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11月16日下午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胡钢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85名,代表股份204,137,8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01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2人,代表股份195,249,6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64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3人,代表股份8,888,2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19%。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等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议案为:《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2010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董事会同意公司将总额为人民币1亿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到期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表决情况:
| 同 意 | 反 对 | 弃 权 |
| 股份数
(股) | 所占
比例 | 股份数
(股) | 所占
比例 | 股份数
(股) | 所占
比例 |
参与表决股份 | 204,114,492 | 99.9885% | 23100 | 0.0113% | 300 | 0.0001% |
2、表决结果: 通过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会议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1、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齐伟、陈敏
3、结论性意见: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齐伟、陈敏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法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业务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