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会议时间:2010年11月18日上午9:00
3、会议地点:河南省焦作市普济路中段云达中州国际饭店三楼会议中心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5、会议主持人:李世江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7人,代表股份79,745,70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4.5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并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9,745,70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并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的公告详见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www.cninfo.com.cn 11月03日的相关披露。)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并实施新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9,745,70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并实施新项目的议案》的公告详见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www.cninfo.com.cn 11月03日的相关披露。)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本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