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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2010年11月1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 要 提 示

  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0年10月27日证监许可【2010】1478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是股票基金,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具有和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较高、收益较高的品种。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以及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投资者申购、赎回失败的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其他有关规定及《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证券法》:指2005年10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4、目标ETF:指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ETF),该ETF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ETF以求达到投资目标。本基金选择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目标ETF

  35、ETF联接基金或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统一标的指数的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本基金是联接其所投资的目标ETF的ETF联接基金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日:指公历日

  40、月:指公历月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3、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49、标的指数:指深证成长40价格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5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基金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在基金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54、元:指人民币元

  5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投资目标ETF份额所得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包括目标ETF份额在内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设立日期:1999年4月12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8%)、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5%)、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四家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冰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下设十七个部门,分别是股票投资部、固定收益部、委托投资部、研究部、交易管理部、金融工程部、信息技术部、客户服务部、市场部、总经理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行政部、基金运营部、监察稽核部和国际业务部。公司在北京、上海、西安、成都、武汉、福州、沈阳和广州等地设立了八家分公司,并在香港设立了子公司。此外,公司还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战略规划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公司以“稳健、高效”为经营理念,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企业精神,致力于开拓基金及证券市场业务,以稳健灵活的投资策略和注重绩优、高成长的投资组合,力求为投资者获得更大投资回报。公司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2010年9月30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3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景宏、基金景福、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及15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财富管理2020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策略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等。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

  张树忠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1989年7月—1993年2月,任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系讲师;1993年2月—1997年3月,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研究发展部总经理;1997年3月—2003年7月,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北方总部总经理、资产管理总监;2003年7月—2004年6月,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04年6月—2006年12月,任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7年1月—2008年1月,任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08年1月—2008年4月,任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4月起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2008年11月起同时担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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