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本次会议的议案二:《关于公司置换“09怀化债”抵押担保资产补充规定的议案》未通过。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0年10月12日上午10点。
2、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形式。
3、召集人: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主持人: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表决方式:记名方式现场投票。
6、本次会议的内容及召集、召开方式、程序均符合《2009年怀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债券募集说明书》”)和《2009年怀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约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或委托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共计2名,代表债券1,828,646.00张,代表的债券面值占未偿还公司债券面值总额的14.07%。公司债券发行人及债权代理人、见证律师均参加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置换“09怀化债”部分抵押担保资产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为:
赞成的债券共计1,828,646.00张,代表的债券面值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持表决权的债券面值总额的100%;反对的债券共计0张,代表的债券面值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持表决权的债券面值总额的0%;弃权的债券共计0张,代表的债券面值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持表决权的债券面值总额的0%。
2、审议未通过《关于公司置换“09怀化债”抵押担保资产补充规定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为:
赞成的债券共计838,646.00 张,代表的债券面值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持表决权的债券面值总额的45.86%;反对的债券共计990,000.00张,代表的债券面值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持表决权的债券面值总额的54.14%;弃权的债券共计0张,代表的债券面值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持表决权的债券面值总额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经湖南鹤洲律师事务所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债券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09年怀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2、《2009年怀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湖南鹤洲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09怀化债”2010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发行人:
怀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010年11月17日
主承销商: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