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0年5月15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站披露了惠州市东方联合实业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涉案金额2000万元。(详细内容见2010年5月15日公司公告2010-018号)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通过该案所聘律师收到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关于该案的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10)揭西法执异字第6-1号、(2010)揭西法执异字第6-2号。
(2010)揭西法执异字第6-1号裁定为:
准许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东方联合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深圳市亚奥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的追加申请。
(2010)揭西法执异字第6-2号裁定为:
1、变更(2009)揭西法执加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第一项为追加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铁路多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民鑫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汇银峰投资有限公司、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2008)揭西法执字第409号案件被执行人。
2、变更(2009)揭西法执加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第二项为被执行人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铁路多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民鑫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汇银峰投资有限公司、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被执行人西北亚奥公司出资不实人民币2000万元范围内对西北亚奥公司结欠惠州市东方联合实业有限公司款项以各自认缴注册资金为限负连带清偿责任。
3、撤销本院(2009)揭西法执加字第4号民事裁定第三项。
4、驳回异议人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铁路多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异议请求。
5、驳回惠州市东方联合实业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请求。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及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籍股东存在被强制执行2000万元的风险,各自以认缴注册资金为限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目前状况,本公司无法预计具体的结果和数额。本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公司等相关公司采取的措施
本公司及西北亚奥宁夏籍股东不服本裁定,已共同委托宁夏麟祥律师事务所及相关律师代理本案的复议申请等各有关事宜。
六、备查文件及说明
1、《揭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揭西法执加字第4号
2、《揭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揭西法执异字第6-1号
3、《揭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揭西法执异字第6-2号
特此公告。
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O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