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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2010年11月1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证券简称:大北农 证券代码:002385 编号: 2010-065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知于2010年11月6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0年11月1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出席会议的董事10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10名。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邵根伙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经本次董事会有效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提名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任期于2010年10月22日届满,为顺利完成董事会换届选举,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邵根伙先生、邱玉文先生、甄国振先生、赵雁青女士、薛素文先生、宋维平先生、王立彦先生、李轩先生、任发政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王立彦先生、李轩先生、任发政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独立董事王立彦先生、鲁柏祥先生、李轩先生、任发政先生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名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董事会的提名。

以上各被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见附件一,该提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第二届董事会成员,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尚需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董事候选人(包括3名独立董事)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票10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福州大北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州大北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原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原股东中公司持股74.62%、福建省生物药品厂持股2%,张渊魁等26名员工持股23.38%。公司财务状况:根据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2010 审字[D]第052号),截止2009年12月31日,福州大北农总资产为99862743.04元,其中流动性资产.36079917.17元,非流动性资产63782825.87元,负债总额47608304.91元,所有者权益合计52254438.13元;2009年度福州大北农主营业务收入73297287.95元,主营业务成本32279531.60元,净利润12526879.20 元。

此次增资方案是:将注册资本从原来的4000万元增加到5000万元,本次新增注册资 本1000万元,增资价格为每股1.5元。其中集团公司新增注册资本520万元,共需投入资金780万元,以集团公司自有资金进行转增,增资后占福州大北农总股本的70.1%,福州大北农员工股东新增注册资金480万元,共需投入资金720万元,以员工自筹资金解决,增资后占福州大北农总股本的28.3 %。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增资事项属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增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表决结果:同意票10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委派北京金色农华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人选的议案》

根据北京金色农华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北京金色农华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由七人组成,其中公司委派4人,金色农华自然人股东委派3人,公司已在第一届董事会第17次会议委派李绍明、薛素文、宋维平三位代表进入北京金色农华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按上述规定,公司拟需委派王雷先生作为北京金色农华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董事人选。王雷先生简历见附件一。

表决结果:同意票10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因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换届后董事会成员拟由原来的11人变更为9人,监事会成员拟由原来的5人变更为3人,同时根据公司董事会提议,拟对原公司章程的其他部分条款作适当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二。

全文详见《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票10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0年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为规避玉米、豆粕、油脂、米糠、棉粕、菜粕、面粉作为主要的饲料原料的价格大幅波动给公司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公司计划通过有资质的期货经纪公司在具有农产品期货交易产品的期货交易所进行套期保值业务操作,以有效管理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套期保值期货品种:大连商品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玉米、豆粕、大豆、豆油、棕榈油等期货合约、郑州商品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硬麦、菜油等期货合约;预计全年套保数量:不超过5万吨;所需保证金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2000万元。

以上套期保值业务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使用自有资金,不会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套期保值业务仅以规避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不涉及投机和套利交易,同时将严格遵循进行场内交易的规定,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仅限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套期保值的数量也未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未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公司保荐机构发表了相关意见。

具体内容另行公告。

全文详见《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票10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六、审议通过《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鉴于公司拟开展原料期货贸易,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为了控制风险,特制定期货套保的风险控制制度,公司范围内对各类期货期权套保安排都适用该制度的规定。

全文详见《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票10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鉴于董事会换届提名候选人的议案以及修订公司章程等议案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拟召开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另行公告,全文详见《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票10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1月17日

附件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及委派控股子公司董事人选简历

一、董事候选人简历

1、邵根伙,男,1965年出生于浙江金华,1982年至1986年就读于浙江大学(原浙江农业大学),1986年至1991年在中国农业大学(原北京农业大学)硕博连读,获农学博士学位。1991年至1993年任教于北京农学院。于1994年10月创建本公司,任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主要社会任职包括:中国畜牧业协会副会长、中国饲料工业协会副会长、中国种业协会副会长、中国动物保健品协会副理事长、中国农业技术推广协会副会长、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副会长、中关村农业生物技术产业联盟理事长。2003年荣获“中关村科技园区第二届优秀企业家”称号; 2005年被评为 “全国三十位优秀饲料创业企业家”; 2007年被评为“中国优秀民营企业家”;2008年12月,被评为“中关村二十大新领军人物”。2009年被评选为“改革开放60年饲料行业十大经济人物”。

