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0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我要评报 | 我要订报 | 我来提问 | 我来出题 | 我要投稿

返回首页 证券时报网 版面导航 标题导航 新闻检索

3 上一篇   2010年11月2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1139 证券简称:深圳燃气 公告编号:临2010-019
深圳燃气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会议召集人为董事长包德元先生。会议应表决董事15名,实际表决董事15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审议并以1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关于公司与深圳钰湖电力有限公司签署天然气购销协议(电厂专用)的议案》。该协议有关情况如下:

  (一)协议标的情况

  1.协议标的:天然气;天然气质量:符合中国国家标准GB17820-1999《天然气》中有关二类气的规定;产地:主要来自土库曼斯坦。

  2.销售数量:达产至协议期满每年3.74亿立方米,照付不议气量3.366亿立方米(所谓照付不议气量即买方必须购买、卖方必须供应的最低年协议气量)。协议正式供气日至第五年(达产期)的各年协议气量皆为3.74亿立方米,照付不议气量分别为2.618亿立方米、2.805亿立方米、2.992亿立方米、3.179亿立方米、3.366亿立方米。

  (二)协议对方当事人情况

  1.名称:深圳钰湖电力有限公司

  2.注册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草乙铺

  3.注册资本:2400万美元

  4.法定代表人:陈仲伟

  5.主营业务:生产经营发电、供电

  (三)协议主要条款

  1、协议主体

  卖方: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方:深圳钰湖电力有限公司

  2、协议期

  (1)协议有效期: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2039年12月31日。

  (2)供气期:自供气试运转期结束后的第一天至本协议期满(2039年12月31日)。协议约定预计2011年下半年西气东输二线天然气供应深圳后,卖方开始给买方供气,试运转期为30天,供气期约为28年。

  3、交付点

  位于深圳钰湖电力有限公司调压站围墙内卖方管道和买方管道连接焊缝或连接法兰的上游端截面。

  4、气量回顾

  五年为一个周期的气量回顾原则,即:协议期前五年结束以后的每个五年区间各年的协议量将在该区间开始前一年的5月31日之前,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该区间内各年的年协议量应为上一区间最后一年的年协议量。

  5、天然气销售价格

  产品价格按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执行。

  合同价格=中石油深圳交付门站价 + 管道输送费;中石油深圳交付门站价(此价格即为2010年8月10日公司与中石油签署的《西气东输二线天然气购销协议》中约定的中石油向公司销售天然气的价格)由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管道输送费由深圳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电厂享受中石油对西气东输二线项目其他季节和应急调峰电厂用户同等的价格优惠待遇。

  6、协议条款定期回顾

  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在接下来的每个第3年,或者双方另行同意的其它时间,双方将进行会晤并根据届时和未来的资源供应情况、买方用气需求及西气东输二线深圳整体市场情况,对本协议条款进行回顾。本着互利双赢的目的,双方应按照诚意原则同意对协议条款做必要的调整。

  7、违约责任

  买方应赔偿卖方因买方违反本协议而直接遭受的实际直接经济损失,且该等实际直接经济损失以责任事件所在的合同年的照付不议量乘以该合同年的合同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5%为限。该等实际经济损失应是本协议签署时买方可预见的或应当预见的该等违约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并且卖方已尽最大努力,为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而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后的直接经济损失。为避免疑义,买方无需赔偿卖方因买方违约而可能遭受的任何间接或后果性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协议损失)。

  卖方应赔偿买方因卖方违反本协议而直接遭受的实际直接经济损失,且该等实际直接经济损失以责任事件所在的合同年的照付不议量乘以该合同年的合同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5%为限。该等实际损失应是本协议签署时卖方可预见的或应当预见的该等违约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并且买方已尽最大努力,为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而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后的直接经济损失。为避免疑义,卖方无需赔偿买方因卖方违约而可能遭受的任何间接或后果性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协议损失)。

  8、争议解决

  如出现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争执或权利要求,经一方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发出争议通知后,双方应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争议。

  如果双方在争议产生之日起45天内未能就争议的解决达成一致,则任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至深圳仲裁委员会依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深圳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二、《关于授权公司董事长及经营管理层审定并签署天然气购销协议(电厂专用)的议案》。

  2010年8月10日公司与中石油签署了《西气东输二线天然气购销协议》,该协议约定公司在西气东输二线达产后每年向中石油采购40亿立方米天然气,这些天然气主要销售对象为深圳市电厂用户,公司正在与各家电厂用户商讨签订天然气购销协议事宜,为了顺利拓展天然气电厂用户,提高工作效率,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经营管理层审定并签署与电厂用户的天然气购销协议,在协议中约定的价格等主要条款要同公司与深圳钰湖电力有限公司签署的天然气购销协议的主要条款基本一致,授权的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版权声明 © 证券时报网 网站版权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粤B2-2008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