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控股股东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集团")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100447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要求宜华集团在收到上述《通知书》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有关补正材料,补充提供包括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申请经并购重组委审核通过的信息披露文件在内的有关材料。
由于自上述《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申请尚不能获得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通过,因此宜华集团暂不能按时提供补正材料。本公司将促请宜华集团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递交延期报送补正材料的申请,同时待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通过且并购重组委审核意见得到落实后,及时上报补正材料。
特此公告。
宜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