邵根伙先生持有公司178,317,07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4.49%。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本公司拟聘的其他董事、监事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2、邱玉文,男,1960年9月18日出生于湖南南县,1979年12月至1981年12月就读于湖南城建学院,大专学历。1981年12月至1993年11月任湖南省南县粮食局饲料厂副厂长、工程师。1994年加入本公司,是本公司创始人之一。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湖南大北农总经理。主要社会职务包括:江西省吉安市政协委员、湖南省饲料工业协会副会长、湖南省动物保健品协会副理事长;获“湖南省十大杰出经济人物爱心奉献奖”等。

邱玉文先生持有公司23,224,24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79%。与本公司拟聘的其他董事、监事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3、甄国振,男,1965年12月生,大专学历,清华大学EMBA研修班毕业,历任商丘大北农公司总经理、河南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绿色伟农(北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甄国振先生持有公司15,807,07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94%。与本公司拟聘的其他董事、监事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4、赵雁青,女,1961年12月生,中国农业大学动物营养学博士,历任中国农业大学系统工程教研室讲师、北京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前身)技术总监,现任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饲料技术研究所所长。

赵雁青女士持有公司9,478,13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36%。与本公司拟聘的其他董事、监事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5、薛素文,男,1974年4月生,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北京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前身)财务主管、财务经理,现任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薛素文先生持有公司2,037,88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51%。与本公司拟聘的其他董事、监事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6、宋维平,男,1964年11月生,毕业于西南大学荣昌校区获农学学士学位、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获生态学理学硕士学位、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获工商管理硕士,中国农业大学博士研究生,副研究员,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宋维平先生持有公司593,3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15%。与本公司拟聘的其他董事、监事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7、王立彦,独立董事,男,1957年2月生,北京大学博士,会计系教授,中国注册会计师、英格兰 Hertfordshire 大学、苏格兰 Dundee大学、香港科技大学访问学者,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会计系系主任、美国加州Menlo College访问教授,现任光华管理学院教授、国际会计与财务研究中心主任。其主要研究领域是会计信息与企业价值、海外上市、双重财务报告与公司治理机制等,其主要社会兼职是《中国会计评论》主编、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组成员等。

王立彦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本公司拟聘的其他董事、监事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8、李轩,独立董事,男,1968年3月生,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律师,现任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案例研究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轩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本公司拟聘的其他董事、监事及持有公司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9、任发政,独立董事,男,1962年8月出生,男、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食品科学与工程系副主任,教育部功能乳品重点实验室副主任,中国奶业协会乳品工业委员会副主任。

任发政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本公司拟聘的其他董事、监事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三、委派北京金色农华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人选简历

王雷,男,生于1962年,农学硕士、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中共党员。历任新疆农业科学院园艺作物研究所副研究员、所长;新疆农业科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附件二: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章程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 原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超过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现修订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章程 原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对外投资、委托理财、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现该条予以删除。

公司章程 原第四十二条 现修订为第四十一条 原第四十二条以后条款,均依次修订其条款序号,并相应修订章程正文中引用的条款序号。

公司章程 原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不足8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现修订为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不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章程 原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现修订为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公司章程 原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现修订为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公司章程 原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现修订为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公司章程 原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主动回避,如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非关联股东有权要求其回避。审议事项是否与股东具有关联关系,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界定。

现修订为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其表决事项按扣除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后的1/2以上通过有效;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主动回避,如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非关联股东有权要求其回避。审议事项是否与股东具有关联关系,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界定。

公司章程 原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现修订为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公司章程 原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现修订为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公司章程 原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委派公司的控股企业、参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中应由公司出任的董事、总经理,其中实际投资低于1000 万的公司控股企业、参股企业或分支机构的董事或总经理人选,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证券事务代表、审计部负责人;

(十三)提名董事候选人;

(十四)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现修订为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委派公司的控股企业、参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中应由公司出任的董事、总经理,其中实际投资低于5000万的公司控股企业、参股企业或分支机构的董事或总经理人选,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 原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审议批准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的交易事项。

(二)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权限为:

风险投资(.法律、法规允许的对流通股票、期货、期权、外汇、投资基金等金融衍生工具及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运用资金总额累计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单项风险投资运用资金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

非风险投资,在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允许的范围内,董事会可以运用公司资产对本条规定的风险投资以外的项目进行投资,资金总额累计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单项非风险投资运用资金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

(三)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收购出售重大资产的权限为: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可以收购、出售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30%的资产,且单项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其中单项金额不超过1000 万元的,由董事长决定。

