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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11月1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019、200019 证券简称:深深宝A、深深宝B 公告编号:2010-31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1月18日上午10:00在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26号教育科技大厦23层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郑煜曦先生主持会议。

  会议通知等相关文件刊登在2010年11月3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88,038,6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81,923,088股的48.39%,其中A股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88,038,638股,B股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关于转让深圳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5%股权的议案》

  同意股数88,038,638股(其中A股同意股数88,038,638股,B股同意股数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五、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的谢光永律师、卢邦协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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