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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11月2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证券代码:600598 证券简称:北大荒 公告编号:2010-29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7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263号公司八楼会议室召开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40,715,428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4.1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的召开及议案事项合法有效。会议由王道明先生主持,会议审议并决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申请发行2010年度第三期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公司拟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承销商申请发行2010年度第三期不超过50,000万元人民币额度的短期融资券。

  同意1,140,262,121股,反对453,307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代表股份有效表决票数的99.96%。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岳晓峰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受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与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并于2010年11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将于2010年11月17日上午9:00召开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2010年11月17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哈尔滨市如期举行。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审议关于申请发行2010年度第三期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经审查,以上提案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均与公告一致,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人员的资格

  1、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2、出席会议的股东

  通过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法人股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股股

  东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会议人员签名、身份证等相关文件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名,持股数共计1,

  140,715,428股,占公司股东持股总数的64.17 %。其中,股东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所提交的授权代表资格文件不完备,经大会主席及各股东代表研究确认,要求股东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在2010年11月19日之前完善上述法律文件,待完善法律文件后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公告。

  3、其他出席会议人员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在职人员。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提出新议案股东的资格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提案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普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经办律师:岳晓峰

  二O一0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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