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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11月2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证券代码:002495 证券简称:佳隆股份 公告编号:2010-001

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临时会议)通知于2010 年11月19日分别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会议于2010年11月2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通讯表决形式,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于2010年3月8日召开的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已对董事会进行了明确授权,其中明确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负责办理公司章程修订和工商登记变更及其他相关手续。现根据上述授权对《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公司新旧章程对照表》见本董事会决议公告附件。

二、审议通过《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募集资金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普宁支行)共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细内容见《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刊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公司新旧章程对照表》

原公司章程条款现公司章程条款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年××月××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第三条 公司于2010年10月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600万股,于2010年11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400万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分公司集中存管。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0,400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其中社会公众股东持有2,600万股。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证券代码:002495 证券简称:佳隆股份 公告编号:2010-002

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353号文核准,公开发行2,6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为32.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83,2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5,591.1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77,608.90万元,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10年10月26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立信大华验字[2010]140号《验资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信证券”)及募集资金开户银行(下称“专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支行(下称“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支行(下称“建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普宁支行(下称“中国银行”)共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分别在上述三家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

1、公司在工商银行开设专户账号为2019002229201020612,截止2010年11月12日,专户余额为18,689,033.98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22,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11月9日,其中20,000万元期限12个月,2,000万元期限3个月。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信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在建设银行开设专户账号为44001790301059333666,截止2010年11月16日,专户余额为1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市场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10,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11月8日,期限12个月。公司以七天通知存款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3,739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11月8日。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及通知存款销户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信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3、公司在中国银行开设专户账号为866260544808094001,截止2010年11月11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2万吨鸡精、鸡粉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35,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11月8日,其中25,000万元期限12个月,5,000万元期限6个月,5,000万元期限3个月。公司以七天通知存款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5,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11月8日。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及通知存款销户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信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以上三家银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总计为77,608.90万元,与募集资金净额一致。

二、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安东、邵立忠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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