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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4   2010年11月1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五次分红公告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成立于2009年4月13日。截至2010年11月10日本基金(A类)可分配利润为31,557,111.01元,本基金(B类)可分配利润为13,480,499.93元。为回报投资者,根据《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对本基金实施第五次分红。现将分红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收益分配方案

  经本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由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以2010年11月10日可分配利润为基准,本基金决定向本基金(A类)基金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现金红利0.05元, 向本基金(B类)基金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现金红利0.05元。

  二、收益分配时间

  1、权益登记日、除息日:2010年11月22日;

  2、红利划出日、红利再投资日:2010年11月23日;

  3、现金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可赎回起始日:2010年11月25日。

  三、收益分配对象

  权益登记日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持有人。

  四、收益发放办法

  1、选择现金红利分红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2010年11月23日自基金托管专户划出。

  2、选择现金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将于2010年11月24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11月25日起可查询、赎回。

  3、红利再投资按红利划出日(2010年11月23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基金份额,不足0.01份基金份额的,四舍五入。

  4、权益登记日之前(截至2010年11月22日)被冻结的基金份额应分得的现金红利按现金红利再投资方式处理。

  五、有关税收和费用的说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及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2、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和再投资手续费。

  六、提示

  1、权益登记日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现金红利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本基金具体分红方式,则默认为现金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和B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红利划出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3、投资者可以在每个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修改分红方式,也可以通过华安基金管理公司网站或电话交易系统变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凡希望修改分红方式的,请务必在2010年11月19日前(含该日)办理变更手续。

  七、咨询办法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销售机构的代销网点。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11月17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持有的"威孚高科"股票恢复按市价估值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0年11月12日起对旗下基金持有的因重大事项停牌股票"威孚高科(代码:000581)"按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经本公司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自2010年11月16日起对旗下基金所持有的"威孚高科"股票恢复按市价估值法进行估值。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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