(四)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资产抵押的权限为:

由于公司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向银行借款,董事会可以运用单项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资产进行抵押。

(五)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外担保的权限为: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

(六)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委托理财的权限为:

公司董事会委托理财所运用的公司资金总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

(七)董事会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执行。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重大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交易事项超出本条第(二)~(七)项规定的董事会批准权限,或虽未超出董事会批准权限但已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标准,或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应将该交易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现修订为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交易事项(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置换资产、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与债务重组、研究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由董事会审批决定:

(1)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下;

(2)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下;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下;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下。

(6)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项规定。

上述由董事会审批的事项,其发生额或交易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授权董事长决定。

(二)授权董事会资产抵押的审批权限为:

由于公司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向银行借款,董事会可以运用单项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资产进行抵押,其中单项金额低于5000万元的资产抵押,授权董事长决定。

(三)董事会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为: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

(四)董事会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为:

公司董事会委托理财所运用的公司资金总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起经审计净资产的5%。

(五)董事会关联交易的审批权为: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 万元至3000万元之间,或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额的比例在0.5%至5%之间。但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不在此限。

公司章程 原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设副董事长2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现修订为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设副董事长若干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章程 原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现修订为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证券代码:002385 证券简称:大北农 公告编号:2010-066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1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开展农产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交易背景及交易品种数量

公司主要业务是饲料的开发、生产和销售,玉米、豆粕、油脂、米糠、棉粕、菜粕、面粉作为主要的饲料原料,在饲料原料中占比在40%左右。根据公司业务部门测算,2009年公司饲料产品中实际使用玉米、豆粕和油脂类合计为45余万吨,公司预计2010年饲料业务将有一定增长,全年用量预计将达到60万吨以上。为规避这些原材料的价格大幅波动给公司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公司计划通过有资质的期货经纪公司在具有农产品期货交易产品的期货交易所进行套期保值业务操作,以有效管理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2010年内拟开展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情况:

1、套期保值期货品种:大连商品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玉米、豆粕、大豆、豆油、棕榈油等期货合约、郑州商品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硬麦、菜油等期货合约;

2、预计全年套保数量:不超过5万吨;

3、公司拟套期保值的原料合约最高数量约占2010年度对应原料预计耗用量的10%。

二、套期保值的目的

公司从事商品期货交易套期保值,主要是通过买入(卖出)与现货市场数量相当、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货合约,以达到以一个市场的盈利来弥补另一个市场的亏损,从而规避价格波动风险的目的。公司的套期保值交易包括买入套期保值和卖出套期保值。卖出套期保值是公司在签订重要现货采购合同时,根据使用进度在期货市场卖出相应期限、数量的期货合约,以规避因现货市场价格下跌而带来的风险。买入套期保值是公司根据未来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原料数量,在期货市场中买入相应数量的期货合约,用期货市场多头保证现货市场的空头,以规避现货市场价格上涨而带来的采购成本上升的风险。

三、拟投入资金及业务期间

根据公司对2010年可套保原料消耗量的合理预测,2010年内,公司拟对不超过5万吨玉米、豆粕和油脂期货套期保值,所需保证金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2000万元,所建立的期货套期保值头寸以公司现货用量和库存量为基础,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授权的数量和金额。业务时间从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之内安排。

四、套期保值的风险分析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可以有效管理原材料的采购价格风险,特别是减少原料大幅下跌时,较高的库存带来的跌价损失对公司的影响,但同时也会存在一定风险:

1、价格异常波动风险:理论上,各交易品种在交割期的期货市场价格和现货市场价格将会回归一致,极个别的非理性市场情况下,可能出现期货和现货价格在交割期仍然不能回归,因此出现系统性风险事件,从而对公司的套期保值操作方案带来影响,甚至造成损失。

2、资金风险:期货交易按照公司下达的操作指令,如投入金额过大,可能造成资金流动性风险,甚至因为来不及补充保证金而被强行平仓带来实际损失。

3、技术风险:可能因为计算机系统不完备导致技术风险。

五、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将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匹配,严格控制期货头寸。

2、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合理计划和使用保证金,严格按照公司期货交易管理制度规定下达操作指令,根据规定进行审批后,方可进行操作。公司将合理调度资金用于套期保值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5号: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等有关规定,保证本次套期保值业务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使用自有资金,不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并保证本次套期保值业务仅以规避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不涉及投机和套利交易,同时严格遵循场内交易的规定,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仅限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数量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同时公司已制定了《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对套期保值业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公司将设立专门的期货操作团队、期货操作监控团队和相应的业务流程,通过实行授权和岗位牵制,以及进行内部审计等措施进行控制,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19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七日

