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0年11月22日上午9:00;
2、召开地点:长春市同志街2400号火炬大厦5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占民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本次会议通知于2010年11月6日发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35,019,342股,占本公司股本总额的26.67%。
2、国有法人股股东出席情况:国有法人股股东法定代表人1人,代表无限售条件股份34,909,8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58%。
3、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情况:4人,代表股份109,4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9%。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35,019,34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通过了该议案。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长春分所高树成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公司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