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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11月1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243 证券简称:通产丽星 公告编号:2010-071号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二O一O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增、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发生。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11月16日(星期二)上午9时30分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布吉坂田五和南路49 号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坂田分厂

  3、股权登记日:2010年11月12日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曹海成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61,550,8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58,068,956股的62.60%。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保荐机构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陈国尧律师和周新红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通过决议如下:

  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161,550,8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陈国尧律师、周新红律师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合法,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二O一O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二O一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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