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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11月2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股票代码:000962 股票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0-037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于2010年10月25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1月26日上午9:00在宁夏石嘴山市宝山宾馆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方式。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张创奇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6人,代表股份161,688,1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3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赞成票161,688,158股,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二)以累计投票制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公司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张慧珍女士、赵文通先生当选。其中:

  1、张慧珍女士

  赞成票161,688,15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赵文通先生

  赞成票161,688,15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兴业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刘庆国、闫海滨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1月26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0-038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四届十五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届十五次监事会会议于2010年11月26日下午在宁夏石嘴山市宝山宾馆第二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监事赵文通先生主持,会议应到5人,实到5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全体监事一致选举张慧珍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任期从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1年4月17日。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0年11月26日

  兴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兴业书字(2010)第046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兴业律师事务所受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刘庆国、闫海滨出席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四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10 年10月25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2010年11月26日上午9:00,公司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召开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6人,代表公司股份161,688,1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37%,均为2010 年11月22日下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张创奇先生主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公司第四届第二十二次董事会决议,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议案:

  1、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2、关于更换公司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内容均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且具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列示的审议议案相一致。议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所审议事项通过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审议,并形成如下决议:

  1、通过《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2、通过《关于更换公司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上述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述议案1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通过。上述议案2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张慧珍女士、赵文通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其中张慧珍女士以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票161,688,158 当选,赵文通先生以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票161,688,158 当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兴业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刘庆国

  闫海滨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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