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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11月1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106 证券简称:莱宝高科 公告编号:2010-033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9:30-10:30

  2、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朗山二路公司三楼第五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会议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臧卫东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85,478,4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25%。

  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投资建设中大尺寸电容式触摸屏产能扩充项目议案》

  表决结果:185,478,420股同意, 0股反对, 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2、审议通过了《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会议审议通过补选宋杨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185,478,420股同意, 0股反对, 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3、审议通过了《公司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185,478,420股同意, 0股反对, 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的许志刚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二〇一〇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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