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11月16日收到子公司深圳市深信西部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公司")转来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的(2010)深中法恢执字第1023号《民事裁定书》,根据《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上述案件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案情
2006年5月,深圳南海益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海益田")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给西部公司,约定借款期一个月。到期后西部公司无力还款,南海益田公司于同年8月诉至深圳中院。双方在深圳中院的主持下于2006年8月30日达成(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79号民事调解书。但西部公司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南海益田向深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件的相关情况已刊登在 2007 年中报、2007 年年报、2008 年中报、2008年12月27日临时公告中。
二、进展情况
深圳中院于2010年1月15日依法受理了西部公司的重整案,南海益田随后申报了该重整案执行的债权,2010年4月30日,深圳中院以(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西部公司重整计划。2010年8月30日深圳中院作出(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西部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西部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因此,深圳中院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深圳中院裁定(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7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三、上述诉讼公告的事项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深圳中院(2010)深中法恢执字第1023号《民事裁定书》。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