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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11月2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维权信箱
诉讼仅余1月 紧急征集长丰案受损者
刘国华 律师

  2009年1月7日,广汽长丰(股票代码600991,曾用名为长丰汽车、G长丰)发布《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2007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公告》。该公告称,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于2008年5月28日至8月22日,对公司2007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并对公司所属的永州分公司、长沙长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等分、子公司进行了例行检查,并延伸检查了以前相关年度及有关单位。其后,向公司送达了财驻湘监[2008]1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 刘国华 律师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广汽长丰在会计基础工作方面、会计核算方面和执行国家财税政策方面均存在违法行为。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认为,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对公司行政处罚人民币18.9万元,及要求公司补交各种税款119.92万元。

  股民受损金额预计达10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我们从财驻湘监[2008]1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可知,从2004年开始,广汽长丰就开始实施虚假陈述行为,一直持续到2007年底。不过,这些虚假陈述行为直到2009年1月7日的公告才首次被披露。

  因此,本律师认为,广汽长丰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4年6月14日,揭露日为2009年1月7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虚假陈述揭露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了截至日期,称之为基准日。从揭露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则该日为基准日。

  就本案而言,从揭露日2009年1月7日起至2009年3月9日,广汽长丰累计成交量为2013657手,超过当时广汽长丰流通股总数的100%。因此,本律师将2009年3月9日确定为广汽长丰虚假陈述赔偿案的基准日,基准价则为6.77元。根据当时其流通盘达19870万股及很多股民持股成本在10元以上推算,本律师预测,股民受损金额可能在10亿左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诉讼时效截至2011年1月

  根据《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资人对多个被告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按下列原则确定管辖:(一)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律师认为,该案管辖地法院为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时效日则为2011年1月7日。本律师认为,在2004年6月14日(含该日)以后买入,在2009年1月7日(含该日)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广汽长丰股票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均可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预计退市不至于影响索赔

  资料显示,2008年12月31日,广汽长丰股东人数为32950人。2009年3月31日,股东人数为30316人。据此,本律师推算可起诉的股民人数可能超过三万。但由于时间紧急,很多股民可能不知道索赔事宜;或者有些股民出于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或其他原因考虑,主动或被动放弃起诉。因此,对实质性维权的股民人数,本律师无法做出乐观预计。

  由于广汽长丰可能被收购,根据法律规定,收购者应该把相关的债权债务承接下来。由于广汽长丰可能从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所以赔付方式不太可能以股票方式,只能以现金方式。不过现有资料表明,收购方经济实力比较强大。笔者认为,赔偿能力应该没有太大的问题。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笔者向曾经购买过广汽长丰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如欲维权,投资者向律师提供下列材料:公证的身份证复印件、上海股东账户卡、交易对账单和交割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广汽长丰打印至卖完之日或2009年5月1日即可,并盖投资者交易该股时所在证券公司营业部章。如页数较多,请加盖骑缝章),以及投资者的联系方法(姓名、地址、邮编、电话、手机、电子邮箱等),据以确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及计算索赔金额。

  

  友情提示: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联系电话:020-33892417,1379435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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