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478号文核准。
2.本基金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
4.本基金将自2010年11月23日起到2010年12月13日公开发售。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其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0年11月23日起到2010年12月13日,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2010年12月7日起到2010年12月13日。
5.本基金销售对象为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6.网下现金认购由本基金管理人办理。
7.本基金网上现金认购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国信证券、招商证券、平安证券、长城证券、光大证券、方正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世纪证券、华西证券、国海证券、联讯证券、南京证券、华鑫证券、华林证券、厦门证券、民族证券、申银万国、中信万通、海通证券、山西证券、民生证券、兴业证券、广发华福、长江证券、东莞证券、国联证券、国金证券、东北证券、恒泰证券、华安证券、东海证券、中信证券、东吴证券、中山证券、第一创业、大同证券、宏源证券、西藏证券、湘财证券、中金公司、东方证券、国泰君安、西南证券、银河证券、西部证券、渤海证券、上海证券、华龙证券、万联证券、齐鲁证券、国元证券、国都证券、中银证券、华宝证券、红塔证券、中信金通、日信证券、浙商证券、财富证券、金元证券、国盛证券、中原证券、德邦证券、财通证券、新时代证券、江海证券、中投证券、中信建投、安信证券、银泰证券、瑞银证券、中航证券等(排序不分先后)。
8.网下股票认购代理机构为:渤海证券、银河证券、中信建投、信达证券、西南证券、国联证券、华泰证券、国泰君安、申银万国、国信证券、招商证券、长城证券、安信证券、平安证券、东莞证券、广州证券、广发证券、华泰联合、长江证券、方正证券、中原证券、中信证券、齐鲁证券、光大证券、海通证券、东吴证券等(排序不分先后)。
9.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10.本基金认购费用或认购佣金不高于1.0%。
11.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每笔认购份额须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深证成长40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
12.网上现金认购本基金时,投资者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投资者可多次申报,不可撤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网下现金认购本基金时,投资者需按基金管理人的规定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网下股票认购本基金时,投资者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到发售代理机构网点办理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股票。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发售代理机构对投资者申报的股票进行冻结。
13.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14.募集期间现金认购资金全部存入本基金募集专户,投资者现金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所产生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募集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15.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阅读《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将发布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dcfund.com.cn)。投资者可以在相关网站下载业务申请表格或相关法律文件。
16.募集期内,本公司可能新增代销机构,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通知,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7.代销机构代销本基金的城市名称、销售网点、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未有说明的,请查阅该代销机构的公告。
18.本公司已开通了网上开户和认购服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查询。
19.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5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电话95599或其他代销机构的客服电话进行咨询。
20.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各种具体情况对本次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21.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名单,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部门认可后,予以公告。本基金上市后,未登记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基金份额只能进行二级市场买卖,如投资者需进行上述份额的赎回交易,须转托管到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2.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是股票基金,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具有和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较高、收益较高的品种。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以及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基金的退市风险,投资者申购、赎回失败的风险以及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等等。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23.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场内简称:深成长
场外简称:大成深证成长40ETF
(二)基金代码:159906
(三)基金类别:股票型指数基金
(四)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五)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
(七)募集对象
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八)销售机构
1.网下现金认购代理机构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网下股票认购代理机构
渤海证券、银河证券、中信建投、信达证券、西南证券、国联证券、华泰证券、国泰君安、申银万国、国信证券、招商证券、长城证券、安信证券、平安证券、东莞证券、广州证券、广发证券、华泰联合、长江证券、方正证券、中原证券、中信证券、齐鲁证券、光大证券、海通证券、东吴证券等(排序不分先后)
3.网上现金认购代理机构
国信证券、招商证券、平安证券、长城证券、光大证券、方正证券、华泰联合、广发证券、广州证券、世纪证券、华西证券、国海证券、联讯证券、南京证券、华鑫证券、华林证券、厦门证券、民族证券、申银万国、中信万通、海通证券、山西证券、民生证券、兴业证券、广发华福、长江证券、东莞证券、国联证券、国金证券、东北证券、恒泰证券、华安证券、东海证券、中信证券、东吴证券、中山证券、第一创业、大同证券、宏源证券、西藏证券、湘财证券、中金公司、东方证券、国泰君安、西南证券、银河证券、西部证券、渤海证券、上海证券、华龙证券、万联证券、齐鲁证券、国元证券、国都证券、中银证券、华宝证券、红塔证券、中信金通、日信证券、浙商证券、财富证券、金元证券、国盛证券、中原证券、德邦证券、财通证券、新时代证券、江海证券、中投证券、中信建投、安信证券、银泰证券、瑞银证券、中航证券等(排序不分先后)
(九)募集期限与发售募集期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本基金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募集期(或称募集期、首次募集期、首次发行期等)为2010年11月23日至2010年12月13日。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依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发售募集期。基金发售募集期若经延长,最长不得超过前述募集期限。
部分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机构或个人的发售日以及每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具体安排详见各销售机构公告或通知。
如遇突发事件及其他特殊情况,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十)基金合同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予以冻结。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发售方式与认购费用
(一)发售方式
