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鸿信 指 深圳市东鸿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 指 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使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鸿基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发生变动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工作委员会

  注册地:深圳市东门中路1011号鸿基大厦25楼

  法定代表人: 徐旭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粤工社法证字第030101238号

  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工作委员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及《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开展工作,属为工会社会团体法人,无董事会结构。集团工会设有主席1 人,委员13 人,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社团法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转让目的

  鉴于深鸿基公司工会通过持有东鸿信公司股权而间接持有深鸿基公司权益,其作为社团法人性质的股东存在产权不清晰的问题,深鸿基公司工会拟通过集体资产量化的方式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2009年8月31日深鸿基公司工会集体资产股东代表大会召开,选举13名成员组成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2009年9月21日,新鸿泰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其股东深鸿基公司工会(持股90%)、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企业公司(深鸿基的全资控股企业)工会(持股10%)同意将新鸿泰公司100%股权转让给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13名成员,即由新鸿泰公司13名自然人股东代表集体资产持有新鸿泰公司100%股权。

  深鸿基公司工会将持有东鸿信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新鸿泰公司,有利于深鸿基公司工会未来开展集体产权量化工作,使鸿基公司工会集体产权量化工作具备可操作性。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深鸿基公司工会不再持有东鸿信公司的股权,不再拥有深鸿基公司权益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意增加其在深鸿基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新鸿泰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之前,深鸿基公司工会持有东鸿信公司100%股权,间接持有深鸿基16.81%的权益股份,数量78,936,513股。

  2010 年10月2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新鸿泰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出让所持东鸿信公司100%股权。截止《股权转让协议书》签署日,东鸿信公司持有深鸿基股份78,936,513股,占深鸿基总股本16.81%,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持有东鸿信公司股权,间接在深鸿基拥有权益的股份为16.81%。10月27日——11月2日,东鸿信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深鸿基股份4,550,000股,截止11月2日,东鸿信公司持有深鸿基股份74,386,513股,占深鸿基总股本15.84%,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持有东鸿信公司股权,间接在深鸿基拥有权益的股份为15.84%。

  前述股权转让事项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于2010年11月4日完成。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持有东鸿信公司股权,不再拥有深鸿基权益股份。

  本次转让完成后,东鸿信公司仍为深鸿基公司第二大股东。

  二、前述《股权转让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1、协议转(受)让的当事人

  出让人: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工作委员会

  受让人:深圳市新鸿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转(受)让标的:鸿基公司工会持有的东鸿信公司100%股权

  3、股权转(受)让价款:人民币1元

  4、付款安排:在《股权转让协议书》生效日起30天内,将股权转让款一次性以现金方式支付

  5、协议签订时间:2010年10月26日

  6、生效时间及条件:《股权转让协议书》经出让和受让双方签章并由公证处公证方能生效,各方在协议生效后30天内,依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7、权利保证:出让人保证对其转让给受让人的该股权拥有完全处置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出让人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在前述《股权转让协议书》签署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深鸿基的股权及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深鸿基公司工会不再持有东鸿信公司股权,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深鸿基权益的股份。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深鸿基公司工会没有在此前6个月内买卖过“深鸿基”股份。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深鸿基公司工会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其他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二、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工作委员会

  法 定 代 表 人:徐旭辉

  签 注 日 期:2010年11月15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工作委员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2009年8月31日集体资产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四、2009年9月21日深圳市新鸿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五、2010年10月19日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工作委员会会议决议;

  六、本报告书所提及的《股份转让协议》。

  附 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工作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签章):徐旭辉

  日 期:201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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