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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11月1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大商所明确界定六种异常交易行为
《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自11月22日起实施
魏曙光

  证券时报记者 魏曙光

  本报讯 大商所昨日公布期货异常交易管理办法,拟定自买自卖等六种交易为异常交易行为,进一步强化了市场自律监管、完善交易所监察规则体系、规范市场运行秩序、推动市场平稳健康运行。该办法自11月22日起实施。

  根据规定,除大商所认定的其他行为外,交易所拟定了六种异常交易行为,具体为: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行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内发生多次互为对手方的交易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批量下单、快速下单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等。

  交易所要求,期货公司会员发现客户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提醒、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经劝阻、制止无效的,期货公司会员可以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措施;非期货公司会员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电话提示、要求报告情况、提交书面承诺、列入重点监管名单、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则的规定采取强行平仓、限制开仓等监管措施;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可提请中国证监会进行立案调查。交易所还对出现异常交易行为客户所在会员监管举措进行了明确。

  与期货异常交易管理办法相配套,大商所还制定了异常交易有关监管标准、处理程序及交易监控工作流程,以规范相关监管工作。

  大商所有关人士表示,今年以来,大商所继续强化对市场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维护了市场正常运行秩序。为进一步强化对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遏制市场过度投机行为,本次异常交易管理工作的主要思路是,明确界定期货异常交易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并针对每类异常交易行为分别制定明确的标准,以利于对异常交易行为的及时认定和处理;强化期货公司会员在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管中的管理职责,并赋予期货公司会员在特定情况下有针对性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的权利;丰富和完善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措施,并在监管指标设计上,充分考虑市场运行实际,提高监管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对于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程序和相关措施,主要基于程序化监管的思路,除对不同类别的异常交易行为分别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外,还遵循分级处理思路,对每一类异常交易行为的处置依据程度采取逐级提升处置力度的方式。

  市场人士认为,今年“十一”以后,国内期货市场明显活跃、价格波动较大,尽管大连期货市场运行相对平稳,但大商所仍未雨绸缪,出台了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管理措施,至此国内四家期货交易所均出台了对异常交易行为监管举措。相关规则的制定和实施,体现了行业自律监管的进一步加强和不断深入,将进一步增强交易所在市场监管中的一线监管职能,强化会员单位在交易所在客户管理中的作用,通过及时发现和制止异常交易行为,有利于防范异常交易行为向重大违规行为的演化,避免、减少异常交易行为及违法违规行为对市场的危害,维护市场正常运行秩序,为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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