本基金可通过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以及网下股票认购等3种方式进行发售。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购。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二)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发售公告或当地代销机构的公告、通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三)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高于1.0%,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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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不高于1.0%的标准收取一定的费用。
(四)基金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例一:某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认购100,000份基金份额,则需准备的资金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00×(1+1.0%)=101,00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1.0%=1,000元
即该投资者准备101,000元资金,可以认购100,000份基金份额。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例二:某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认购1,000份本基金,假设其发售代理机构收取的佣金比率为1.0%,则需准备的资金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1+1.0%)=1,010元
认购费用=1.00×1,000×1.0%=10元
即该投资者需准备1,010元资金,可以认购1,000份基金份额。
3.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请,在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者可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费用,认购费用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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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三:某投资者持有深证成长40指数成份股中股票A和股票B各5,000股和2,000股,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认购本基金,以现金支付认购费用。假设T日股票A和股票B的均价分别12.00元和25.50元,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有效认购数量为5,000股股票A和2,000股股票B,发售代理机构收取的佣金比率为1.0%,则其认购的基金份额和支付的认购费用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5,000×12.00)/1.00+(2,000×25.50)/1.00=111,000份
认购费用=1.00×111,000×1.0%=1,110元
即投资者可认购到111,000份本基金份额,并需另行支付1,110元的认购费用。
续例三,假设该投资者以基金份额的方式交纳认购费用,则其净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5,000×12.00)/1.00+(2,000×25.50)/1.00=111,000份
认购费用=1.00×111,000/(1+1.0%)×1.0%=1,099元
净认购份额=111,000-1,099/1.00=109,901份。
4.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三、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投资者开户
1.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1)已有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2)尚无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A股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2.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及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使用深圳A股账户。
(2)已购买过由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者,其拥有的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二)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2010年11月23日至2010年12月13日(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在认购期内通过网上现金认购,随到随得。
2.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投资者直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认购。
(1)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者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电话委托、磁卡委托、网上委托等方式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申报,不可撤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三)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2010年11月23日至2010年12月13日9:30-17:00。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在认购期内通过网下现金认购,随到随得。
2.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投资者到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认购手续:
(1)个人投资者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军人证或护照);
(3)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原件和复印件);
(4)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4.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汇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收款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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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投资者在办理汇款时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登记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2)投资者汇款时,必须准确完整地填写汇款信息,包括用途栏内容,应填写认购的基金名称。
(四)网下股票认购
1.认购时间:2010年12月7日至2010年12月13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指定发售代理机构确定。
2.认购限额:网下股票认购
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深证成长40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
(1)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2)在A股账户中具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深圳成份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
(3)投资者填写认购委托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股票即被冻结。
4.特别提示:投资者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股票认购,并及时履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清算与交割
(一)募集期间现金认购资金全部存入本基金募集专户,投资者现金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所产生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募集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二)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结算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下转D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