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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11月1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简称:燕京啤酒  证券代码:000729  公告编号:2010-038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344号文核准,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113,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5 年,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3,000万元。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承销及保荐费后的余额已由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于2010 年10月21 日汇入本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进行验资并出具了京都天华验字(2010)第153号《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公司与招商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三元桥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现代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本公司在工商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和建设银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本公司在工商银行存放的募集资金为28000万元,在中信银行存放的募集资金为30000万元、民生银行存放的募集资金为25000万元,建设银行存放的募集资金为29000 万元。

  2、本公司若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本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招商证券。本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3、本公司与工商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和建设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招商证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和工商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建设银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每季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本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彭德强、胡晓和可以随时到工商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和建设银行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工商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和建设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工商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和建设银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工商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和建设银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工商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和建设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工商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和建设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本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工商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和建设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工商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和建设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如果工商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和建设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有权或者招商证券有权要求本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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