证券简称:大北农 证券代码:002385 编号:2010-067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10年11月6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0年11 月1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5名,实到监事5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经本次监事会记名投票的方式有效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提名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一届监事任期于2010年10月22日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提名吴文先生、李树强先生为第二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与职工代表监事陈开花女士共同组成第二届监事会。简历见附件。

该两名监事候选人未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和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的规定。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0年11月17日

附: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历

1、吴文,男,1966年2月出生,华中农业大学本科毕业,饲料加工专业,历任江西泰和大北农饲料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前身)信息中心主任、天津大北农水产公司总经理,北京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基地总经理等职务,现任本公司投资建设部总经理。

吴文先生持有本公司2,720,92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68%。吴文先生与本公司拟聘的其他董事、监事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2、李树强,男,1972年9月出生,辽宁葫芦岛人。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会计专业。历任北京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总部财务部经理兼资金管理部经理,现任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部财务经理。

李树强先生持有本公司135,62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03%。李树强先生与本公司拟聘的其他董事、监事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证券代码:002385 股票简称:大北农 编号:2010-068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鉴于本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任期于2010年10月22日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于2010年11月1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2010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应到职工代表20人,实到20人。经全体与会代表举手表决,一致同意陈开花女士为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与第二届监事会其他两名非职工代表监事组成第二届监事会,任期为3年。

特此公告。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陈开花简历

陈开花,女,1980年7月出生,籍贯:湖南,华中科技大学经济法学硕士,2007年4月至今,就职于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法务证券部主任助理。

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本公司拟聘的其他董事、监事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证券代码:002385 证券简称:大北农 公告编号:2010-069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在2010年11月17日召开的第十九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时间:2010年12月5日下午2点30分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6、出席对象

(1)凡2010年12月1日下午3时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可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自然人股东应本人亲自出席股东大会,本人不能出席的,可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法定代表人不能出席的,可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授权委托书式样附后)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7、会议地点:公司总部会议室(北京中关村大街27号中关村大厦14层)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提名候选人的议案》;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1)选举邵根伙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2)选举邱玉文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3)选举甄国振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4)选举赵雁青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5)选举薛素文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6)选举宋维平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独立董事候选人:

(1)选举王立彦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李轩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选举任发政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候选人以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采用累积投票方式分别进行表决,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2、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提名候选人的议案》;

监事候选人:

(1)选举吴文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2)选举李树强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监事候选人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选举。

3、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请见《中国证券报》和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三、股东大会登记方法

1、法人股东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股东帐户卡,非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应持法人授权委托书、股东代码卡及代理人身份证;

2、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代码卡和持股凭证(委托出席者须加持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方式以2010年12月3日下午5时前到达本公司为有效登记)。

上述第1项、第2项证件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3、登记时间:2010年12月3日

上午:9:00—11:30

下午:2:00—5:00

4、登记地点:公司总部董事会办公室(北京中关村大街27号中关村大厦14层)

四、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人:陈开花、马强

2、联系电话:010-82856450-57转8081或8097 传真:010-8285643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交通及食宿自理,会期半天。

五、备查文件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附件:授权委托书和回执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1月17日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除以下会议各项议案的投票指示外,本委托书未做具体指示的议案,受托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委托人对受托人关于会议各项议案的投票指示外如下:

序号议案名称表决意见
议案一关于董事会换届提名候选人的议案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姓名同意票数
邵根伙 
邱玉文 
甄国振 
赵雁青 
薛素文 
宋维平 
 独立董事候选人姓名同意票数
王立彦 
李轩 
任发政 
议案二关于监事会换届提名侯选人的议案
 候选人姓名同意票数
吴文 
李树强 
议案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反对弃权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权帐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2010年 月 日

回 执

截止2010年 月 日,我单位(个人)持有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股,拟参加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帐户: 股东姓名(盖章):

出席人姓名:

日期:2010年 月 日

证券简称:大北农 证券代码:002385 编号: 2010-070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现就提名王立彦先生、李轩先生、任发政先生为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

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一)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也不在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三)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被提名人不是为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五)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四项所列情形;

(六)被提名人不在与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四、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五、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六、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七、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包括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在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连续任职超过六年;

十一、被提名人已经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十二、被提名人当选后,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十三、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第三条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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